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12|因果:谁来为遥远的后果承担责任

法学12|因果:谁来为遥远的后果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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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翟志勇,欢迎来到法学版块第十二讲。这一讲,我们讲讲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有句俗语,你应该听过,叫做“杀人偿命”,也就说如果一个人杀了人,他大概率要被判处死刑,为他的杀人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但是你应该还听过另外一句俗语,叫“气死人不偿命”。那么问题来了,为什么同样是死人,杀死人要偿命,气死人就不偿命呢?这就涉及到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问题。


因果关系在法律中有多重要呢?可以这么说,几乎所有的法律责任的确定,都需要查明因果关系。没有因果关系,就没有法律责任。但是我要提醒你,有了因果关系,也不一定有法律责任。因为你在日常生活中讲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讲的因果关系,有很大的差别。简单来说,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但不一定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让我们从“气死人不偿命”这句话讲起。

【为什么“气死人不偿命”】


为什么俗语说“气死人不偿命”呢?其实我也不知道。但从法律上来说,“气死人不偿命”,取决于“气人”和“死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我们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2017年在河南省郑州市某小区,一天早晨,小区的一位住户起床下楼取快递。当他打开电梯之后,发现有一位老人在电梯里抽烟。这位住户正好是医生,就劝老人不要在电梯里抽烟,对身体不好。结果怎么样,结果老人的脾气很大,完全不听劝,就跟医生争吵起来了,一直吵到了一层。医生也很无奈,医生出了电梯去取快递。可当他取完快递回来的时候,发现这位老人晕了过去。物业公司马上把老人送到了医院,结果还是没有抢救过来,死亡原因是突发心肌梗死。死者家属很愤怒,就把这位医生告到了法院,要求赔偿四十多万。


这时候,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判呢?在普通人看来,毫无疑问,是医生的劝阻导致了老人的死亡,也就是说,劝阻行为和死亡之间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医生当然要承担赔偿责任。对法官来说却不是这样,法官承认存在着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但法官却认为,医生的劝阻和老人的死亡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这里要请你注意:法院判决中认为,劝阻和死亡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但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在蝴蝶效应里,因果怎么找?】


那问题就是,为什么在事实上有明显的因果关系,在法律上却不构成因果关系呢?简单地说,那是因为医生劝阻吸烟和老人死亡不存在直接关联性。医生的劝阻并不是老人死亡的直接原因,导致老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突发心肌梗死。但你可能会说,要不是医生劝阻,老人怎么会突发心肌梗死呢?没有直接关联性,但有间接关联性啊,不承担点责任好像不合理吧?


答案是,没什么不合理的。为什么这么说?你想啊,万事万物都有联系,也就是大家常说的蝴蝶效应。老人也许平常不在电梯里吸烟,今天早起跟老伴吵了一架,心理特别烦恼,所以就抽起烟来,那老伴要承担责任吗?再往回倒一步,老伴为什么要跟老人吵架呢,因为老人不听老伴劝阻,买了大量伪劣的保健品,那卖保健品的人要承担责任吗?……你看,我们可以把这种因果关系无限地推导下去。所以,如果普遍联系中的任何一个环节,我们都认为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都要去追究责任,那这个世界是不是就乱套了呢?


所以,事实上的因果关系链条可以非常长,而法律只能截取最具直接关联的那一段。这是法律因果关系的第一个层面,也就是事实截取层面。按照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在这个案子中,法官就截取了“心肌梗死导致老人死亡”这段最直接、也最关键的因果关系。而“医生劝阻吸烟,和老人突发心肌梗死”这段因果关系,就没有截取。


当然,我要提醒你注意,并不是任何的间接关联性都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事情是这样的,医生早起跟老婆吵了一架,出门在电梯里看到老人,就把一肚子气撒在老人身上了,无缘无故把老人骂了一顿,老人因此突发心肌梗死去世了。那么医生要不要承担责任呢?我告诉你,需要,虽然医生的行为只是间接导致老人死亡,但由于医生的行为存在过错,因此就必须承担责任。

