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必须要知道的十四个问题

离婚时必须要知道的十四个问题

听友45898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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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现在我们不鼓励也不提倡结婚支付彩礼,更反对借结婚为名索要财物或者买卖婚姻、包办婚姻,但是在实践中关于彩礼返还产生的纠纷还是屡见不鲜,实践中也发生个别因索要彩礼而引发刑事案件(灭门)的极端案例,所以有必要在此专门列为一个问题予以说明。


1.首先说什么是彩礼。一般来说男女双方为增进感情,以结婚为目的,男方给予女方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者财物,这些财物、金钱就通称为彩礼。在法律上讲给付彩礼属于一种附条件的赠予行为,也是一种婚约习俗。


2.法律上怎么规定的。如果一方要求返还彩礼一方不同意返还双方为此产生分歧怎么办?法律上对此又是如何规定的呢?简单说有以下三种情形的可以要求返还。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前两种情形其实就是结婚的目的没有实现,当然应当予以返还彩礼。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第三种情形中的“导致生活困难”是指陷入绝对困难为判断标准,即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当地最低基本生活水平。


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是,双方也办结婚证了也生活一段时间了,但是生活实践较短(一般在一年以内)男女双方感情破裂无法继续生活的,这种情形下男方能不能要求返还彩礼呢?实践中遇到此种情形各地处理意见不一。我个人的意见是,如果双方结婚时间在一年以内,如果确因给付彩礼导致一方生活陷入困难的,可以适当予以返还;如果男女双方结婚时间较长(超过一年以上)甚至彩礼都已经用于购买夫妻共同财产或者用于共同生活了,原则上不应当予以返还。


3.实践中如何处理,返还的具体数额、范围怎么确定。


1.首先必须要解除婚约或者看有没有导致结婚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比如女方患有精神疾病不适宜结婚的疾病且无法治愈的如果有,则属于结婚的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应当返还;


2.数额上,一般以女方实际收到的彩礼数额为基数,还要考虑彩礼的用途,花销,以实际剩余的彩礼数额,减去女方陪嫁的物品折抵的数额,确定返还的数额;


3.返还比例还要考虑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结婚时间长短、给女方造成的损害(比如女方流产)名誉上带来的上海等具体情形综合考虑返还的数额。


4.要求返还的方式上,可以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向人民法院起诉。立案案由是婚约纠纷,原则上男方是原告,女方为被告,为有利于执行可以将女方父母也列为被告。


5)最后一个建议就是,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个人建议,男女双方还是要尽量控制情绪钝化矛盾,对于男方,钱已经拿出去了,能拿回来多少就是多少不要太过于较真,人生路漫漫,陪伴我们的不只有金钱还有亲情、友情、爱情。切不可走极端。对于女方,感情已经不再了,伤害已经难免,好聚好散,该返还的彩礼还是要予以返还,毕竟名誉、青春、美好的未来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放下过去才能更好的追求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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