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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一讲中,我们介绍了宋朝繁复、周密的司法程序,不过,我们也得承认,司法程序再严密,也不可能百分之百避免错案、冤案。宋朝当然也会发生冤错案。
下面我就来讲一起发生在北宋的冤案。宋仁宗年间,陇州(即今天的陕西陇县)下面的陇安县,有一个叫庞仁义的平民突然跑到县衙,检控马文千、高文密等五个人是杀人越货的劫盗。陇安县尉(相当县警察局局长)董元亨,立即就逮捕了马文千、高文密等人,交到县的法庭审讯。那个庞仁义又指使他的妻子与小妾作伪证,指证赃物,坐实了马文千等人的罪名。
县衙破案心切,动用了刑讯。嫌犯之一的高文密大概因为熬不过来,死于狱中。其他四个人则画押认罪。案子经过陇州法院的复审,判处马文千等四个人死刑。马文千的父亲上诉至陇州知州那里,但知州孙济却不予受理。经过一系列法定程序之后,马文千四个人被执行了死刑。恰好这个时候,邻近的秦州(今甘肃天水)捕到真的盗贼,司法系统这才发现,马文千等人原来是冤死的。
既然发现了冤案,接下来该怎么办?
宋朝政府立即展开两项工作,一是调查、问责,查清这个冤案是什么人造成的,再追究责任。在宋代,政府已建成一套详备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今天我们要理解这套制度,首先了解四个概念:“故入人罪”、“故出人罪”、“失入人罪”、“失出人罪”,这是四种类型的司法犯罪。简单地说,故入人罪,是指司法官徇私枉法,故意将无罪之人判有罪,或将轻罪判为重罪;故出人罪则是指司法官故意为罪犯开脱,将有罪的人判无罪,或者将重罪轻判;失入人罪,是指司法官因过失,误将无罪之人入罪,或者将罪轻者重判;失出人罪,则是指司法官因为失误,将有罪之人判无罪,或将重罪之人判成轻罪。
宋朝对这四种错判的责任追究,有着重大差别。故入人罪与故出人罪是因为故意犯罪,受到的处罚最重,处罚的基本原则是以同罪反坐。比如一名无辜者被故意判了死刑,以后冤案若被发现,则故意错判的法官也将被判死刑。
受处罚最轻的是失出人罪,甚至在很长时间,宋政府对失出人罪的司法官都不问责。问责制度这么设计,是为了贯彻“罪疑惟轻”的司法理念。因为面对一起有疑点的案子,“失出”——判得轻了,不问责;“失入”——判得重了,要追责,法官当然会做出这样的选择:宁可失出,不可失入。从司法的实际效果看,这跟现代司法制度强调的“疑罪从无”是差不多的。
宋政府对失入人罪的处罚,要比对失出人罪重得多,按宋神宗熙宁二年(1069年)的一项立法,凡司法机关失入人死罪,如果被错判死刑的犯人达到三名以上,则负首要责任的狱吏“刺配千里外牢城”;负首要责任的法官“除名”(开除公职)、“编管”(限制人身自由);负次要责任的法官“除名”,除名就是开除官籍,有的还不再叙用,有点像我们现在的开除公职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负第三、第四责任的法官“追官勒停”(追夺职称、勒令停职)。
如果“失入死罪”的犯人达到两名,则负首要责任的狱吏将被发配到偏远的边疆;负首要责任的法官“除名”;负次要责任的法官“追官勒停”,负第三、第四责任的法官“勒停”(勒令停职)。
如果“失入死罪”的犯人只有一名,负首要责任的狱吏发配千里之外;负首要责任与次要责任的法官要“勒停”;负第三、第四责任的法官“冲替”,就是调离本职的意思。
以上对法官的处罚“遇赦不援”,即碰上国家大赦,也不给予赦免处罚。
我们前面所讲到的陇州冤案[①],就是一个失入人死罪的案子,被错判死刑的无辜者有四个人,这不可能不追究责任。最后,责任调查清楚,陇州判官李谨言、推官李廓、司理参军严九龄(均为陇州的法官)、陇安县的县尉董元亨,对五人冤案负直接责任,一并被开除公职,发配到广州服役;陇州司理院的狱吏被杖脊,刺配沙门岛;陇安县狱吏就被刺配广南牢城;对冤案负有连带责任的知州孙济,被贬到烟瘴之地雷州当一名小官。
此时正好遇上国家大赦,但宋仁宗还是没有赦免孙济等人之罪责,严惩了错案责任人。仁宗皇帝又给各地州县下了一道诏书,申明自今往以,法官鞫狱,如果冤枉了好人,必定严惩无赦。
在追究法官责任的同时,宋政府还做了另一项工作,就是给受害者家庭发放经济补偿。仁宗皇帝下诏,本案冤死者的家庭,“赐钱粟,免三年差役”。“赐钱粟”,就是赐给钱物与粮食,就相当于今天的“国家赔偿”。当然宋朝并没有“国家赔偿”这样的说法,但说成是对冤错案家属的经济补偿,是没问题的。
