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答题公式-民法部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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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法部分(上)

 必考点 29 合同效力 

思考步骤 

第一步:首先看合同是否成立(要约与承诺)。

 第二步:合同成立的,再看是否具有五大无效事由(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序良俗、恶意串通、虚假)。

 第三步:没有无效事由的,再看是否符合四种可撤销事由(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以及两种效力待定情形(限民 +不适当、狭义无权代理),都无的则合同有效。

 设问归纳(一):XX 合同的效力如何? 

第一步:给出结论。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

 第二步:分析案情。 

(1)【有效】该合同/行为的行为人(XX)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内容不违背公序良俗,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

 (2)【无效】该合同的内容(XX)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该合同的内容(XX)违背公序良俗/该合同系当事人(XX)恶意串通签订,损害他人(XX)合法权益/该合同系当事人(XX)为了某目的(XX)虚假签订/该合同的当事人(XX)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当属无效。 

(3)【可撤销】当事人(XX)因对行为(XX)性质、对方当事人(XX)、标的物(XX)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的错误认识,致使合同的内容与自己的意思不一致,并造成较大损失,属重大误解/当事人 1(XX)或第三人(XX)故意告知当事人 2(XX)虚假事实(XX)或故意隐瞒真实事实(XX),使当事人 2(XX)因此陷入或维持错误认识,而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属欺诈行为/当事人 1(XX)或第三人(XX)故意预告实施危害(XX),使当事人 2(XX)因此陷入恐惧而作出意思表示,属胁迫/当事人 1(XX)利用当事人 2(XX)处于危困状态或缺乏判断能力(XX),致使合同成立属显失公平,当可撤销。 

(4)【效力待定(限制人+不适当)】(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见“第二章 代理”部分)该合同的当事人(XX)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该合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当属效力待定。 

第三步∶引用法条。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 143 条。/《民法典》第 153 条、第 154 条、第 146 条、第 144 条。/《民法典》第 147 条、第 148 条、第 149 条、第 150 条、第 151 条/《民法典》第 145 条。 

设问归纳(二):无权处分人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

 第一步:给出结论。有效。

 第二步:分析案情。 

当事人(XX)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而与相对人(XX)订立合同转移标的物,属于无权处分,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该合同无其他效力瑕疵,因此有效。第三步:引用法条。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 597 条。必考点 30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思考步骤第一步:若涉及到无权处分、法律文书、继承、事实行为等; 

(1)考虑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物权自法律文书生效时、继承开始时、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变动; 

(2)无权处分时,考虑是否构成善意取得;

 第二步:若为有权处分+合同有效,看是不动产还是动产 

(1)不动产:登记时发生物权变动(地役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除外);

 (2)动产:交付时发生物权变动(注意各种交付完成时的认定); 

(3)若涉及多重买卖:普通动产→交付>付款>合同成立;特殊动产→交付>登记>合同成立;不动产→登记>交付>付款>合同成立。

 设问归纳(一):是否取得该不动产所有权?

 第一步:给出结论。取得所有权/未取得所有权。

 第二步:分析案情。出卖人(XX)对该不动产(XX)享有处分权,其与买受人(XX)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于……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并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因此,买受人(XX)取得/并未取得该不动产所有权。

 第三步:引用法条。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 209 条第 1 款。

 设问归纳(二):是否取得该动产物权?

 ①正常买受中动产物权的取得: 

第一步:给出结论。取得物权/未取得物权。

 第二步:分析案情。出卖人(XX)对该动产(XX)享有处分权,其与买受人(XX)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合同,出卖人(XX)已经/并未将动产(XX)交付给买受人(XX)。故买受人(XX)取得/并未取得该动产物权。

 第三步:引用法条。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 224 条。

 ②普通动产多重买卖的所有权移转:(A 将普通动产卖给 BCD)

