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9 吴钩 | 有错必罚:宋朝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原声)

6.19 吴钩 | 有错必罚:宋朝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原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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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变幻莫测,历史教你选择。欢迎收听由观乎文化和喜马拉雅共同制作的《中国历史大变局》。我是吴钩,由我为你主讲宋朝的历史大变局。


在上一讲中,我们介绍了宋朝繁复、周密的司法程序,不过,我们也要承认,司法程序再严密,也不可能百分之一百避免错案、冤案。宋朝当然也会发生冤错案。


下面我就来讲一起发生在北宋的冤案。那是宋仁宗年间,陇州(今天的陕西陇县)下面有个陇安县,有一个叫庞仁义的平民突然跑到县衙,检控马文千、高文密等五个人是杀人越货的劫盗。当时的陇安县尉(就相当于现在的县警察局局长)叫董元亨的,他立即就逮捕了马文千、高文密这五个人,交到县的法庭审讯。庞仁义又指使他的妻子与小妾作伪证,指证赃物,坐实了马文千等人的罪名。


县衙破案心切,动用了刑讯。嫌犯之一的高文密大概是因为熬不过来,就死在监狱当中。其他四个人则画押认罪。案子经过陇州法院的复审,判处马文千等四个人死刑。马文千的父亲上诉到陇州知州那里,但知州孙济却不受理。经过一系列法定程序之后,马文千四个人就被执行了死刑。恰好在这个时候,邻近的秦州(就今甘肃天水那里)抓捕到真的盗贼,司法系统这才发现,马文千等人原来是冤死的。


既然发现了冤案,接下来应该怎么办呢?


宋朝政府立即展开两项工作,一是调查、问责,查清这个冤案是什么人造成的,再追究责任。这就涉及到司法问责的制度。在宋朝,政府已建成一套详备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今天我们要理解这套制度,需要先了解四个概念:一是“故入人罪”;二是“故出人罪”;三是“失入人罪”;四是“失出人罪”,说的是四种类型的司法犯罪。简单解释一下,故入人罪,指的是司法官徇私枉法,故意将没有罪的人判有罪,或者将轻罪的人判为重罪;故出人罪刚好反过来,指的是指司法官故意为犯罪开脱,将有罪的人判无罪,或者将重罪的人判轻罪;失入人罪,指的是司法官因为过失,误将无罪的人判有罪,或者将罪轻的人重判;失出人罪,则是指司法官因为失误,将有罪之人判无罪,或者将重罪之人判轻罪。


这四种司法犯罪的性质是不同的。宋朝政府对这四种错判的责任追究,有着重大差别。故入人罪与故出人罪因为是故意犯罪,受到的处罚是最重的,处罚的基本原则是以同罪反坐,比如一个无辜的人被故意判了死刑,那么以后这个冤案如果被发现了,那个故意错判的法官也会被判死刑。


受处罚最轻的是失出人罪,甚至在很长时间之内,宋朝政府对失出人罪的司法官都没有问责。问责制度这么设计,是为了贯彻“罪疑惟轻”的司法理念。因为面对一起有疑点的案子,判得轻了可以不问责,判得重了要追责,法官当然会做出这样的选择:宁可判轻,也不判重。从司法的实际效果看,这跟现代司法制度强调的“疑罪从无”是差不多的。


宋政府对失入人罪的处罚,要比对失出人罪重得多,按熙宁二年(就是1069年)的一项立法,凡是司法机关失入人死罪,如果被错判死刑的无辜者达到三名以上,则负首要责任的狱吏要“刺配千里外牢城”;负首要责任的法官要“除名”(就是开除公职)、“编管”(就是限制他的人身自由);犯次要责任的法官要“除名”,除名就是开除官籍,有的还永不叙用,有点像我们现在的开除公职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负第三、第四责任的法官要“追官勒停”(“追官勒停”就是要追夺职称、勒令停职的意思)。


如果“失入死罪”的犯人达到两名,则负首要责任的狱吏发配“远恶处编管”;负首要责任的法官“除名”;负次要责任的法官“追官勒停”,负第三、第四责任的法官“勒停”(“勒停”就是停职的意思)。


如果“失入死罪”的犯人只有一名,负首要责任的狱吏发配“千里外编管”;负首要责任与次要责任的法官要“勒停”;负第三、第四责任的法官“冲替”(“冲替”就是调离本职的意思)。


