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自发包人应当支付工程款之日起六个月。如果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付款日期而是约定待结算之后支付工程款的,关于发包人应支付工程款日期的确定应分情况讨论:第一,若合同中明确约定审核时间,而发包人恶意拖延审核或无理由拒绝审核,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行为。优先受偿权行使之日应从合同约定的审核期限届满次日起计算;第二,若未按期审核是由于双方对工程款争议较大或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的,以起诉之日作为行使之日较为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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