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第三条劳动争议法院管辖规定

03:第三条劳动争议法院管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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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课5分钟 学劳动争议新规

03讲

大家好,我是胡哥,欢迎参加每课5分钟,跟胡哥学劳动争议新规。今天我们学习的是新规第三条,首先我们看法条内容。

第三条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是劳动争议案件法院管辖的规定。法院的管辖分为两种,一种是级别管辖,一种是地域管辖。发生劳动争议案件,应该向哪个级别的起诉呢?这就是级别管辖。应该向哪个地方的法院,这就是地域管辖。与旧规定相比,新规定增加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劳动争议案件法院的级别管辖。我们国家的法院,从最上面的最高人民法院、到省级的高院、到市级中院、到县区级基层法院,一般有四级。劳动争议案件的级别管辖在基层法院,也就是说劳动争议案件的一审法院是基层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仲裁前置,先经过仲裁程序,后才能到法院,无论你的劳动仲裁在什么级别的仲裁委,一审法院都在基层法院。比如你对区级劳动仲裁机构裁决不服,提起诉讼,在基层法院,对市级劳动仲裁机构裁决不服提起诉讼,还是向基层法院起诉;对省级劳动仲裁机构裁决不服,提起诉讼,依然在基层法院。因此,劳动争议案件法院的级别管辖,与其在仲裁的级别没有关联。

第二,劳动争议案件法院的地域管辖。确定了级别管辖在基层法院,那么在哪个地方的基层法院呢?以合肥地区为例,有庐阳区法院、包河区法院、瑶海区法院、蜀山区法院、高新区法院等,这些都是基层法院,我们的劳动争议案件属于哪个基层法院管辖?根据本条规定,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法院管辖,因此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哪,哪个地方的基层法院就有管辖权。比如,单位在合肥市庐阳区,劳动者上班干活也在庐阳区,那么当然就由庐阳区基层法院管辖;如果单位在合肥市庐阳区,劳动者在包河区干活,那么两个地方的基层法院都有管辖权。因为两个地方的基层法院都有管辖权,实务中就出现如何争夺管辖权的问题,抢管辖权是个技术活,也是个体力活,后面的法条解读中,会详细分析。

第三,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由单位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举例说明,笨笨公司注册在北京,张三是笨笨公司在合肥地区的业务员,常年在合肥地区工作。张三与笨笨公司发生纠纷,张三想告公司。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前置,张三先要到劳动仲裁委,到哪个地方仲裁委呢?张三在合肥地区工作,当然可以在合肥地区申请劳动仲裁,但问题来了,到哪个地区的劳动仲裁委呢?张三连续跑了几个区劳动仲裁委,区仲裁委都以无法证明在我们地区工作为由,不予受理。张三后来经过努力,市级别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受理了案件。这个案件在仲裁审理的过程中,张三务必要抓住庭审,听过庭审发问等方式,明确具体的工作地点,并要求记录在庭审笔录中,这样方便后期到合肥地区的法院起诉。否则,按照本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张三只能到单位所在地北京市某区的基层法院起诉了。

第四,本条规定与旧规相比,增加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是对规定的完善。有些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有特别的规定。比如根据2016年3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船员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含船员劳务派遣协议)项下与船员登船、在船服务、离船遣返相关的报酬给付及人身伤亡赔偿纠纷案件,由还海事法院管辖。

最后,我想给您留一道思考题。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仲裁前置,劳动争议的仲裁管辖与法院管辖,是否一样呢?期待您的留言,我是胡哥,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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