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11|证据:为什么法律上的事实并非真实

法学11|证据:为什么法律上的事实并非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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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翟志勇,欢迎来到法学板块第十一讲。这一讲我们讲讲证据问题。   


司法审判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那我问你,这里的事实是客观真实吗?你可能想,应该是吧,事实都应该是客观的,主观的东西怎么能是事实呢。但我要告诉你,这里面的事实未必是客观的,当然也不是主观的,这里面的事实是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这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事实,我们可以称之为案件事实或法律事实。也就是说,以事实为依据中的事实,并非客观真实,而是通过证据建构出来的法律真实。

【没有证据就没有事实】


具体啥意思呢?我先请你思考一个问题。我在第一讲就讲过,我的一个网红朋友施某,饭后跟我借了一千元现金,至今未还。因为是朋友,他借钱的时候,我没有录音,没有录像,没有让他写欠条。当我起诉到法院时,如果你是法官,你认为施某究竟跟我借钱没有?


因为我没有证据,所以这件事可能是真的,也可能是假的,那法官应该怎么认定事实呢?法官会说,考虑到施某是网红,不差钱,不至于欠债不还,这事肯定是假的;或者法官会这么说吗?考虑到施某人品很差,有钱不还也正常,这事肯定是真的。其实,两种情况都不会。法官不会考虑施某是否有钱,也不会考虑施某人品是好还是坏的,法官只考虑一个问题,我是否有证据?我没有证据,那法官就会说,对不起,你没有证据证明施某借了你的钱,只能驳回你的诉讼请求了。


你要注意啊,法官不说,施某客观上没有借钱,法官只是说,我没有证据证明施某跟我借钱了,至于客观上施某是否借钱了,法官没有给出任何判断。在法官看来,没有证据,借钱这事在法律上就不存在,因此只能驳回诉讼请求,至于客观上是否借了钱,法官也不知道。


因此,在法律事实这里,没证据就没有事实。这是关于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的第一个区别。

【有证据也不一定有事实】


那你可能会想,如果有证据,是不是就是客观真实了?答案是,那也未必。为什么这么说呢?我们来看看啊,如果我当时借给施某的不是现金,我是微信转账的,我有转账记录,什么时间转给施某一千元。我把转账记录提供给法官,那法官会认定我事实上借给施某一千元吗?答案是不一定,因为我只提供了一个转账记录,如果施某否认这个转账是借钱,反而倒打一耙,认为这个转账不是借钱给他,而是还钱给他,是我之前跟他借了钱,现在还钱给他。这时,法官就要来判断这个转账是借钱还是还钱了。


法律上有一项基本的原则,叫谁主张谁举证,意思就是说,谁向法院提出主张,谁负责拿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是有依据的;如果拿不出证据证明,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所谓举证不利,就是证据不能证明所要证明的事实。具体到借钱这事,我此时就需要证明,这个转账确实是借钱给施某,我可能会提供给法官一大堆我跟施某的其他聊天记录,这些记录都没有明确的借钱记载,我只是想表明施某有借钱的可能的,比如里面有他表示最近手头比较紧的记录。施某可能也提出一些他的证据,证明我曾经也跟他表达过手头比较紧。那么法官只能根据我们提供的这些证据来做出判断了。我们把这个判断过程就做自由心证,良心的心,证据的证,也就是法官根据证据,自主做出判断。


那法官如何来判断呢?在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证明的标准是不一样的。在民事诉讼中,法官采取证据优势标准,也叫高度盖然性标准。什么意思呢?就是双方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又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的证据。法官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也就是比较谁的证据证明力更强,有高度的盖然性。如果因为证据的证明力强弱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那么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也就是说,法官要具体看我们两个的证据,谁的证明力更大,如果没有明显的差别,那就只能认为证据没有证明任何事实,我就要败诉了。所以不但要有证据,还要达到证明的标准才行。


