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的瑕疵是指出资不足、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刘俊海教授在其《现代公司法》(第2版)第320页强调权利有瑕疵的股权不能质押,并列举了《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6条的规定,但这毕竟规定的仅是"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问题。我个人认为不应由此推断出瑕疵股权不得质押的结论。这里涉及两种情况,一种是"认缴"的出资股权可否质押,按照逻辑推论,"认缴"出资不属于瑕疵出资,当然可以质押。另一种是真正的瑕疵出资,《公司法》及司法解释(三)均规定了出资不足、虚假出资及抽逃出资的,股东需要补缴出资、返还出资。如果在股权质押时确实存在瑕疵,但在担保期间内瑕疵股东依法补足了出资,就不应否定当初的股权质押行为,真的否定了反而对质押权人不利。
瑕疵股权转让都可以,质押当然也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