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在旅游景区、车站机场、商场超市、宾馆酒店、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不慎受伤,其经营管理者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如何判定?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哪些方面尽好安全保障义务?9月5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召开“涉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通报近年来该院审理的涉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案件的基本情况并发布了典型案例。
高某在某商场内VR游戏体验馆体验飞行影院项目,在体验游戏结束后起身离开座椅时崴脚受伤。第二天,高某因脚踝不适前往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软组织损伤,踝损伤,跗骨骨折。高某认为该VR游戏体验馆的经营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VR游戏具有沉浸性、交互性、多感知性、构想性等特点,当玩家身处VR环境中,人的认知能力将不可避免地受到这种全新环境的影响,且这种影响在游戏结束后仍有所延续。因此,VR游戏的经营者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时应当告知玩家体验时的具体注意事项,必要时应当派工作人员在现场进行保护;在硬件方面应当确保体验区域安全,对体验区域内容易发生人身损害的部位进行提醒、提示。
本案中,综合高某提交的照片以及执法记录仪中的照片,可以看出事发时游戏设备台阶上未张贴“小心台阶”的标识,事发后游戏设备台阶上才张贴了纸质标识。可以认定事发时经营者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另外,高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具备必要安全意识,有必要的注意义务,高某未对可能产生的风险形成认知并采取预防行为,且涉案游戏设备的台阶较为明显,故高某应对自身损害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公司承担次要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公司赔偿高某合理损失的30%,即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器材费共计712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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