【因果关系牵涉价值评判】


这就涉及到法律中因果关系的另一个层面,价值评判层面。


法律在判断因果关系时,除了对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进行截取外,还要对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进行价值判断。也就是说,哪怕你的行为和结果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如果你的行为存在过错,你仍然要承担法律责任。比如医生不是出于好意,劝阻吸烟,而是单纯拿老人撒气,侮辱老人,导致老人心肌梗塞去世。那么即使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也必须要为死亡的结果承担责任。在法律上,这叫行为的可归责性,回归的归,责任的责。


回到医生劝阻吸烟这个案例,法院之所以不要求医生承担责任,是因为法律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医生的劝阻行为符合社会公序良俗。虽然劝阻行为,间接导致了老人死亡,这个结果是谁都不愿意看到的,但是法律为了保护公序良俗,还是认定劝阻行为不具可归责性,因此劝阻与死亡之间就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法官为什么要这么做?你想想看,如果劝阻行为产生的后果,需要劝阻者承担责任的话,那么将来就不会有人主动站出来,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了,这明显会造成非常不好的社会后果。法律为了鼓励大家主动维护公序良俗,就必须保护维护公序良俗的行为。


对于可归责性,我可以再举一个例子。我们大学老师,每年都要参加学生的毕业论文答辩。如果学生论文写的太差,答辩组老师认为,完全没有达到硕士学位论文应该有的学术水平,因此最终决定答辩不通过。没想到的是,学生心理太脆弱,由于答辩没通过,直接就跳楼自杀了。那么,老师要不要对学生的自杀行为承担责任呢?


你看,虽然答辩没通过与跳楼自杀之间,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但法律会认为,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为老师的行为属于职务范围行为,老师在正当地履行作为答辩老师的职责。当然,所有老师都不希望看到,学生会因为答辩不通过自杀,但是从因果的价值判断来说,老师的行为对于学生的自杀,不具有法律上的可归责性。原因很简单,如果法律让老师为此承担责任,以后大家连正当的职务行为都不敢做了,这个社会就乱套了。


那么你可能会问,我怎么判断一个人的行为是不是具有可归责性呢?其实很简单,你只要看他/她的行为是不是存在过错的就行。行为上有过错,就具有可归责性,这就是法律因果关系的第二个层面,也就是价值判断层面。


简单总结,日常生活中因果关系是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规范上的因果关系。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涉及到对因果的科学证明问题,比如它是直接因果关系还是间接因果关系;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牵涉到对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的价值评判问题,比如行为是否符合公序良俗的,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如果行为人是有过错的,法律就会建立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没有过错,法律就会排除因果关系。

【一个人在多大范围内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好了,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之所以要对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进行关联性截取和价值性判断,其实涉及到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那就是:一个人究竟要在多大范围内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也就是行为自由与法律责任之间的关系问题。啥意思呢?我们来看一个有点奇葩的情况。


有一个人在马路上骑车,他很着急,因为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约会,再晚就要迟到啦。但好不巧,这时候他遇到了红灯,为了赶时间,他决定闯红灯了。更不巧的是,正好有一辆车开来,开车的人为了避免撞到他,就把车开到了人行道上,却不想撞倒了路边的电线杆。于是更糟糕的事情发生了,电线杆倒了之后,旁边的医院立刻停电。其实按照常规,医院都是有备用电源的,但是由于检修人员工作疏忽,备用电源当时未启动,就导致手术台上的病人因为突然停电而死亡。那我问你,骑车闯红灯的人,要不要对手术台上死亡的病人负责呢? 


答案是,不需要。你可能觉得不对啊,骑车闯红灯的人明显有过错,怎么不承担责任呢?


