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涛律师说法律之婚姻法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黄涛律师,欢迎大家收听《黄涛律师说法律》我们这一档节目主要是根据各位网友的提问咨询以及结合实际案例针对网友咨询的问题由黄涛律师予以解答。欢迎各位在收听节目中留言,并与黄涛律师联系。黄涛律师事务联系方式为手机(微信同号):13519566021,也欢迎各位点击音频下方的二维码关注微信公众号。
十四期讲座内容明细
本次专题主要是围绕各位网友的提问结合婚姻法的规定,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共十四个问题,也就是分十四期,每一期的题目和提纲我已经放在了音频下方的文稿里,欢迎大家浏览
第一期:送出去的彩礼怎么才能要回来?
第二期:法院为什么不判决我离婚?
第三期:房子只写了男方的名字女方能要求分割吗?(共同财产的认定及分割)
第四期:借条上没有女方签字,和女方还有关系吗?(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怎么区分)
第五期:丈夫给妻子打借条,离婚后,女方有权要求男方还钱吗?
第六期:女方没工作,能要求孩子抚养权吗?
第七期:抚养费到底怎么算?
第八期:怎么变更抚养权?
第九期:女方擅自给孩子改名字,男方不给抚养费怎么办?
第十期:遭遇家庭暴力,能不能要精神损失费?
第十一期:一起生活很多年,孩子也生了,没办结婚证,怎么离婚?
第十二期:离婚不离家,我们还是不是两口子?
第十三期:我的婚姻怎么就成无效的了?
第十四期:离婚后,发现一方私藏财产了,怎么办?能不能要求分割?
今天我们就开始第四期的讲座。
借条上没有女方签字,和女方还有关系吗?(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怎么区分)
(以下是录音文字稿)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黄涛律师,欢迎您收听《黄涛律师说法律之婚姻法》今天的讲座我们是针对本次婚姻法专题的第四个问题,借条上没有女方签字,和女方还有关系吗?(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怎么区分)
今天的题目是源自于一个网友的咨询,网友小张被人诉至法院,理由是小张的丈夫向他人借款,到期后无力还款被债主起诉。债主认为该笔借款发生在小张与其丈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小张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而小张则认为“这些债务我不知情,我也没用这笔钱而且最重要的我又没在债主的借条上签字,这笔借款与我无关,我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这其实就涉及到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今天我们就夫妻离婚时债务负担的问题与大家进行交流。
首先: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一般来说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维持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履行抚养、赡养为义务为一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判断是否夫妻共同债务一般从两个方面进行认定:1.主观上双方有无共同负债的合意;2.客观上双方有无实际享受债务带来的利益(比如一方虽不知情,但实际使用或者享受了借款的利益,那也是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
那么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呢?
实践中来说:一般包括: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借的债务,比如家里的衣食住行的开销、买房、给孩子交学费、给老人看病、给朋友随份子等;2、为共同生产所形成的的债务,比如共同该公司、做生意所形成的欠款,开店进货等;3夫妻协议追认的债务等。
那些属于个人债务呢?
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种:1、个人婚前债务(但用于家庭生产生活的除外);2、一方个人未经另一方同意所形成的债务,且未用于家庭生产生活;3一方个人因继承遗产产生的债务;4、约定归一方的债务;4一方不合理的支出(比如赌债);5分居期间的债务。
其次:婚姻法中关于债务认定的规定。
一般来说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主要依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简单来说,夫妻一方婚前所负债务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该债务是用于婚后夫妻生活、生产的,则一般认为属于个人债务。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签署的借条、欠条等债务一般推定为共同债务。除非夫妻一方能够举证证明该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具体到本案中,小张如果不能证明该债务是个人债务的,就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如果根据该规定,那么小张的抗辩理由是不能成立的。这也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饱受争议的一点。
2018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就该“24条”进行了解读。该解释基本确定了“共债共签”的原则。那么根据现行的解释,小张由于没有在借条上签字,而且小张否认借款属于共同债务,那么就要由债主一方举证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债主不能证明该笔借款确实用于了小张夫妻的家庭生活、生产的,则不能视为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借款,则小张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最后:就本案而言小张是否要承担还款责任呢?
