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期间为六个月,从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 开始计算。合同约定在工程款结算之后 支付工程价款的,如果合同对发包人审核结算的时间有约定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 没有在审核期限内完成审核结算,并且在起诉之前也没有完成工程价款结算的,“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 可以从合同约定的审核期限届满次日 开始起算。如果专用条款对发包人审核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时间没有约定的,也可以适用通用条款的规定确定审核期限以及“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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