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13|是非:为什么法律不追求真理

法学13|是非:为什么法律不追求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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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翟志勇,欢迎来到法学板块第十三讲。


上一讲我们讲了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和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之间的区别。这一讲,我们就来讲法律上的是非问题,讲讲普通人的是非与法律上的是非的差别。正如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是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一样,法律上对于是非问题的理解,也跟普通人的理解也不太一样。你的是非,是真的是非,法律的是非,只关乎合法、非法。


【清官难断家务事】


首先,法律会尽量避免,让法官陷入判断是非的困境中。这一点在法官处理家庭纠纷时最为明显。


中国人常说,清官难断家务事,为什么难断呢?有两方面的原因:第一,家务事通常发生在家庭内部,外人都不知道,也很少有证据。人嘴两张皮,法官很难判断,谁说的是真的,谁说的是假的;第二,即便法官能分辨出了真假,那也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是非之间没有清晰的界限,有时候也不适合分出个是非对错,这样反而伤了和气,以后更没法过了。


所以法官作为中立第三方介入到家庭纠纷时,首先要调解,俗称和稀泥。就是咱们不要啥事那么较真,非要分出青红皂白,差不多就行了。也就是说,调解的过程,实际上不是分辨是非的过程,而是混淆是非的过程,正所谓难得糊涂。因此法律规定,法官审理离婚案件,必须先进行调解,只有调解无效时,才能做出判决。为什么法律规定必须进行调解呢,就是因为清官难断家务事,法官最好不要介入到是非之争中。


但是如果调解不成,法官必须做出判决,那法官就必须分辨是非吗?答案是否定的。在法官眼里,没有是非对错,只有合法非法。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法律为了避免法官陷入到是非难断的困境中,通常会将是非问题,转换为合法非法问题。


首先,法律会将道德上的是非问题,转化为行为上的合法与否。我们以离婚诉讼为例子说一下。


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因此,在一方坚持离婚,一方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判决准予离婚的条件是“感情确已破裂”。那我问你啊,一位法官,面对两个完全陌生的原告和被告,怎么确定两个人“感情确已破裂”呢?你让法官确定一块玻璃确已破裂还有可能,你让法官确定离婚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这太难为法官了。事实上,感情是不是确已破裂,是没法客观确定的,那你让法官怎么办呢?


别着急,法律已经给法官找好办法了,法律规定如果有下列情况,调解无效的,就属于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也就是说,法律把“感情确已破裂”客观化为上述四种情况,有上述四种情况的,就可以认为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可是你想一下啊,有上述四种情况,感情就确已破裂了吗?没有上述四种情况,感情就没破裂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有,不一定破裂;没有,不一定没破裂。


既然如此,法律为什么要如此处理呢?原因是道德上的是非判断,往往没有统一的标准,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而且是非本身也不是泾渭分明的。因此让法官判断道德上的是非,就会遇到这样的双重困境。因为法官也是人,也有人的偏见,也有人的弱点。所以,法律为了追求统一性、客观性和运行效率,就要将主观上的是非判断,转化为客观上的标准问题,这样系统才能有效运转。


就离婚问题,通过列出几种情况,这个转换就完成了。法官只要看双方是否有这几种情况,如果没有前三种,那最简单的方式就是分居是否满两年,满两年了就算破裂了,没满两年,还没破裂,回家继续等。至于两个人内心感情到底是啥样的,究竟谁对谁错,法官会管吗?法官不会管,想管也管不了。