答:要看借款的具体用途。
如果在本案中,小张夫妻的该笔借款如果确实用于了家庭的生产、生活。比如给孩子交学费了,给家里买大件物品、买房、买车,给家里开的厂子发工资了等等,即使小张否认的,也要承担还款责任,但前提条件是债主续举证证明;
如果该笔借款只是用于了小张丈夫的个人开销那么小张是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及权威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8〕2号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答记者问:
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就《解释》发布的背景和主要内容,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
问:自2001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就适用婚姻法相继出台了三部司法解释,为什么还要制定本《解释》?
答: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01年、2003年、2011年制定了三部婚姻法司法解释,总共82个条文,2017年2月针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出台了补充规定。这些司法解释对涉及夫妻身份关系、财产关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作了规定。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居民家庭财产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社会公众的婚姻家庭观念和家庭投资渠道也日趋多元,许多家庭的财富因此快速增长,因投资而产生债务的风险也在不断放大。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串通“坑”债权人,或者夫妻一方与债权人串通“坑”另一方等典型案例时有发生。这些因素叠加投射到家庭生活中,使夫妻债务的认定成为非常复杂的问题,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难度随之加大。原有法律、司法解释虽然已经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体系,防范了夫妻双方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和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的风险,但有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举证证明责任等方面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
为着力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最高人民法院认真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反复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出台了本《解释》。《解释》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引导民事商事主体规范交易行为,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问:《解释》开宗明义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共债共签”原则,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答:根据民法总则、合同法规定的意思自治原则以及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地位平等原则,男女结婚后不能否定夫妻双方的独立人格和独立民事主体地位,即使婚后夫妻财产共有,一方所负债务特别是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大额债务,也应当与另一方取得一致意见,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否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解释》第一条开宗明义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明确和强调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以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一规定意在引导债权人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为避免事后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字。这种制度安排,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可以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发生;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实践中,很多商业银行在办理贷款业务时,对已婚者一般都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到场签字。一方确有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到场,也必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否则不予贷款,这种操作方式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债务不能清偿的风险,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不会造成对夫妻一方权益的损害。“共债共签”原则实现了婚姻法夫妻财产共有制和合同法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有机衔接。
虽然要求夫妻“共债共签”可能会使交易效率受到一定影响,但在债权债务关系形成时增加一定交易成本和夫妻一方的知情权同意权产生冲突时,因夫妻一方的知情权同意权,关系到地位平等、意思自治等基本法律原则和公民基本财产权利人格权利,故应优先考虑。事实上,适当增加交易成本不仅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还可以减少事后纷争,从根本上提高交易效率。《解释》第一条规定在现行婚姻法规定范围内,实现了债权人合法权益保护和夫妻一方合法权益保护的双赢,体现了二者权利保护的“最大公约数”。
问:如何理解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
答:通常所说的“家庭日常生活”,学理上称之为日常家事。我国民法学界、婚姻法学界通说认为,婚姻是夫妻生活的共同体,在处理家庭日常事务的范围内,夫妻互为代理人,这是婚姻的当然效力,属于法定代理。婚姻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日常家事代理制度,但从相关条文中可以得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内夫妻互为代理人的结论。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里所指的平等处理权既包括对积极财产的处理,也包括对消极财产即债务的处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该规定涵盖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实质内容。因此,在夫妻未约定分别财产制或者虽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国家统计局有关统计资料显示,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主要分为八大类,分别是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可以参考上述八大类家庭消费,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但农村承包经营户有其特殊性,农村承包经营户一般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日常生活与承包经营行为经常交织在一起,二者难以严格区分,故为了正常的承包经营所负债务,可以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需要强调的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等各项费用,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开支。当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人们家庭观念、家庭生活方式的不断发展变化,在认定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支出时,也要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
问:如何理解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之外的夫妻共同债务?
答: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城乡居民家庭财产结构、类型、数量、形态以及理财模式等发生了很大变化,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生活消费日趋多元,很多夫妻的共同生活支出不再局限于以前传统的家庭日常生活消费开支,还包括大量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支出,这些支出系夫妻双方共同消费支配,或者用于形成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基于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财产产生的支出,性质上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围。《解释》第三条中所称债权人需要举证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就是指上述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
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情形更为复杂,主要是指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者虽由一方决定但另一方进行了授权的情形。判断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要根据经营活动的性质以及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综合认定。夫妻从事商业活动,视情适用公司法、合同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共同投资以及购买生产资料等所负的债务。
问: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证明责任如何分配?