以上对法官的处罚是不得赦免的,就是碰上国家大赦,也不给予赦免处罚或减免处罚。


我们前面所讲到的陇州冤案[①],就是一个失入人死罪的案子,被错判死刑的无辜之人有四个,这是不可能不追究责任的。最后,责任调查清楚,陇州判官李谨言、推官李廓、司理参军严九龄(这些都是当时陇州的法官)、还有陇安县的县尉董元亨,他们对五人冤案负直接责任,都一并被开除公职,发配到广州服役;陇州法院的狱吏被杖脊,刺配沙门岛(杖脊就是在脊背上打板子);陇安县狱吏就被刺配广南牢城;对冤案负有连带责任的知州(就是孙济),被贬到雷州当一名小官。


这个时候,正好碰上了国家大赦,但是仁宗皇帝还是没有赦免孙济这些人的罪责,严惩了错案责任人。仁宗皇帝还给各地州县下了一道诏书,申明自今往后,法官审案如果冤枉好人,必定严惩无赦。


在追究法官责任的同时,宋朝政府还做了另一项工作,就是给受害者家庭发放经济补偿。仁宗皇帝下诏,本案冤死的家庭,赐予钱币与粮食,而且免三年差役。赐给钱币与粮食,就相当于今天“国家赔偿”。当然宋朝时,是没有“国家赔偿”这样一个说法的,但如果我们说成是对冤错案家属的经济补偿,是没问题的。


在宋代,冤案平反之后,含冤的人或者他们的家属可以得到一部份经济补偿,并不是只有陇州案这么一个特例,而是比较常见。我前几年曾搜集到一些案例。这里,我再介绍两个:


一个案例发生在南宋孝宗淳熙年间。当时有一份来自边关发往朝廷的军事密函,在传递过程当中被人私自拆封,并塞了一封匿名信。当时出于保密的需要,宋朝的军事情报必须装在密封的竹筒里面传递,这个竹筒就叫做“递筒”,任何人私自拆开递筒,都是严重触犯法律的行为。但现在这个竹筒里面的密件竟然被调包,当时朝廷就十分震惊,要求要彻查。调查下来,发现是池州的递卒(递卒就是送快递的士兵),这个递卒叫做汪青,是他私自拆开了递筒。


当时南宋与金国在边境对抗,汪青触犯了军纪,后果很严重,所以被判了死刑。几年之后,朝廷才发现原来是其他递卒偷拆了这个递筒,这才知道汪青是冤枉的,被冤杀了。


既然是冤案,对法官的责任追究是免不了的。当时审理汪青案的法官是池州太守,叫做赵粹中,他并不是一个糊涂官,岳飞案就是他平反的。他对汪青案的错判应该是无意的误判,并不是故意的,属于“失入人罪”。不过按宋代的司法问责制度,即便是一个好官,即便是失误,也是要问责的,所以赵粹中受到了处分,其他受牵连的法官与狱吏也都受到了程度不一的责罚。


同时,宋孝宗下诏,给冤死的汪青家“衣粮十五年”,就是由政府赡养汪青的妻子、小孩十五年,以弥补汪青的冤枉。这个“给衣粮十五年”,就是宋朝政府给予冤错案死者的家属的经济补偿[②]


这类经济补偿在“冤死案”的平反过程当中最为常见。那么没有死人的冤案是不是就没有经济补偿呢?也不是。我再说第二个例子:北宋雍熙年间,宦官何绍贞外出办事,办好了就回京城,走到开封府管辖之下的中牟县,因为当时天色未明,他看到几个人手拿着武器,行走在路边。何绍贞就怀疑他们是盗贼,便将他们抓起来拷问,这些人受不了刑事逼供,便招供是盗贼。然后何绍贞就押着他们回到京城。太宗皇帝得到消息,先是非常吃惊,然后才想到,这些人虽然手持武器但没有听到有抢劫的行为,如果真的是盗贼,又怎么可能束手就擒?这里就存在着很大的疑点。所以,太宗皇帝就命令开封府来重新调查此案,要求要查个水落石出。


开封府最后就调查清楚了,原来这些人都是中牟县的县民,就普通老百姓。因为要到嵩山拜山神,所以就连夜赶路,而且带了武器,是作为防身用的。宋太宗接到开封府的结案报告,说:“差点冤枉了好人。”所以下诏将无事生非的何绍贞抓起来治罪,追究他的责任;那几名受了冤屈的县民,就赐给茶叶、花卉、丝绸,然后送他们回家。太宗皇帝送出的茶叶、花卉、丝绸,也类似于经济补偿[③]


