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06|时效:为什么法律总是过时不候

法学06|时效:为什么法律总是过时不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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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还钱并非天经地义】


你好,我是翟志勇,欢迎来到法学板块第六讲,这一讲我们讲讲立法者的第二种思维,效率思维。


中国人常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甚至还会说父债子还,人死债不烂,都是在说:欠的债,总是要还的。不过这种朴素的认知,在法律上是不成立。在法律上,不但父债子还不成立,欠债还钱也并非天经地义,有时欠了债,竟然也可以不还。


我在学校教法律,经常会有人向我咨询各种法律问题。有一天,一位老同学给我打电话,说老翟啊,五年前我借给朋友施某五万块钱,本来约定半年后还钱的,半年后我要了一次,他说暂时没钱,等有钱了再说。可是后来一直没还,现在我去要,他说没钱还,还撂狠话说,他就不还了,老翟,你说我咋办啊?


于是我就问我朋友,在这几年中,你有没有找他要过?他说没有啊,一开始不好意思要,毕竟是朋友啊,张不开嘴啊,不好意思总是催啊,后来慢慢就忘了,一直拖到现在。我告诉他,那你这个钱,恐怕是要不回来了。


我为什么会这么说呢?就是因为法律上的诉讼时效制度。


什么是诉讼时效呢?简单地说,就是当你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后,你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之内,向义务人主张权利,也就是向欠你钱的人要求赔偿,否则的话,这个期限一过,欠你钱的这个义务人就可以拒绝履行义务,法院也不会保护你。


《民法典》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三年,从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以及侵害人之日起,开始计算,超过三年未主张权利的,就过了诉讼时效。比如我这个老同学,借给朋友五万块钱,约定半年后还,但半年后没还,那么这时候就开始计算三年诉讼时效了。而我这个老同学在自己权利受损的三年里都没主张权利,也就是没有要过债,那么就过了诉讼时效。一旦过了诉讼时效,你再去法院起诉,法院就不管你了。


【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


听到这,你肯定感觉这也太不公平了,说好的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呢?法律怎么就保护三年呢?立法者这不是助纣为虐吗?这不是鼓励大家逃避责任吗?这不是保护老赖吗?


真的是这样吗?立法者这么黑心吗?当然不是,诉讼时效制度从古罗马就已经有了,到现在已经延续了上千年,你想想,一个黑心的制度人们怎么可能让它延续这么久呢,立法者不会这么愚蠢的。那立法者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到底有什么道理呢?这就涉及到立法者的第二种思维,效率思维。立法者必须要在保护个人正义和保证社会秩序运转效率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在一定范围内,追求正义甚至要让位于追求效率

为什么这么说呢?你想想啊,我前面只是举了一个简单的私人之间借钱的例子,实际上社会经济生活中,有各种各样非常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比如张三欠李四的,李四欠王五的,王五欠赵六的,赵六欠孙七的,孙七反过来又欠张三的,也就是我们经常说的三角债或多角债。在这个链条中,有一方不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可能就会影响整个债务链条的清偿,一方的债权得不到清偿,可能就会影响到生产经营活动。如果这样的事情太多了,那么社会经济秩序可能就会紊乱,这不是立法者希望看到的,立法者希望不稳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尽快得到解决,这样才能稳定整个社会的交易秩序。


另外,立法者给权利人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如果权利人在三年内都不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那立法者为什么要终身保护你呢?你自己的权利你都不珍惜,立法者为什么要为你珍惜呢?如果债权人不积极行使债权,久拖不决,慢慢就会形成陈年旧账。这些陈芝麻烂谷子如果诉讼到法院,很多证据可能就找不到了,很多事情时间久了就不容易说清楚了,这就会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而司法资源哪来的?都要靠纳税人的钱啊,别人为什么要替你的懒惰买单呢?


总而言之,就像法律谚语讲的,“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当然要保护权利人的权利,但这种保护不是绝对的,当权利人不积极行使权利时,立法者就会弱化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因为不积极行使权利,有可能影响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运转效率,增加制度成本。这就是诉讼时效背后的效率思维,当对正义的追求已经影响到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时,追求正义要让位于追求效率。 


【立法者对效率的追求不是机械的】


讲到这里,你应该明白什么是立法者的效率思维了,但你可能仍觉得不公平,毕竟社会生活非常复杂,三年的规定也太机械教条了吧?就拿我那个老同学来说,借给朋友钱,不好意思催要是人之常情嘛,如果不是很好的朋友,肯定不会借钱给他的,既然是很好的朋友,到期不还就催要,总感觉情面上过不去,中国人爱面子嘛。其实你的这些想法,立法者也都明白,毕竟立法者也是普通人,所以立法者所谓的效率思维不是机械的、绝对的,而是灵活的、动态平衡的。