【比起是非,法律看的是合法与非法】


其次,法律同样会将一些事实上的是非问题,转化为行为上的合法非法问题,也就是设立一些标准,以法官熟悉的法律方式来处理真假问题。我举个例子大家就明白了。


法律上有两个常用的概念,故意和过失,这是一个人做一件事的主观状态,这种主观状态决定了一个人要不要对他的行为结果承担法律责任。比如刑法上规定,故意犯罪的,要承担刑事责任;过失犯罪的,法律有规定的,才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既无故意又无过失,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损害,是不需要承担责任。比如最近宣判的一个案子,一位老大爷去超市买鸡蛋,偷偷拿两个塞到裤子口袋里,结账离开时被超市工作人员拦住,交涉期间,工作人员拉扯了两下大爷袖子,短暂僵持之后,大爷突发心肌梗死,送到医院后不久死亡。那超市工作人员要对大爷的死亡负责吗?答案是不需要,因为超市工作人员对大爷的死亡既无故意又无过失,他们也不可能预料到正常交涉、拉扯两下袖子就能导致大爷死亡。


那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是如何判断一个人有没有犯罪的故意或过失呢?因为故意和过失是一个人的心里状态,他不说,法官怎么判断呢?这就涉及到法律对故意和过失的处理。法律上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这里的明知、希望、放任,看似是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但法官是基于普通人的常识、常理、常情,从行为人的言行上判断的;法律上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这里的应当预见、疏忽大意、轻信,同样看似是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但法官也是基于普通人的的常识、常理、常情,从行为人的言行上来判断的。


因此,法官在确定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时,正是依据这两条标准,从行为人的言行推定的,因为行为人真实的心里状态,是别人无法知道的,而且事情已经发生了,也是无法复原的。


我再举个例子,你就明白了。比如我们刑法上有个罪,叫危险驾驶罪。你肯定听说过,一个人喝醉了开车,就构成危险驾驶罪。但你想想啊,一个人都喝大了,甚至喝断片了,他自己都不知道他干了啥,那法官怎么判断他有没有故意或过失呢?法官其实根本不管这个人当时怎么想的,因为正常人都知道,喝醉开车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此只要一个人喝醉了开车,就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这就是故意犯罪。因此这里的故意,是通过喝醉开车这个行为来推定的。


过失也是同样,比如一个人闯红灯撞死了人,构成交通肇事罪。不管他闯红灯时怎么想的,他都属于“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就属于过失犯罪。


不仅刑事案件是这样,民事案件中故意和过失也一样,法官都是依据客观的情况来推定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的,而不是真的去探究行为人当时究竟是怎么想的。即便法官想探究,事实上也不可能。除了上面的例子,法律中还有很多类似的情况,都是将需要做出主观是非判断的问题,制定成一个客观可衡量的标准,法官只要依据相对客观的标准来判断合法非法就可以了。比如法律不管一个人酒量有多大,你就是二斤的量,只要你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你就属于醉酒,你此时驾驶机动车就是醉驾,即便你此时意识很清醒,那也没用。因此,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法律并不追求真理,法律只管合法非法。

【法律不追求完美,追求操作有效】


那法律为什么要这么做呢?不这么做行吗?答案是不行。因为是非对错问题,很多时候纠缠不清,而法律系统必须清晰明确。


我们还是回到法律作为现代社会操作系统这件事上。任何一个系统要想有效运转,都要有所为、有所不为,要明确自己的功能是什么。法律系统的功能就是提供行为指引,创造秩序,因此就需要将那些纠缠不清难以确定的东西,转换成清晰明确、并且可以执行的东西。道德上的是非对错,很多时候纠缠不清;事实上的是非真假,有的时候难以确定,但法律系统要想有效运作,就不能将自己陷入是非判断之中。法官不是道德家,也不是科学家,法官没能力做出道德判断和科学判断,因此法律系统就不能让法官承受不能承受之重。解决的办法就是,将这些是非问题,转换为各种各样的法律标准,让法官只做合法非法的判断,因为这是法官最擅长的。