 第一步:给出结论。该普通动产(XX)应当归 B 所有,但数个买卖合同均有效,CD 可以要求 A 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步:分析案情。A 对该动产(XX)享有处分权,其分别与 BCD 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合同,① A 已经将动产(XX)交付给了 B,故 B 取得该动产所有权。/② A 尚未交付动产(XX),但 B 已经先行支付了价款,故 B 应当优先取得该动产(XX)所有权。/③ A 尚未交付动产(XX),且 BCD 都未支付价款,但是 A 与 B 的合同成立在先,故 B 应当优先取得该动产(XX)所有权。CD 有权要求 A 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步:引用法条。法条依据为《买卖合同解释》第 6 条。

 ③特殊动产多重买卖的所有权移转:(A 将特殊动产卖给 BCD)

 第一步:给出结论。该特殊动产(XX)应当归 B 所有,但数个买卖合同均有效,CD 可以要求 A 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步:分析案情。A 对该动产(XX)享有处分权,其分别与 BCD 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合同,① A 已经将动产(XX)交付给了 B,故 B 取得该动产所有权。/② A 尚未交付动产(XX),但是已经为 B 办理了过户登记,故 B 应当优先取得该动产(XX)所有权。/③ A 尚未交付动产(XX)也未办理过户登记,但是 A 与 B 的合同成立在先,故 B 应当优先取得该动产(XX)所有权。CD 有权要求 A 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步:引用法条。法条依据为《买卖合同解释》第 7 条。

 必考点 31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设问归纳:第三人(XX)能否善意取得物权? 

第一步:给出结论。能/不能。第二步:分析案情。 

(1)转让人(XX)对物的处分属于无权处分,第三人(XX)受让财产时是善意的,转让的价格也是合理的,且对该物已经完成了交付/登记,因此第三人(XX)能善意取得该物权。

 (2)转让人(XX)对物的交付属于占有改定,而占有改定并不适用善意取得。因此,第三人(XX)不能善意取得该物权。 

(3)转让人(XX)与第三人(XX)的之间的合同被法院宣告无效/被撤销,因此,第三人(XX)并不能取得该物权。 

(4)该物属于占有脱离物(盗赃物、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等),第三人(XX)不得对占有脱离物善意取得。

 第三步:引用法条。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 311 条、《民法典》第 155 条、《民法典》第 312 条。

 必考点 32 担保物权设问归纳:担保人是否承担担保责任?

 第一步:给出结论。承担/不承担。 

第二步:分析案情。 

(1)【主合同无效】本案……,故主合同(XX)无效。基于效力上的从属性,主合同(XX)无效,从合同(XX)也无效。因此,担保人(XX)不承担担保责任。

 (2)【免责的债务承担】债权人(XX)允许债务人(XX)转移债务,经过/未经过提供担保的第三人(XX)书面同意。因此,担保人(XX)对转让的部分承担/不承担担保责任。

 (3)【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XX)加入债务,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XX)对债权人(XX)承担连带债务,担保人(XX)的担保责任不受影响。因此,担保人(XX)承担担保责任。 

(4)【债权让与】债权人(XX)转让债权,通知/未通知担保人(XX),该转让对担保人发生/不发生效力。因此,担保人(XX)承担/不承担担保责任。

 (5)【约定禁止债权转让】保证人(XX)与债权人(XX)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XX)经过/未经过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因此,保证人(XX)对受让人(XX)承担/不承担保证责任。 

(6)【最高额担保】最高额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XX)转让部分债权,最高额担保不随之转让,当事人(XX)之间有/没有另外规定,因此,担保人(XX)承担/不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步:引用法条。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 388 条。/《民法典》第 391 条。/《民法典》第 697 条第 2 款。/《民法典》第 696 条。/《民法典》第 421 条。

 必考点 33 抵押权设立 

设问归纳(一):当事人(XX)是否享有抵押权?/当事人(XX)能否就某物优先受偿?/当事人(XX)能否行使抵押权?