没错,在闯红灯这件事上,骑车人确实有过错,但在手术台上病人死亡这件事上,骑车人有过错吗?答案是,没有。你看,导致手术台上病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停电,而骑车闯红灯跟停电之间隔着几个因果链条,不具有直接关联性。


骑车闯红灯虽然违反了交通规则,从价值判断上是有过错的,但这个过错并不是导致手术台上病人死亡的过错。因为骑车人对他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是不可能预料到的。你能想到这边你闯个红灯,那边就会死个人吗?肯定想不到。因此,如果这种情况也要赔偿的话,那人的行为自由就没了。因为你完全不知道你此时此刻的行为,会引发多少意想不到的悲剧后果。如果都要找你来负责,你受得了吗?你感冒了,打个喷嚏,结果传染给了同事,一传十,十传百,最后传遍了全国,都要你承担责任,怎么可能?


所以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只是截取最直接关联性的那一段因果链条。即便行为人有过错,也只考虑过错导致的直接结果,偶尔会考虑第一层的间接结果,但不会将过错无限的放大。因为如果过错责任无限放大,我们每个人就要对自己的行为的意想不到的后果承担责任,那这个社会也会乱套。

【结语】


讲到这里,你应该明白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区别了。法律之所以要这么做,其实是用心良苦。法律作为现代社会的操作系统,要在社会安全和个人自由之间寻求一种平衡,既要让犯错误的人承担责任,又不能无限放大责任,以至于危及人们的行为自由。因此对于因果关系,法律特别强调直接关联性和可规则性。


万事皆有因缘。我们对世界的认知当然要讲因果关系,但更重要的是,我们必须考虑到底要在多大范围内讲因果关系,到底要在什么意义上讲因果关系?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因果关系只有在特定的场域中,才对事物有决定性的意义。如果不做限定,纠结于各种可能性,往往就会迷失在无数的因果关系里,以至于找不到问题的关键所在。


好,这就是本讲的内容。你认同法律处理因果关系的方式吗?欢迎在留言区留言或者加入社群讨论,我们下一讲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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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 大观天下志

    欢迎大家可以加入社群,提出问题,与人文社科爱好者一起讨论。我们会在大家提出的问题中选取问题内容,请主讲老师进行答疑,期待和你一起讨论。➕VX:eidos002

  • 阿童木妹妹_ga

    事情发生了,先判定什么是导致的直接因果,再判断直接因果产生的他人是否有错误行为,如果没有那就不追责。

  • 冠军教父_9t

    假设我的机动车(小车)停在车位上过夜,夜晚有喝醉酒的人骑着电动车或者开着小车撞到我的车上,发生车祸死亡了,死者家属起诉我,我需要承担法律的赔偿责任吗?我有权利向死者家属起诉赔偿我的车损吗?

  • 只念安

    甲将乙从屋顶推下,在乙要坠地之前,丙用枪射穿乙的心脏,造成乙死亡。那么,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有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求大神解答😊

    大道无形丶 回复 @只念安: 有,甲的行为导致了乙间接死亡(从屋顶推下不一定死亡),从价值方面判定有过错,所以有归责

  • 奈驽0

    想请教老师,怎样认定“过错”呢?如果那个医生在规劝时,说了很多恶毒的脏话;如果那个大学老师对论文的评估,在大多数学者看来有失偏颇。那么他们算有过错吗?法律会认定因果关系吗

    大观天下志 回复 @奈驽0: 欢迎添加课程助理微信:eidos002,入群提出问题,与人文社科爱好者一起讨论。我们会在大家提出的问题中选取问题内容,请主讲老师进行答疑,期待和你一起讨论。

  • 可可爱小姨

    老师,您有没有其他详细讲解的课程,讲的太好了

  • Moriarty_z5

    想起来了当年的彭宇案

  • 来福小宝

    哪怕是间接(第一层)的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只要是行为存在过错,也是要承担责任。这是法律的价值评判层面,这是行为的可归责性。 如果是做维持公序良俗的事情间接导致对方死亡,行为是不具有可归责性,那这就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这也是法律层面的目的论,法律的目的也是维持公序良俗。 对于>一层的间接的事实因果关系。虽然有时候行为存在过错,但是如果跟坏结果不具有直接关联性,对行为导致的坏后果不可能预料到,那也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具有可归责性。如果这也要承担责任,那因为蝴蝶效应,人的行为自由就完全没有了。

  • 徐水河

    颇受教益。真通识而非伪通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