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2期:转让受限的股权也可用于质押

第132期:转让受限的股权也可用于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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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质押标的的股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且不悖于股权的性质。那么,很多转让受到限制的股权是否可以质押?答案应该是肯定的。例如一些闭锁性、家族性的有限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就对股权转让做了很严格的限制,但这并不妨碍股权的质押,因为虽然转让收到限制,并不代表不可以转让,当然,接受该种股权质押的质押权人需要事先清楚该类限制并自愿接受该类限制,也就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
   
对于法定期限内不得转让的股权(例如上市公司高管持有的股权等)可否质押?答案也是肯定的。因为设置质押并不代表股权已然转让。但是,质权人行驶股权质权时,必须符合法定的股权转让条件。
   
受外商投资企业立法调整的有限公司股权也可设立质押。例如《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经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缴付出资的投资者可以依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通过签订质押合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将其已缴付出资部分形成的股权质押给质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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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 听友40030068

    张律师,请教下,张三把他在莫有限公司股权质押,到期不能偿还债务,债权人通过法院执行拍卖程序实现债权,其他股东有权拒绝提供会计账簿等资料用于评估吗?

    张庚园律师 回复 @听友40030068: 我理解是不可以的,品味拍卖程序之前需要对财产价值进行评估,不了解会计账簿甚至不做审计是没法评估股权价值的。

  • 听友81899798

    行“驶”股权质押,应该是“使”

    张庚园律师 回复 @听友81899798: 感谢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