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公司股东去世后,继承人能直接取得股东资格吗?

3.公司股东去世后,继承人能直接取得股东资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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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闻里,我们经常会看到有公司股东去世后,继承人无法继承股东资格的问题,由此导致的司法纠纷也越来越多。今天就跟大家聊一聊,继承人能否直接继承股东资格的问题?


首先跟大家分享一个真实的案例: 周先生是某有限公司的股东,持有该公司30%的股权。2016年,周先生遭遇车祸突然去世。周先生的妻子李女士以及独生女儿周小姐向这家公司提出继承股东资格时,与公司发生争执,公司拒不配合变更登记手续。于是,母女俩便将这家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属于自己的股东资格。


在这里,先向您介绍一下这种案子的处理流程。常规情况下,自然人股东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其持有的有限公司股东资格首先会按照遗嘱继承处理,若没有遗嘱的,将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也就是说,股东去世后,司法上对于继承人的选择是有先后顺序的,排在第一位的应该是遗嘱规定的继承人。假如遗嘱中指定的有第三方继承者,将优先由指定人继承,即便遗嘱人直系亲人,直系亲人也不能继承股东资格。


那么在没有立遗嘱情况下,合法继承人应该是哪些人呢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父母、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股东资格由其继承。如果死亡股东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其股权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


需要强调的是,对于继承顺序,父母、配偶、子女都属于同一序列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同时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有扶养关系的养子女等他们的继承序列也是一致的。


回到刚才我所讲的案例中,周先生去世的时候,没有留下遗嘱,按照法定继承规定,她的妻子李女士和女儿周小姐,可以同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来继承他的股份的。但是,有资格继承股份和能继承到股份,可是两回事,因为能否实现股份的继承,这还涉及到另一部法律——《公司法》。


我们看看《公司法》对于继承股东资格是怎么说的。《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知道大家注意到没有,这句话的重点都在后半句上。也就是说,不管是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继承人在继承其股东资格时都需要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果公司章程里没有对股权继承另外约定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自然而然的就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享有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但是如果公司章程对此作了某些约束限制,那就比较麻烦了。比如作出“禁止股权继承”的约定,则在股东去世后,其继承人只能通过转让股权来实现财产继承;如果做出“自然人股东死亡后未经股东会特别表决同意,其继承人不能继承其股东资格”约定,那就只能通过股东表决来实现股权继承。但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的现有股东都不愿意让新人加入到公司决策中,因此这种表决通过的概率其实很低。如果股东表决没有通过,跟前面一样,也只能通过转让股权脱离股东权益。


不过还好,本案中的公司章程里,恰好没有对股东继承做另外约定,李女士及其女儿,最终获得法院的认可,判定某公司依法确定两人合理继承周先生持有的30%的公司股东资格。经过法定股权变更后,最终将两人的股东信息记载于股东名册中。


当然,在实际的股东资格继承中,有些特定身份人在继承股东资格的时候,权利可能会受到很大的限制:


比如公务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公务员享有继承权。但是,我国《公务员法》也同时的规定,禁止公务员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因此,如果继承人是公务员,只能通过转让所继承的股权,而不能继承股东资格。


如果继承人是未成年,也可以成为公司股东,但其股东权利则只能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如果继承人中属于外国国籍的,继承股东资格后会因股东是“外国人”的身份发生变更,股权变更的审批、公司的经营范围、业务开展等均可能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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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 redloong

    股东资格除非章程有禁止继承股东资格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