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第四条劳动者与单位对裁决不服时上诉管辖规定

04:第四条劳动者与单位对裁决不服时上诉管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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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胡哥,欢迎参加每课5分钟,跟胡哥学劳动争议新规。今天我们学习的是新规第四条,首先我们看法条内容。

第四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本条是对仲裁裁决不服到法院起诉的规定。内容无变化,是整合旧规定形成,但本条对劳动争议实务有极强的指导意义,大家务必要了解、领会。

第一,   双方均不服同一裁决,向同一法院起诉,则互为原被告。当然,这里的裁决说的是非仲裁裁决,如果是终局裁决,劳动者不服可以起诉,单位不服不能起诉,只能申请撤销,这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程序制度的设计,避免单位利用程序拖延时间。对于非仲裁裁决不服,单位或劳动者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一审法院起诉。单位起诉的,单位是原告,劳动者是被告。劳动者起诉的,劳动者是原告,单位是被告。一审法院都收到到双方的起诉材料后,会将两个案件并在一起,双方互为原被告。

第二,   起诉后一方撤诉的,继续审理另一方诉讼请求。如果双方都撤诉,那么法院就不需要继续审理了,双方都撤诉后,在仲裁阶段的仲裁裁决书就生效了,双方的争议就按照生效的仲裁裁决书来确定。实务中,单位收到仲裁裁决书后,结果很不错,是否要向法院起诉呢?比如,张三告笨笨公司,有5项仲裁请求,仲裁裁决支持1项,其他全部驳回,公司对裁决结果很满意,是否要向法院起诉呢?要起诉。为什么?掌握主动。这个问题涉及到一审法院审查范围问题。如果单位不起诉,但张三起诉,要求支持4项诉请,一审法院审理范围通常仅是张三的4项诉请,不再审理另外1项诉请。那么,在一审判决书的主文中会表述“对于该项诉请,单位并未向法院起诉,本院认为双方认可,故直接判决书中确认”。如果张三向法院起诉4项,单位向法院起诉1项,法院一审合并审理,5项诉请全部审查,双方就完全回到同一起点。因此,公司即便对仲裁结果满意,也应该向一审法院起诉,如果劳动者也起诉,双方平手,如果劳动者没有起诉,单位撤诉,掌握主动。

第三,   双方均不服同一裁决,向不同法院起诉,先受理原则。举例说明,张三与笨笨公司发生纠纷。劳动合同履行期地北京,用人单位所在地合肥,两个地方的法院都有管辖权。现在仲裁在北京审理的,对仲裁裁决不服,双方都可以向法院起诉,是向北京地区的法院,还是向合肥地区的法院呢?这里有讲究。劳动争议案件,各地的司法口径都不完成相同,同一案例,在不同地方会出现不同的结果。如果一审在北京,会对劳动者有利,如果一审在合肥,会对单位有利。另外,如果单位在合肥,主场作战更有优势。于是,这个案件,劳动者会选择向北京地区法院起诉,单位会选择向合肥地区法院起诉,那最终由哪个地方法院并案审理呢?先受理的法院!那就看谁快,谁先拿到法院的立案通知书。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劳动争议抢管辖。因此,抢管辖不仅是技术活,还是体力活,你的速度够快吗?

最后,我想给您留一道思考题。今天我们说到抢管辖,抢的是一审法院的管辖,那么劳动争议案件,在劳动仲裁阶段,有机会抢管辖吗?期待您的留言,我是胡哥,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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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 落梅如雪71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