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101条规定了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即“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由于按份共有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比起其他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更加密切,因此,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可以对抗其他股东依据《公司法》71条第2款享有的优先购买权,这个问题可能和传统观念相反,所以要特别留意。
这种安份共有股权人之间转让股权,不等同于隐名股东显名吗?要按隐名股东显名的程序来吧?怎么是共有人优先呢?基于有限公司的人和性要求,法院不可能支持。
按份共有中共有人之间的转让,属同一代持股内部之间的转让,优先购买权只在共有人之间发生,共有人之外,不享有优先权。因此,其他股东没有优先权。
那么代持股票要不要公开呢,不公开的话会成为股东转让的方法,公开的话,50人还有什么意义呢
张庚园律师 回复 @安于现状_s4: 所以这也是一个立法层面需要解决的问题,否则天棚在那里,想突破是很难的。这次公司法的修改,针对股份公司提高了天棚的高度。至于有限公司,就得等待之后的公司法修订了。
股权能按份共有了,债权也可以么
张庚园律师 回复 @济南散人: 🤝
这是哪篇文章里的前沿理论?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体现了商事外观主义原则,隐名出资的股东资格属于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只能基于隐名出资协议享有债权,法律也不使用隐名股东这个概念了。实际出资人不享有任何股东权利,更不可能按份共有股权。张律师能把这个观点的原始出处贴出来吗?
张庚园律师 回复 @15918192nof: 刘俊海教授《现代公司法》(第三版)第431页最后一段“共有股权的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