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第二条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02:第二条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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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胡哥,欢迎参加每课5分钟,跟胡哥学劳动争议新规。今天我们学习的是新规第二条,首先我们看法条内容。

第二条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本条是哪些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规定,本条是从原司法解释二第七条直接移植过来,表述和内容都没有变化,共列举6种情形不属于劳动争议。我们重点学习5种。

第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这类纠纷应属于行政纠纷,与劳动争议无关。简单举例,笨笨公司为张三缴纳了工伤保险,张三在保险期间内发生工伤,工伤10级。工伤赔偿项目有三个一次性,一次性伤残、一次性就业、一次性医疗,其中一次性伤残、一次性医疗,本就是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张三在申请赔付的时候,工伤保险基金工作人员种种理由拒绝支付,张三怎么办?找笨笨公司,笨笨公司也委屈啊,该缴纳的工伤保险我也缴纳了,是基金不赔付,不是我笨笨公司不支付啊。的确,此种争议就不再是劳动争议,属于行政纠纷,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争议,劳动者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寻求救济。

第二,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简单举例。张三发生工伤,治疗终结后,向合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等级鉴定。经鉴定为工伤10级。张三有点不相信,受伤住院的时候,很多推销小广告说,他这种伤情应该可以够上9级,这差一级待遇相差就大得多了。怎么办呢?张三可以向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结果依然为10级。张三还是怀疑,还有救济路径吗?很难。张三主张工伤待遇的时候,请求仲裁或法院按照9级来赔偿,可能吗?理论上鉴定结论是证据的一种,裁判者根据证据规则来采信或不采信,专业的鉴定结论是10级,裁判者怎么会按照9级认定,裁判者会比鉴定委员会的医生专家更专业?不会的。因此,对于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没有合适的救济途径,这类争议也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

第三,(四)(五)(六)不属于劳动争议,是因为家庭、个体工匠、农村承包经营户都不是劳动合同法中的用人单位。劳动争议的主体,一方是用人单位,一方是个人,主体适格才有可能建立劳动关系,有劳动关系,才有可能属于劳动争议。劳动合同法中的用人单位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队,是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作组织和基金会,是领取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分公司等。那么这里的个体工匠不同于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是要登记注册的,有些还有字号,个体工匠则不需要。当然,即便这些主体不是用人单位,但其雇佣的人要是受伤,作为雇主也还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只不过适用民法典中雇主责任规则。

最后,我想给您留一道思考题。住房公积金是属于法定还是约定?劳动者要求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属于劳动争议吗?期待您的留言,我是胡哥,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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