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6女方没工作,能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吗?

006女方没工作,能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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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涛律师说法律之婚姻法第六期《女方没工作,能要求孩子抚养权吗?》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黄涛律师,欢迎大家收听《黄涛律师说法律》我们这一档节目主要是根据各位网友的提问、咨询以及结合实际案例有针对性的对网友咨询的问题由黄涛律师予以解答。欢迎各位在收听节目中留言,并与黄涛律师联系。黄涛律师事务联系方式为手机(微信同号):13519566021,也欢迎各位点击音频下方的二维码关注微信公众号。

     本次专题是结合婚姻法的规定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共十四个问题,本次黄涛律师说法律之婚姻法共分十四期,每一期的题目和提纲已经放在了音频下方的文稿里,欢迎大家浏览,边听边看!

十四期讲座内容明细

第一期:送出去的彩礼怎么才能要回来?

第二期:法院为什么不判决我离婚?

第三期:房子只写了男方的名字女方能要求分割吗?(共同财产的认定及分割)

第四期:借条上没有女方签字,和女方还有关系吗?(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怎么区分)

第五期:丈夫给妻子打借条,离婚后,女方有权要求男方还钱吗?

第六期:女方没工作,能要求孩子抚养权吗?

第七期:抚养费到底怎么算?

第八期:怎么变更抚养权?

第九期:女方擅自给孩子改名字,男方不给抚养费怎么办?

第十期:遭遇家庭暴力,能不能要精神损失费?

第十一期:一起生活很多年,孩子也生了,没办结婚证,怎么离婚?

第十二期:离婚不离家,我们还是不是两口子?

第十三期:我的婚姻怎么就成无效的了?

第十四期:离婚后,发现一方私藏财产了,怎么办?能不能要求分割?

第六期:女方没工作,能要求孩子抚养权吗?

(以下是录音文字稿)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黄涛律师,欢迎您收听《黄涛律师说法律之婚姻法》今天我们继续本期讲座的第六个问题《女方没工作,能要求孩子抚养权吗?

今天的话题也源自一个真实的案例。

一对夫妻,女方因为怀孕流产导致不能生育,男方是十分的内疚,后双方收养一女,取名丹丹。女方为方便照顾女儿遂辞去工作做了全职太太。但不幸的是丹丹五岁时男方婚内出轨,与他人同居并怀孕,现女方要求离婚,男方也同意离婚,但是对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双方产生分歧。女方认为自己就这一个孩子,而且女儿丹丹与自己感情很好,希望丹丹与自己生活。但男方认为女方没有工作,生活上自顾不暇,女儿丹丹和女方在一起只会受罪。要求女儿与男方生活。女方由于收入确实不如男方在谈到这个问题时也是十分的忐忑,底气不足,后向我咨询。

后该案在法院主持调解下,经律师的据理力争女儿的抚养权最终还是给了女方,男方按月支付抚养费每半年付一次。案件结果可谓非常完美。

那么就这个案件来说,为什么男方收入高于女方、经济条件、受教育程度、家庭条件均优于女方,各方情况和条件面貌似对于争取抚养权十分的有利,女方没工作收入低,为什么还能争取到抚养权呢。

这其实就涉及到离婚纠纷案件中对于子女抚养权问题的法律规定。

一般来说:根据《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一般对于子女抚养权的规定,简单来说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对于两周岁以内的子女原则上优先考虑与女方共同生活,但女方如患有严重的疾病(精神病、传染病)有条件但拒绝抚养的,或其他情形除外;

2.对于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的子女,则由人民法院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意见、经济能力、受教育程度、生活环境、与双方的感情本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综合考虑子女与谁共同生活,但一方已经丧失生育能力或者子女与其生活时间较长,或一方无其他子女的要优先考虑

3.对于十周岁以上的子女除考虑上述意见还要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一般来说实践中,子女的意见十分的重要。

 那么就本案而言,首先男方婚内出轨对于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其次,关于子女抚养,男方确实经济条件优于女方。但第一:女儿丹丹一直与女方生活,生活时间较长,贸然改变生活环境对女儿不利;第二女方已经丧失生育能力;第三男方已经与他人怀孕已经有子女,所以综合上述原因,女方最终争取到了子女的抚养权。

几点疑问

    1.收养的子女离婚了难道也还要抚养?可能有的朋友会说:女儿丹丹是双方收养的子女,又不是亲生的,男女双方离婚了,就不应该承担抚养责任,(其实本案中,男方的同居女友小撒就是这个意思)。

    答案是需要抚养。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法上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而且离婚并不当然解除双方的亲子关系。二父母有义务对子女进行抚养。所以即使是养子女,离婚后父母仍然要承担教育抚养的义务。

    2.实践中,哪些情形对于争取子女抚养权是比较有利的。

    一般来说离婚案见处理子女抚养权时坚持“谁与子女生活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这一个大的原则“一般结合以下的情形:(1)一方经济条件、受教育程度、住房、优于另一方;(2)一方与子女共同生活时间较长或者与一方的父母生活时间较长,感情较好(这下就看出让父母带子女的好处了吧)。(3)一方已经丧失生育能力,无子女的;(4)一方身体健康无疾病的;(5)子女的成长环境和子女的意见(子女的意见是非常重要的)。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发〔1993〕30号

发布日期:1993-11-03

实施日期:1993-11-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03次会议讨论通过)

正文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现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在执行中注意总结经验,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1993年11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03次会议讨论通过)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几点提示

    1.离婚只是解除了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父母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并不当然解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是法定的义务;

    2.关于抚养权的归属,一般来说经济条件较好额是比较占优势,但确定抚养权的归属并不仅考虑经济条件,与子女的感情、生活时间、成长环境、子女的意见,一方有无丧失生育能力即患有疾病等也是重要的考量意见;

    3.子女不是夫妻离婚的砝码和为达到自己目的而要挟对方的利器,有条件的双方可以轮流抚养子女,不与子女生活的一方有权探视子女。 

一点感悟

古人云,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父母抚养子女、子女孝顺父母天经地义。为人父母切不可把自己与另一半的矛盾转化到子女从身上。能力越大则责任越大,虽不强求从一而终但始乱终弃更为人不齿。子女不应当是父母为争取自己权益的筹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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