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女儿在运动馆玩不慎撞坏牙齿,经营者被判定负30%责任

陪女儿在运动馆玩不慎撞坏牙齿,经营者被判定负30%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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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在旅游景区、车站机场、商场超市、宾馆酒店、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不慎受伤,场所经营管理者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如何判定?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哪些方面尽好安全保障义务?9月5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召开“涉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通报近年来该院审理的涉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案件基本情况并发布了典型案例。

原告张某购买了亲子票陪同9岁的女儿到被告公司经营的运动场馆玩耍,并签订了安全协议。玩耍期间,张某上台阶时,面部撞到台阶上方的横梁导致牙齿受伤。被告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双方对于被告公司作为场馆的经营者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争议。

被告公司经营的运动场馆设有亲子票,对于进入场馆的顾客并无明确的身高和年龄限制。然而,张某撞到的滑梯项目台阶上方的横梁距离下方台阶仅有1.5米高,明显低于多数成年人以及部分未成年人的身高,且台阶形状和排布方式并不规则,顾客在上下台阶时,存在因注意力集中在台阶踏板,看不到上方横梁,进而撞到横梁的安全隐患。被告公司应当认识到该安全隐患的存在,并采取有效措施,提醒顾客充分注意,避免发生危险。然而,通过现场监控视频可知,此处横梁未设置警示标识,被告公司也未通过工作人员告知等方式就此向顾客进行特别提示。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公司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被告公司提交的产品合格证,只表明其购买的设施质量合格,不能证明其设备不存在安全隐患,亦不能因此证明其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虽规定了“预防自身及他人人身损伤,责任全部自负”,但该条款系被告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被告公司自身责任,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属于无效条款,不具有约束力。

法院认为,张某作为成年人,进入游乐场所后应对自身安全及周边环境有合理的注意义务。事发现场光线良好,张某可以观察到游乐设施的全貌,能够对台阶的具体情况包括台阶上方的横梁高度作出合理判断。张某购买亲子票进入场馆,戴着棒球帽虽然不违反安全协议的规定,但其应当知道戴棒球帽对视线存在明显的遮挡。张某在上台阶的过程中,疏忽大意,未观察台阶周边的环境,特别是戴着棒球帽上台阶,导致前上方视线被遮挡,未观察到台阶上方的横梁,因此撞到横梁受伤,存在主要过错。

因此,法院根据张某和被告公司的过错程度,确定张某自负70%的责任,被告公司承担30%的责任。因被告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本案事故发生在投保区域范围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对于张某的合理损失,按照保险合同条款确定最终赔偿数额,判决被告公司赔偿334.12元,保险公司赔偿2107.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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