当一宗冤案平反之后,官府能够给予受害者家庭作出经济补偿,毫无疑问这是人道主义的体现。虽然还不能说是司法赔偿制度,但是,如果宋朝的冤案补偿惯例能够延续下去,延续到一百年、两百年时间,甚至延续到三百年时间,未必就不能演化出具有现代文明价值的司法赔偿制度。


可惜的是,这一经济补偿的惯例并没有延续下来,而是中断了。我们在明清时期的冤错案当中没有找到经济补偿的记载。不妨来看一看清末一宗非常有名的冤案,就是杨乃武与小白菜案。


小白菜被人诬告与杨乃武,谋杀亲夫,两个人含冤入狱,受尽了酷刑,审到最后,法官大人说,好吧,你们并没有杀人,回去吧。当时的司法官既没有对含冤的杨乃武与小白菜所受过的苦表示道歉,更没有作出任何经济补偿。不但如此,而且将小白菜打了八十大板,革了杨乃武秀才的功名来抵这个处罚[④]。因为当时的清政府司法官员认为,杨乃武与小白菜关系不清白,才惹出了这一档官司。


从有经济补偿到没有经济补偿,这个看起来不大起眼的历史变局真令人感到大大的遗憾。好了,我们对宋代司法文明的讲述,就到此告一段落。下一讲,我们要讲一讲宋王朝最后覆灭的一些细节,而且我还发现宋王朝最后的覆灭居然与我个人的生活经历有着奇妙的联系。到底什么联系呢?下回再说。感谢你收听今天的《中国历史大变局》。


你知道我国古代历史上发生过哪些冤假错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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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见载《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百十:“夏四月戊寅,贬屯田员外郎、同判陇州孙济为雷州参军;军事判官李谨言、推官李廓、司理参马文千、高文密等五人为劫盗,元亨即逮系文千等,仁义且教其妻妾认所盗赃。既而文密掠死狱中,余遂诬服。文千父诉於州,济权领州事,而不为理。文千等既抵死,而秦州乃捕得真为盗者。济等会赦当原,上怒,特远贬之,司理院狱吏仍杖脊配沙门岛,县吏刺配广南牢城,文千等五家皆赐钱米,复其役三年。因下诏曰:「陇州论平民五人为劫盗抵死,主者虽更赦,已悉致於理。自今亲民掌狱官,其务审狱情,苟或枉滥,必罚无赦。」”

[②]《宋史》:“壬寅淳熙九年春正月壬申朔。是月,赈两浙饥。初,池州汪青坐盗发递,青诛后,他卒事觉,知非青罪。诏失入官吏赵粹中落职,余责罚有差,青家支给五年。王淮奏:『陛下念一夫之冤,存恤其家,恩及幽明矣。』”

[③]见载《宋太宗实录》卷三十二:“(何绍贞)护送宫人诣永昌陵,还至中牟,天未明,见数人持兵行道旁,绍贞疑其盗,捕而笞掠之,人不胜其苦,皆自诬服,缚送致京师。上初闻甚惊,既而思之曰:‘此人虽持兵,且未见劫盗之状,假令为劫,岂绍贞能制而缚之乎?’因令送开封府鞫之,及狱成,果县民诣嵩岳祈祷,以兵自防耳。上大骇曰:‘几险平民于法!’各赐茶卉、束帛而遣之。”

[④]载于《杨乃武案审结奏折简述》:“讯无与葛毕氏确据,但就同食教经而论,亦属不知远嫌。又复诬指何春芳在葛家之玩笑,虽因图脱己罪,并非有心陷害,实系狱囚诬指平人,有违定制律。应杖一百,业已革去举人,免其再议。葛毕氏捏供与杨乃武商令谋毒本夫,讯因畏刑所致,惟与杨乃武同居时,不避嫌疑,致招他议,虽无奸私实据,实属不守妇道,拟杖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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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 野径云俱黑_di

    搞个女的干嘛呢

  • 麒麟兔儿爷

    宋朝的经济制度,社会制度,法律制度,都达到了世界古代的高峰,却为何军事孱弱,打不了胜仗?

  • 和_vvv

    国家赔偿。

  • 和_vvv

    同罪反坐。

  • 兰与Lisa

    吴钩老师是广东还是福建的?

  • BlackStar

    大宋厉害了

  • 戴着镣铐舞蹈168

    刚开始听不习惯,虽然在广东生活了这么久!听着听着还是喜欢上了原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