当然了,你千万不要理解成法律不关心对错和真假,完全不是这样的。我的意思是,法律对待对错和真假有自己的方式,这是法律系统的特殊性决定的,我们要理解法律的方式。比如一个签名是真是假,法官不会自己判断,法官只看物证鉴定机构的结果。而一个公证机关做的公证,法官直接当做真的来用,不会自己再去核实公证的内容到底是不是真的。法官之所以这么做,就是因为物证鉴定机构和公证机关都是依法设立的,是合法的,因此他们作出的结论、推定是真的。这就是法律系统运作的方式,将所有问题都转换成合法与非法问题,看似简单粗暴,实则非常有效。


当然了,这么做是不完美的,但法律系统之所以能够成为现代社会的操作系统,就是因为它不追求完美。这样法律系统就没那么多负担,能够用简单有效的方式,来处理复杂的事情。道德和宗教追求完美,结果怎么样呢?结果就是没法成为社会的操作系统。

【结语】


好了,简单总结一下,法律必然涉及到是非问题,但法律会将是非问题转换成合法非法问题,因为只有这样做,法律系统才不至于陷入是非之争不能自拔,从而有效地运转,成为现代社会的操作系统。


这就是本讲的内容,听了这一讲以后,你会选择用法律的方式去处理生活中遇到的是非问题吗?欢迎在留言区留言,或者加入到社群讨论,我们下一讲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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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 大观天下志

    欢迎大家可以加入社群,提出问题,与人文社科爱好者一起讨论。我们会在大家提出的问题中选取问题内容,请主讲老师进行答疑,期待和你一起讨论。➕VX:eidos002

  • 添隆

    我觉得老师的这个提问是一个伪命题,因为普通人基本上没有这种法律思维,所以他也很难用法律的方式去处理生活中的是非问题。 如果一定要问的话。这个问题是否改为以下两种方式表达更好?法官们和律师们会用法律的方式去处理生活中的是非问题吗?或者是问普通人在什么情况下才会考虑用法律来处理生活中的是非?

  • 听友51473685

    用法律程序解决问题的游戏规则是合法与非法,而生活矛盾处理规则是和稀泥。所以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规则常常是清晰的,而用生活法则解决问题,常常是说不清的“怎么都可以”。但后来人们却发现,有“怎么都可以”这种境界的人,过得相对轻松愉悦。凡事追求是非对错合理合法想要过得清楚明白人却很累。

  • 悠闲地玩

    以电信诈骗中的卡农为例,卡农把卡卖给他人,或者直接参与转移资金,可否判他罪名?

  • 顽童有点儿老

    很赞成老师开场所说:和稀泥!其实家庭成员之间,并非敌我,没有太多的真理,彼此做好一个家庭泥瓦匠,有磕碰及时磨平了就得了!尽量不加入到排队离婚的列队中,自家问题是没解决,还得给号贩子佣金。这岂不是笑话嘛!中式笑话!

  • leeanshi

    既然对故意和过失的判断可以通过常情常理常识来认知和认识,那么又为什么不能通过常情常理常识来判断案件的事实正义?也就是说,司法是否通过常情常理常识来判断人的正邪,只是源于司法工作便利的需要,而并不是源于寻求真正正义的需要,如果是这样,那么根据常情常理常识,我们可以认为这个法律并不能真正的主持正义,因为他主持的只是程序上的正义或者形式上的正义,而非实质上的正义。

  • lcth01iis5gn9f1oflp7

    用这个,对法律有了比较正确的认识。从法律那么的圣神可敬,到有比较客观的认识。

  • 听友198512859

    一位大爷去超市上厕所,地上有水滑。摔跤死了呢?

  • 杨明艳

    我不会用法律的方式处理生活的问题。首先,法律只是生活问题的标准化模式,而生活问题的复杂性要远远大于法律。其次,法律的方式处理生活问题显得冷酷和硬邦邦的,缺少情感的温度。

  • 社工晴空哥

    法律是操作指引,生活如果只有硬性规范,那么会如机器人一般,还是多点情趣好。另一方面,法律又是底线,只在底线上摩擦的生活,那也太苦逼了,必须有所追求,加上道德和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