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胡哥,欢迎参加每课5分钟,跟胡哥学劳动争议新规。今天我们学习的是新规第一条,首先我们看法条内容。
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
(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
(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
(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
本条是哪些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的规定。本条整合了原司法解释、原司法解释二、原司法三的规定,文字表述做了删减调整,比如删除“《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表述调整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内容方面并无新变化。
本条通过列举的方式,共有9类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既然是劳动争议,就适用劳动争议“一裁两审”的规则。列举的大部分争议,都很好理解,但其中有2类争议需要特别注意。
一是(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如何理解这类纠纷呢?简单举例。张三在笨笨公司工作15年,笨笨公司一直没有缴纳社保。现在张三临近退休年龄,想补缴社保,但基于实际情况社保经办机构无法补缴,此时张三无法享受退休待遇,怎么办呢?张三此时可以要求笨笨公司赔偿损失,赔偿无法享受退休待遇的损失。此种纠纷就属于本类情形,应按照劳动争议纠纷受理。但实务中,如何认定损失,争议较大,相关法律法规都没有明确计算损失的标准。有的意见认为,可以按照用人单位应该承担的社保保险费数额,来酌定一定数额赔偿;也有意见认为,可以参照当地退休职工社会平均养老金标准,并结合预期平均寿命,酌定赔偿。种种意见,未有定论。
二是(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本条是2001年原司法解释内容,这种情形规范的是职工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所谓“劳动者退休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是指在2001年之前,还有一些地区和单位尚未参加社会统筹,专门针对这类情形发生的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和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属于对法律法规执行过渡期的特殊规定。简单举例,张三2000年从笨笨公司退休,公司2000年的时候还没有参加社保保险统筹,退休前张三看病发生的医疗费,都是公司报销,张三刚退休旧病复发产生医疗费用,于是向公司主张,公司说我们之间已经没有劳动关系了,因此不属于劳动争议,可以吗?当然不行,属于本条规定情形。但随着社会保险制度的全面落实,这种情形已经趋于消失。因此新规定中本条,已经时过境迁,out了。
以上两类涉及社会保险的争议,都属于劳动争议,仲裁或法院都应该受理。那么单位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员工要求补缴,仲裁或可以受理吗?这个问题全国不尽统一,有些地区认为这是社会保险征缴法律关系,不属于仲裁或法院受理范围,应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处理;有些地区则认为属于劳动争议,仲裁或法院受理并处理。因此,要求补缴社保的救济途径,要以当地的实务口径为准。
最后,我想给您留一个问题,实务中有些国有企业改制,是政府进行主导,改制中涉及待岗期间待遇、经济补偿等问题,请问这种情况下的争议,法院是否按照劳动争议案件受理?期待您的留言。我是胡哥,下期再见。
是社会保险待遇,而不仅仅是养老保险待遇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