 第一步:给出结论。当事人(XX)享有/不享有抵押权。 

第二步:分析案情。

 (1)【不动产抵押】当事人(XX)以某财产为债权人(XX)提供抵押担保,属于不动产抵押,当事人(XX)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尚未办理抵押登记,该抵押权已经设立/未设立,故当事人(XX)享有/不享有抵押权。

 (2)【动产抵押】当事人(XX)以某财产为债权人(XX)提供抵押担保,属于动产抵押,该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即已设立,未办理登记/未交付的,不影响抵押权的设立,故当事人(XX)享有抵押权。

 第三步:引用法条。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 402 条/《民法典》第 403 条。

 设问归纳(二):抵押权人(XX)能否就某动产行使抵押权?/抵押物转让对抵押权是否有影响?/抵押权人(XX)能否就某物优先受偿?/抵押权人(XX)能否对抗其他人(XX)的权利?

 1.思考步骤 

第一步:转让的第三人是否是正常经营买受人?——符合“正常经营活动+已付合理价款+已取得财产”且不存在①买得过多(数量);②买生产设备(标的物);③有控制关系(关系);④买受人应查询抵押登记而未查询(过错);⑤为担保而买(目的)5 种消极要件,则适用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出卖的动产解除担保关系。若不符合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则看是否登记。 

第二步:是否已经登记?——登记可以对抗,未登记不能对抗。

 第三步:再考虑第三人属性是否为特殊的动产浮动抵押买受人以及第三人主观是否善意。2.做题步骤 

第一步:给出结论。抵押权人(XX)能/不能就该动产行使抵押权。 

第二步:分析案情。

 (1)【正常经营买受人】在动产抵押担保中,出卖人(XX)……,属于正常的经营活动,买受人(XX)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因此抵押权人(XX)不得对抗该买受人(XX),不能就该动产行使抵押权。(如果不属于正常经营活动/未支付价款或未取得财产/存在适用除外的 5 种情形的,则不适用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

 (2)【善意第三人】该动产的抵押担保已/未办理登记,可以/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XX),抵押权人(XX)可以/不能行使抵押权。(如果该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已经订立抵押合同的,动产抵押权未登记的也可以对抗。) 

(3)【动产浮动抵押】抵押人(XX)以其现有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为抵押权人(XX)提供抵押担保,属于动产浮动抵押,抵押人(XX)在抵押财产确定前……,买受人(XX)已取得抵押财产,该抵押物自动解除抵押关系,不再属于抵押财产,故抵押权人(XX)不能就该动产行使抵押权。(如果是在发生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而导致抵押财产确定之后才转让抵押财产的,则适用善意第三人规则。)

 第三步:引用法条。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 404 条《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 56 条。/《民法典》第 403 条、第 406 条第 1 款、《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 54 条第 1 款。/《民法典》第 396 条、第 411 条。 

必考点 34 保证 

设问归纳:当事人(XX)可否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1.思考步骤 

第一步:考虑基于主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的抗辩权——无效/消灭、变更、抵销/撤销、时效等。 

(1)主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无效/消灭?——主债权债务关系无效/消灭的,保证责任亦随之无效/消灭。 

(2)主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变更?——主体与内容的变更都将引起保证责任的变化(详见担保物权概述部分)。

 (3)债务人是否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撤销权?——若有,则保证人在相应范围享有抗辩权。 

(4)主债权债务关系是否经过诉讼时效?——若经过,则保证人可援用该时效抗辩。 

第二步:考虑基于保证关系本身产生的抗辩权——保证方式、期间、时效。

 (1)判断是何种保证方式?——若为一般保证,除四种例外情形,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若为连带责任保证,则无先诉抗辩权。 

(2)判断保证期间是否经过?——若经过,则保证责任消灭。 

(3)判断保证的时效期间是否经过?——若经过,则保证人可主张时效抗辩。

 2.做题步骤 

(1)基于主债权债务关系的抗辩 

第一步:给出结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步:分析案情。因……,债务人(XX)有权主张 XX 抗辩拒绝清偿债务,保证人(XX)亦有权援用该 XX 抗辩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步:引用法条。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 701 条。 