但如果在刑事诉讼中,法官面对证据采取的证明标准就比这要高了,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啥叫排除合理怀疑,就是证据所要证明的犯罪事实,不能再有任何合理的疑问存在了,这是一个相当高的标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定罪量刑的事实都必须有证据证明,定案的证据都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最后法官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只有达到这个标准,才能证明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


比如前段时间平反的张玉环案,原审法院定罪的证据是“两份有罪供述,一个麻袋、一条麻绳和两道伤痕”。仅根据这些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张玉环杀了人。因此再审法院认为,“原审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认定张玉环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能认定张玉环有罪。”也就是说,原审法院没有排除合理怀疑,因此就不能认定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存在,也就是说不能证明张玉环杀人了。我还是要提醒你,再审法院不是说张玉环没杀人,再审法院只是说,证据不足以证明张玉环杀人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所以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能认定张玉环杀人了。不能认定杀人和没杀人是有区别的。


因此,法律事实必须是有证据的,而证据必须是达到证明标准的。这是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的第二个区别。

【有些事实要选择性裁剪】


你看,这就是法律上的事实。诉讼中的证据规则是非常复杂,法学院通常有一门课,叫证据法学,专门讲证据规则的,我们这里没法充分讨论。你只要记住以下内容就行,法律上的事实,是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证据要能够证明事实,还必须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在民事诉讼中达到高度盖然性,在刑事诉讼中达到排除合理怀疑。


在任何一个诉讼中,案件事实都是过去发生的,只能靠证据来复原,因此如果你参加一个诉讼,庭审中最耗费时间的就是证据认定的过程。一方提出证据,另一方对证据的真实性和相关性进行质证,如果双方有争议,法官来裁决,最终法官根据全案认定的所有证据,来查明案件事实。


不过,司法审判的原则,除了以事实为依据,还有以法律为准绳。也就是说,法官在认定事实时,会首先找到案件适用的法律是什么,然后根据要适用的法律来对证据进行裁剪,认定出一个与适用法律相符合的案件事实。


啥意思呢?举个例子。2001年四川泸州发生一个非常有名的案子,一般叫二奶继承案,基本情况是这样的,某公司职工黄某和蒋某1963年结婚,但是妻子蒋某一直没有生育,后来抱养了一个孩子,两人感情始终一般。1994 年,丈夫黄某认识了离异并带着一个孩子的女子张某,并且在与张某认识后的第二年同居。黄某的妻子蒋某发现这一事实后进行劝告,劝自己的丈夫回归家庭,但是无效。1996年底,黄某和张某租房同居,以“夫妻”名义生活,依靠黄某的退休工资生活和共同经营的小买卖,勉强度日。所以啊,这不是个大款包养年轻女子的故事,与我们一般理解的包二奶不太一样。


两人公开同居五年后,2001年2月,黄某确诊肝癌晚期。在黄某即将离开人世的这段日子里,张某面对旁人的冷嘲热讽,以妻子的身份守候在黄某的病床边。黄某很感动,在2001年4月18日立下遗嘱:“我决定,将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一套住房售价的一半(即4万元),以及手机一部遗留给我的朋友张某一人所有。我去世后骨灰盒由张某负责安葬。”4月20日,黄某的遗嘱在公证处办了公证。两天后黄某去世,张某根据遗嘱向蒋某索要财产和骨灰盒,但遭到蒋某的拒绝,张某遂向纳溪区人民法院起诉。


这个案件的核心争议点是,黄某将自己的财产遗赠给所谓的二奶,这个遗赠在法律上是否有效?如果仅从继承法来看,这个遗赠是有效的,每个人都可以通过遗嘱将自己的财产赠与给其他人,但问题是遗赠给所谓的二奶是否有效?当时社会舆论对包二奶是非常厌恶的,因此主导的舆论都是谴责这个所谓的二奶,法官迫于舆论压力,就要否定遗嘱的效力,那怎么否定呢?他准备适用当时民法通则中的公序良俗条款,认定遗赠给二奶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因此是无效的。


