文化遗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再进一步,官方解读其重要性

文化遗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再进一步,官方解读其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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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9日,最高检、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外发布《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做好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意见》,提出建立健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

此前,最高检与国家文物局就文物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展开协作,并联合发布长城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此次《意见》的发布将推动文化遗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更进一步。

当前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面临哪些问题?

住建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负责人介绍,当前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存在三大方面的问题:

建设性破坏屡禁不止。一些地方还没有全面落实“始终把保护放在第一位”的要求,没有充分认识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对于国家和民族长远发展的重要意义,不能正确处理好城市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拆真建假、拆旧建新、拆小建大、为旅游开发拆真古迹建假古董的行为时有发生、屡禁不止。

保护对象不完整。一些地方将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简单理解为文物建筑保护,更多强调对古代文化遗产的保护,对近现代、新中国成立后、改革开放以来的建设成就梳理和发掘不充分,资源调查工作不到位,导致许多有价值的老房子、老街区由于未纳入保护体系而遭到破坏、拆除。

保护修缮不到位。一些地方对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围而不修、修而不用,大量历史建筑长期缺乏修缮维护,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能有效发挥应有价值。一些地方对民生问题重视不够,没有在保护工作中将人居环境改善放到突出位置,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基础设施欠账多,一些老房子难以满足现代生活需要。

检察公益诉讼在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方面有何独特优势?

检察公益诉讼是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创新。最高检第八检察厅负责人介绍,检察机关可以发挥行政公益诉讼的督促协同优势,对于职能交叉不清、“九龙治水”等难题,推动多部门厘清职责、共同履职,及时有效发现并纠正可能造成城乡历史文化遗产侵害危险的行政违法行为,建立完善长效机制,助力系统综合治理。

此外,检察机关可以发挥民事公益诉讼职能,对破坏、损毁城乡历史文化遗产的违法行为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的公益损害责任。

近年来,最高检积极探索开展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公益诉讼工作,通过公益诉讼办案使一批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得到切实保护。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会同省住建厅制定了《全省检察机关“保护传统村落 留住三晋乡愁”公益诉讼专项活动实施方案》,通过专项活动共立案467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264件,磋商127件,助力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针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多个传统村落保护不力的情况,通过公开听证、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5个职能部门协同共治,统筹解决与传统村落保护相关的政策、资金、环境、规划等一系列问题,切实推动少数民族传统村落的保护利用与可持续发展。

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检察公益诉讼有何进展?

当前,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尚不是检察公益诉讼的法定领域。该如何探索该领域的公益诉讼?

2021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提出要加大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公益诉讼力度。党的二十大对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提出新要求,强调要加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加强城乡建设中历史文化的保护传承。

最高检第八检察厅厅长胡卫列此前表示,虽然法律未明确授权检察机关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开展公益诉讼,但文物和文化遗产具有天然的公益属性以及保护的迫切性。以长城保护为例,各地检察机关将其纳入生态环境公益诉讼领域加强司法保护,在实践中得到了行政机关、人民法院的支持认同。

9月19日,最高检第八检察厅负责人就《意见》答记者问时说,目前已有22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在专项决定中将文物和文化遗产纳入公益诉讼新领域的案件范围,通过地方立法授权的形式支持当地检察机关开展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在行政机关的支持配合下,检察机关办理了一批效果显著的公益诉讼案件。在办案实践中,各级检察机关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密切配合,在协力推进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这也为《意见》的出台奠定了基础。该负责人表示,《意见》的印发可以更好发挥指引作用。引导各级检察机关规范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行政公益诉讼办案工作;引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全面履职,严格规范执法;引导各级检察机关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协同协作,最大程度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形成保护和治理合力。

住建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负责人表示,《意见》的出台,标志着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正式建立。下一步,双方将对《意见》提出的内容进行细化落实,制定实施方案。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省实际,会同检察机关研究制定落实协作机制的实施细则,对线索移送、会商研判、联合专项、调查取证、案例发布等方面的协作内容进一步细化深化,使双方协作更务实、更具可操作性,让协作机制真正发挥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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