(2)基于保证关系产生的抗辩权

 第一步:给出结论。可以/不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步,分析案情。

 ①保证方式(先诉抗辩)当事人(XX)对保证方式约定为一般保证或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确/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XX)应当按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XX)应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就债务人(XX)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债务后请求保证人(XX)承担保证责任/(但因债务人(XX)下落不明,目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XX)破产案件/债权人(XX)有证据证明债务人(XX)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保证人(XX)书面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债权人(XX)可以直接请求保证人(XX)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保证人(XX)有权/无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②保证期间当事人(XX)对保证方式约定为一般保证或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确/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对保证期间约定为 XX 期间/没有约定(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或约定不明,对主债务履行期限约定为 XX 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因此保证人(XX)应当自 XX 时间/债务履行宽限期届满之日(XX)起按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承担 XX 期间/六个月的保证责任。而债权人(XX)已在/未在该期间内对债务人(XX)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请求保证人(XX)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保证人(XX)应当/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③诉讼时效当事人(XX)对保证方式约定为一般保证或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确/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XX)应当按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债务自债务人(XX)财产被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XX)请求保证人(XX)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计算为期三年的诉讼时效,至此时(XX)尚未/已经经过诉讼时效期间。因此保证人(XX)无权/有权主张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

 第三步:引用法条。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 687 条/第 688 条/第 692 条/693 条/第 694 条。 

必考点 35 按份共同担保

 设问归纳:按份共同担保中,债权人如何实现债权? 担保人如何追偿?

 第一步:分析案情,给出结论。担保人 1(XX)与担保人 2(XX)分别为债权人(XX)设立了担保,且与债权人约定了担保权行使顺序或份额,构成按份共同担保,因此债权人(XX)应按约定的顺序和份额实现债权;担保人 1(XX)与担保人 2(XX)之间约定/未约定相互追偿、在/未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章、按指印,因此担保人 1(XX)在向债务人(XX)追偿后,不足的部分可向担保人 2(XX)追偿/只能向债务人(XX)追偿,不能向担保人 2(XX)追偿。 

第二步:引用法条。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 699 条,《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 13 条、第 20 条。

 必考点 36 连带共同担保 

设问归纳:连带共同担保中,债权人如何实现债权?担保人如何追偿?

 第一步:分析案情,给出结论。

 ①混合担保【有债务人的物保】债权人(XX)的债权,既有债务人(XX)提供的物保又有其他担保人(XX)提供的人保,属于混合担保。债权人(XX)应先就债务人(XX)提供的物保实现债权;该物保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要求其他担保人(XX)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XX)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XX)追偿;因其与其他担保人(XX)之间存在/不存在约定相互追偿、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章、按指印,故有权/无权向其他担保人(XX)追偿。【无债务人的物保】债权人(XX)的债权,既有担保人 1(XX)提供的物保又有担保人 2(XX)提供的人保,属于混合担保。债权人(XX)可任意就担保人 1(XX)提供的物保或就相保人 2(XX)提供的人保实现债权。担保人(XX)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XX)追偿;因其与其他担保人(XX)之间存在/不存在约定相互追偿、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章、按指印,故有权/无权向其他担保人(XX)追偿。

 ②连带共同人保、连带共同物保债权人(XX)的债权,有担保人 1(XX)和担保人 2(XX)提供的担保,且都未与债权人约定担保权行使顺序或份额,属于连带共同担保,故债权人(XX)可任意就担保人 1(XX)或担保人 2(XX)提供的担保实现债权。担保人(XX)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XX)追偿;因其与其他担保人(XX)之间存在/不存在约定相互追偿、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章、按指印,故有权/无权向其他担保人(XX)追偿。 

第二步:引用法条。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 392 条、第 699 条,《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 13 条、第 2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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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 从新start

    同问,这是谁的总结啊?想去网上下下来。

  • 何安Han

    这是谁的总结,不错,有一个瑕疵就是标的物(的念d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