我们不讨论这里的法律问题,法学家为此吵的不可开交。我们来看事实认定问题,在选择了案件适应的公序良俗条款以后,法院接下来就在事实认定上对证据开始进行裁剪,只认定黄某在婚姻期间公开与张某同居这一事实,因为这个事实是违反公序良俗的,对于黄某与张某相依为命,以及张某为黄某养老送终这样的事实,就不能认定。也就是说,认定的事实必须是违反公序良俗的,对于其他的案件事实,特别是有可能干扰法律适用的案件事实,都不认定。在这个意义上,以事实为依据中的事实,不仅是证据证明的事实,还是什么,法律需要的事实,因此根本不是客观真实。这是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的第三个区别。

【结语】


简单总结一下,“以事实为依据”是司法审判的一个基本原则,但是这里的事实,指的不是客观事实,而是法律事实。我们普通人要通过法律实现正义,但首先要明白的一点是,正义的实现是有条件的,重要条件之一就是证据。没证据就没事实,没事实就没正义。


我们经常见到一些人因为没有证据,自己遭受到的冤屈得不到伸张,进而认为法律是不公正的。但这是没办法的,因为法官也是普通人,证据规则不仅是对当事人的一种限制,也是对法官的一种限制。如果法律允许法官不依据证据来认定事实,进而做出裁判,那我只能说,冤假错案会更多。证据也许是个人实现个人正义的绊脚石,但却是法律实现法律正义的垫脚石。


好了,这就是本讲内容。你如何让别人相信已经发生过的事情是真实的呢?欢迎在留言区分享,或者加入社群讨论,我们下一讲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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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 大观天下志

    欢迎大家可以加入社群,提出问题,与人文社科爱好者一起讨论。我们会在大家提出的问题中选取问题内容,请主讲老师进行答疑,期待和你一起讨论。➕VX:eidos002

  • 卡玛先生

    法律不保护不争取公平的人,所以法律不是天然公平,也不是公平本身,争取多少就获得多少,绝不自动送上公平和正义。

  • 梦享嘉

    施某人很惨,哈哈哈哈

  • 听听音频说说闲话

    是施展借的吗?

  • 阿童木妹妹_ga

    主张人必须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所提供的证据必须有足够的份量,得以压倒性的的对抗对方的质证。同时,这个过程还会面临法官对于合格备选证据的筛选和裁剪。故,平时办事多走正规途径,不要有侥幸心理,以免应对不必要的纠纷。毕竟复盘客观事实并“讨回公道”太难了。🙃

    K爱的小孩纸 回复 @阿童木妹妹_ga: 啊啊啊,这条说的真对。

  • 秦峰秦韵

    证据保存,证据链。

  • 1388913paab

    枯涩的法律讲的生动易懂

  • 肥肥的淼

    最后一个例子让人心疼,说明司法不是一成不变的,会受舆论大环境影响。懂一点法,能更好的帮助到所爱的人

    K爱的小孩纸 回复 @肥肥的淼: 没用啊,那个男的写遗嘱是,说赠送他的朋友,他称那女的是朋友,也就是承认他妻子的合法地位。但法官要找他们非法的事迹,这个是那个男的无法预料,也无法左右的,因为那是发生了的事。

  • 失去麦田的守望者

    这一刻让我想到了局外人因为他人的道德约束 世俗的偏见 而将莫尔索判为死刑

  • 来福小宝

    案件事实或者是法律事实,是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 法官根据证据做判断: 民事诉讼中采用高度盖然性标准:当事人双方提供相反的证据,法官要判断那种证据更有证明力。如果证明力无法判断,那就诉讼失败。 刑事诉讼中采用更高的标准—排除合理怀疑标准:证据所要证明的犯罪事实,不能再有任何合理的疑问存在了。这是依据疑罪从无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