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子女想住父母房子,法院判决对强行“啃老”说不

成年子女想住父母房子,法院判决对强行“啃老”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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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其中,杨某顺诉杨某洪、吴某春居住权纠纷案值得关注,体现了法律对成年人强行“啃老”的否定性立场。

原告杨某顺系杨某洪、吴某春夫妇的儿子。杨某顺成年后,长期沉迷赌博,欠下巨额赌债。后因产生家庭矛盾,杨某洪、吴某春夫妇不再允许杨某顺在二人的房屋内居住。杨某顺遂以自出生以来一直与父母在一起居住生活,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共同居住关系,从而对案涉房屋享有居住权为由,将其父母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其对用于出租的房屋享有居住的权利。

法院认为,杨某顺虽然自出生就与杨某洪、吴某春夫妇共同生活,但并不因此当然享有案涉房屋的居住权,无权要求继续居住在父母所有的房屋中。故判决驳回杨某顺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属于

“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在民法上,广义的扶养制度包括长辈对晚辈的抚养制度、晚辈对长辈的赡养制度和平辈之间的狭义扶养制度。扶养制度是亲属间的生活与社会保障机制,是保障弱势群体利益的重要法律制度,可以保障养老育幼家庭功能的充分实现,对稳定婚姻家庭关系、保障社会安定具有重要意义。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法律都非常重视扶养制度。1950年的《婚姻法》、1980年的《婚姻法》和现行有效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都对扶养制度作出了规定。《民法典》中的扶养制度,既体现了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又力求与国际相关立法接轨,对于保障老人与儿童的合法权益、稳定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而抚养制度是广义的扶养制度的重要内容,它以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目的,体现了家庭的“育幼”功能。

我国《民法典》第1067条第1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这里就明确了抚养制度的适用对象是“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法律将“未成年子女”作为抚养的对象,既符合我国的传统,也与我国婚姻家庭法上保护未成年人的立法原则相契合,不必赘言。至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其范围如何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则存在不同的看法。

所以,为了统一裁判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1条明确,“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包括两种类型:一是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二是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例如,因严重精神疾病、严重遗传性疾病等原因,成年子女无法维持正常生活。

在杨某顺诉杨某洪、吴某春居住权纠纷案中,原告杨某顺已经成年,而且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两种“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类型。因此,其父母并不对其负有抚养的义务。原告杨某顺要求父母为其提供住所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以法治的权威性倡导优良家风

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本就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父母如果自愿向子女提供帮助,这是父母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但若成年人理直气壮地强行“啃老”,则为法律和社会所不容。

《民法典》第1043条第1款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这就是《民法典》中重要的“家风条款”。

该条款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法典》中的体现,它以法治的权威性倡导并保障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以制度理性约束个人,以价值牵引和柔性调整让不当行为回归正轨,有效预防婚姻家庭生活中的不良风气。

本案中,原告强行“啃老”行为,就是一味向父母索取,不懂得自立自强的行为,这与“家风条款”的精神是相违背的,也是法律上要否定的行为。此次,法院判决对“啃老”现象说不,也是引导青年人树立良好的人生价值观。

居住权设立

以房屋所有权人的自愿为前提

另外,本案原告以居住权制度为依据,希望对父母用于出租的房屋享有居住的权利。

居住权是我国《民法典》新设立的重要制度。依据《民法典》第366条的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民法典新创居住权制度,有助于落实党和国家的房地产政策,满足人们的居住需求。而且,居住权往往是在具有较为特殊关系的人之间设立的,以实现在居住方面的“互助”,“友情”地帮助需要之人解决居住问题,从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从《民法典》的规定来看,居住权的设立有两种方式:一是房屋所有权人与他人之间签订书面合同的方式;二是房屋所有权人立遗嘱的方式。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居住权的设立都应当以房屋所有权人的自愿为前提。

在本案中,原告虽然自幼与其父母一起居住,但其父母是房产的所有权人,如果原告想享有居住权,必须基于其父母的自愿。原告不可能基于其自幼与父母共同居住的事实,从而就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

当下,成年人中一股“躺平”之风盛行,各种花式“啃老”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小到影响家庭和睦,大到引发家庭纠纷,而父母往往碍于亲情,很少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社会对于“啃老族”也多是道德批评。此次最高法将此案纳入典型民事案例,也是向社会发出明确信号——法律坚决向强行“啃老”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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