答:《解释》前三个条款虽然分别规定了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的夫妻共同债务,但从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角度看,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共同债务;二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共同债务。对于前者,原则上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无需举证证明;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一方反驳认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则由其举证证明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对于后者,虽然债务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夫妻共同财产制下,但一般情况下并不当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由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等规定,举证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或者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的,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与上述债权人需要举证证明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是一脉相承的。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借款合同、借据,以及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或者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其他体现共同举债意思表示的有关证据,恰恰是债权人用以证明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的有力证据。上述区分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范围形成债务的不同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有效解决了目前争议突出的债权人权益保护和未举债夫妻一方权益保护的平衡问题。
问:法律制度是如何防范夫妻双方串通损害债权人,或者夫妻一方与债权人串通损害另一方的?
答:防范夫妻双方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风险,法律和司法解释有所规定。对于夫妻个人债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七十四条规定,在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约定、转让或者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协议明显不利于举债一方,导致举债一方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张该协议无效或者予以撤销。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本《解释》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即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举债但债权人能够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都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与本《解释》配套的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离婚时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或者夫妻一方死亡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或者生存一方主张权利。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释密织第一张法网,防范了夫妻双方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风险,保护了善意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防范夫妻一方与债权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的风险,法律和司法解释也有所规定。婚姻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对于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表明对于处分共同财产包括较大数额举债等重大事项,夫妻应当共同决定。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2月28日发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明确虚假债务和非法债务不受保护;又向全国法院发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强调了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要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原则、保障未具名举债夫妻一方的诉讼权利、审查夫妻债务是否真实发生、区分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把握不同阶段夫妻债务的认定标准、保护被执行夫妻双方基本生存权益不受影响、制裁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的虚假诉讼等7个要求,对于司法实践甄别和排除非法债务、虚假债务具有重要意义。在《补充规定》和《通知》的基础上,本《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并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释密织第二张法网,防范了夫妻一方串通债权人损害另一方利益的风险,更避免了夫妻一方在不知情、未受益的情况下“被负债”的风险,保障了未举债夫妻一方的知情权、同意权
问:如何理解和把握《解释》的适用范围?
答:《解释》第四条规定:“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解释》系针对社会关切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问题作出的细化和完善,这里所指的“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内容,主要是指有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其他司法解释内容,与本《解释》规定不一致的,今后不再适用。
对于《解释》施行前,经审查甄别确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案件,人民法院将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予以纠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遇到他人借款时该怎么办
那么就本案来说,小张否认共同债务的,此时债主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债主不能证明属于共同债务的,一般不会判决小张承担还款责任。这样可能对债主来说非常的不利。
如果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有人向我们借款,该怎么办呢?
1、让夫妻双方都在借条上借款人处签字。这样就能减少自己的举证责任,这样一来如果在本案中,小张否认是共同债务的那么举证责任就落到了小张一方。这对于小张是很不利的。
2、写清楚借款的具体用途,最好写明是用于共同生产生活的具体事项。
特别说明的几个问题
No.1 离婚后对于共同债务是否不用偿还。
答案是否定的。
实践中有一些夫妻在遇到债主起诉时会抗辩,我们已经离婚了,该债务我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或事实上想以离婚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这是行不通的。如果债务确实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确实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即使双方离婚,但是由于夫妻双方本身就要承担还款责任,离婚协议仅仅约束离婚的夫妻双方对于离婚协议之外的第三人不具有当然的约束力,所以还是要承担还款责任。当然如果债务是发生在离婚之后,那么原则上如果不属于共同债务是不需要还款的。
No.2 离婚后的夫妻又因共同债务还款的怎么办?
答案是可以依据离婚协议向另一方追偿。
实践中有一些夫妻离婚时约定自己不承担债务,但是对于借婚后离婚前的债务又承担还款责任后怎么办呢?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中任何一方在离婚后又因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根据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和内容向另一方起诉进行追偿。
黄涛律师(手机/微信:13519566021)
律师提示
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夫妻同心,共债共签。对于借条上只有一方签字的,并不能当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协议并不能逃避承担共同债务的责任,认定是否为共同债务还是要看有无举债的合意以及借款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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