第一,所谓三年诉讼时效期间,是指你在这三年内从来没有向债务人主张过权利,所以过期法律就不保护了。但如果你在这期间找债务人催要过,那么从你要的时候起,这三年诉讼时效就要重新计算。这在法律上叫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断了之后,再重新计算三年诉讼时效期间。你看,立法者只是通过诉讼时效制度,逼着你及时行使权利,只要你行使了一次权利,法律就再保护你三年。


第二,如果因为各种原因,确实过了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只是丧失了胜诉权,债权在实体上并不因此消灭。这是什么意思呢?也就是说,过了诉讼时效期间,因为你自己都不上心,法院就不再管你这事了。但你的债权还存在,你还是可以继续向债务人要,只是你不能让法院来帮你要。如果债务人是法盲,不知道有诉讼时效这回事,过了诉讼时效后,还是把钱还给你了。还了钱之后,突然有一天知道还有诉讼时效这回事,发现这个钱本来可以不还的啊,就向法院起诉,想把钱要回来,你放心,法院也不会保护他。再比如债务人哪天喝多了,一高兴把钱还了,第二天醒酒了,后悔了,想把钱要回来,放心,法院同样不会保护他。你看,立法者并非简单划一条三年的线就了事了,而是创造一个动态平衡机制。


总之,立法者对效率的追求不是机械的,不是一刀切的,而是一种动态的平衡,给权利人设置时间限制,但也给权利人提供保护机制,这就是我前面说的,立法者要在个人权利之间,个人权利与社会秩序之间,正义与效率之间,寻求最佳的平衡点,而且最好是个动态平衡点。不仅如此,立法者也会根据社会的发展,不断调整平衡的点。比如以前诉讼时效是两年,但现在大家都太忙了,两年的时间一眨眼就过去了,很可能一忙就忘了,就过了诉讼时效,所以立法者就将诉讼时效延长到三年。以后会不会延长到四年、五年呢?这个我们都可以大胆的想象,也不是没有可能。


【效率也是一种正义】


好了,我们不再说诉讼时效了,除了诉讼时效,法律上还有很多关于效率的规定。就以民事诉讼为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等等。也就是说,你翻开一本法条,通常里面都会有大量有关时间的规定。这些时间规定,不仅涉及到个人行使权利的时间要求,更重要的是,还涉及到国家权力机关履行职责的时间要求,这一点其实更为重要。


那么,立法者为什么要对这些时间长短做出规定呢?主要原因还是两个字,效率。立法者在保障法律系统持续实现正义的同时,还要考虑法律系统的效率问题,也就是说,必须要有效率地实现正义。无论是个人行使权利,还是公权力机关履行职责,如果是无效率的,是久拖不决的,那么法律系统的正义产出一定是低效的。


在立法者要平衡的各种价值之中,效率其实也是一种重要的价值,虽然相对于正义而言,我们总觉得效率没有那么重要,但当效率在整体上影响正义实现时,立法者会就考虑牺牲掉个别人的部分正义,从而提高整个法律系统的运转效率,否则如果整个系统效率不高,就会有更多的个案正义没法实现,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效率也是一种正义。


【结语】


好了,简单总结一下。这讲通过诉讼时效制度,讲了为什么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这背后是立法者的效率思维。立法者是透过森林看树木的,在立法者眼里没有绝对的权利,当权利人不积极行使权力,可能危及社会秩序的效率时,立法者就会对权利进行约束,在个人权利和社会效率之间寻求平衡。当然,现实很丰满,法律很骨感,因此立法者的对效率的追求并非一刀切,而是建立了一个动态的平衡机制作为补充。


最后我想说的是,效率也是一种正义,有些事情没效率就没正义。对于现代社会中,我们这些重度拖延症患者,也可以学学法律对时间的管理,在效率中追求正义。


好了,这就是这讲的内容。你愿意为了效率牺牲正义吗?欢迎在评论区留言,或者加入社群讨论,我们下一讲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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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 大观天下志

    欢迎大家可以加入社群,提出问题,与人文社科爱好者一起讨论。我们会在大家提出的问题中选取问题内容,请主讲老师进行答疑,期待和你一起讨论。➕VX:eidos002

  • 狸拾贰

    这个施某咋还不火

    Blucecolin 回复 @狸拾贰: 因为张三太火了

  • 1593419obkb

    终于又有施某的案例了

    Blucecolin 回复 @1593419obkb: 法外狂徒施某

  • 翠微居听雨

    怎么又是施某?这个施某已经欠债51000

  • 李李源

    法律也不是那么难懂

  • yxl9633

    施总好像总是借钱💰,看来前几年老师的工资确实不高

    大道无形丶 回复 @yxl9633: 不要真误会了,喜欢拿他举例子,损他,表示关系很好

  • 1856797jykm

    施某还有30秒到达战场。

  • 1366329dxqc

    老师讲得太好了,拨云见雾,让我这普通人瞬间明白了其中的道理,感谢翟老师

  • 顽童有点儿老

    所以我们中国人的传统理念了有很多缪误!

  • 大观天下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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