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解释一下题目的意思,在出质人是质权人(债权人)股东的情况下,质权人不得接受它的股东以该股东持有该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这是《公司法》中绝对禁止的行为。因为该种形式的质押在实现质押权的时候会造成一种事实,即公司回购股东所持该公司股份,也可以说是"以公司的股抵公司的债",这就是变相的非法减少公司资本、抽逃出资,是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行为,因此该做法是被《公司法》严格禁止的。《公司法》中仅规定了公司回购股份的几种例外情形,以前已经分享过,不再赘述。
如果,该股权拍卖不出去,由公司用来抵偿债权,是不是属于流质了?
变相损害公司利益。
又学到一点啦
好!
课代表来了! 公司法第74条是关于公司回购股权的。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张庚园律师 回复 @流星雨keno: 课代表优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