在宋代,冤案平反之后,含冤的人或其家属可以得到一份经济补偿,并不是只有陇州案一个特例,而是相当常见。我前几年曾搜集到一些事例。这里介绍两个:
一个案例发生在南宋孝宗淳熙年间。当时有一份来自边关发往朝廷的军事密函,在传递过程当中居然被人私自拆封,并塞了一封匿名信。当时出于保密的需要,宋朝的军事情报必须装在密封的竹筒内传递,叫做“递筒”,任何人私自拆开递筒,都是严重触犯法律的行为。但现在竹筒里面的密件竟然被调包,朝廷当然震惊,彻查下来,获悉是池州的递卒,就是送快递的士兵,叫做汪青,私自拆开了递筒。
当时宋朝与金国在边境对抗,汪青触犯了军纪,后果很严重,所以被判了斩刑。几年后,却发现原来是其他递卒偷拆了递筒,朝廷这才知道汪青是冤枉的,被冤杀了。
既然是冤案,对法官的责任追究是免不了的。当年主审汪青案的法官是池州太守赵粹中,他并不是一个糊涂官,曾平反岳飞案。他对汪青案的错判应该是无意的误判,是“失入人罪”。但按宋代的司法问责制度,即便是好官,即便是失入,也是要问责的。所以赵粹中受了处分,其他有牵连的法官与狱吏也都受到了程度不一的责罚。
同时,宋孝宗下诏,给冤死的递卒汪青家“衣粮十五年”,由政府赡养汪青的妻小十五年,以弥补汪青之案。这个“给衣粮十五年”,就是宋朝政府给予冤错案死者之家属的经济补偿[②]。
就我搜集到的案例来看,这类经济补偿在“冤死案”的平反过程中最为常见。那么未死人的冤案是不是就没有经济补偿呢?也不是。来看第二个例子:
北宋雍熙年间,宦官何绍贞出外办事,办好了回京,走到开封府辖下的中牟县,天色未明,见到几个人手持武器,行走于路旁。何绍贞怀疑他们是盗贼,便将他们抓起来拷问,这些人受不了刑讯之苦,供认是盗贼。然后何绍贞押着他们回到京城。宋太宗得悉,先是非常吃惊,继而想到,这些人虽然手持武器却未闻有抢劫的行为,如果真为劫盗,怎么可能束手就擒?因此,太宗皇帝命令开封府来调查此案,务必要查个水落石出。
开封府最后查清楚了,原来这些人都是中牟县的县民,因为要到嵩山拜神祈祷,连夜赶路,所以带了武器作为防身之用。宋太宗接到开封府的结案报告说:“差点冤枉了好人。”下诏将无事生非的何绍贞抓起来治罪,几名受了冤枉的县民,则各赐茶卉、束帛,遣送回家。这里的茶卉、束帛,也类似于经济补偿[③]。
当一宗冤案平反后,官府能够给受害者家庭作出经济补偿,毫无疑问是人道主义的体现。虽然这还不能说是司法赔偿制度,但是,如果宋朝的冤案补偿惯例得以延续下去,假以时日,未必就不能演化出具有现代文明价值的司法赔偿制度。
可惜的是,这一经济补偿的惯例宋后便中断了。我在明清时期的冤错案当中未能找到经济补偿的记载。不妨来看一看清末的杨乃武与小白菜案。
小白菜被人诬告与杨乃武通奸,谋杀亲夫,两人含冤入狱,受尽酷刑,审到最后,法官大人说,你们并未杀人,回去吧。既没有对含冤者受过的苦表示道歉,更没有作出任何经济补偿。不但如此,还将小白菜打了八十大板,革了杨乃武功名以抵刑罚[④]。因为法官大人认为,杨乃武与小白菜关系不清白,才惹出了这一档官司。
从有经济补偿到没有经济补偿,这一小小的历史变局真令人感到大大的遗憾。好了,我们对宋代法制文明的讲述,到此告一段落。下一讲,我们要来讲一讲宋王朝最后覆灭的一些细节,它居然与吴钩老师个人的生活经历有着奇妙的联系。感谢你收听今天的《中国历史大变局》,我们下一讲再见。
[①]见载《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百十:“夏四月戊寅,贬屯田员外郎、同判陇州孙济为雷州参军;军事判官李谨言、推官李廓、司理参军严九龄、陇安县尉董元亨并除名,配广州衙前。先是,陇安县民庞仁义诬马文千、高文密等五人为劫盗,元亨即逮系文千等,仁义且教其妻妾认所盗赃。既而文密掠死狱中,余遂诬服。文千父诉於州,济权领州事,而不为理。文千等既抵死,而秦州乃捕得真为盗者。济等会赦当原,上怒,特远贬之,司理院狱吏仍杖脊配沙门岛,县吏刺配广南牢城,文千等五家皆赐钱米,复其役三年。因下诏曰:「陇州论平民五人为劫盗抵死,主者虽更赦,已悉致於理。自今亲民掌狱官,其务审狱情,苟或枉滥,必罚无赦。」”
[②]《宋史》:“壬寅淳熙九年春正月壬申朔。是月,赈两浙饥。初,池州汪青坐盗发递,青诛后,他卒事觉,知非青罪。诏失入官吏赵粹中落职,余责罚有差,青家支给五年。王淮奏:『陛下念一夫之冤,存恤其家,恩及幽明矣。』”
[③]见载《宋太宗实录》卷三十二:“(何绍贞)护送宫人诣永昌陵,还至中牟,天未明,见数人持兵行道旁,绍贞疑其盗,捕而笞掠之,人不胜其苦,皆自诬服,缚送致京师。上初闻甚惊,既而思之曰:‘此人虽持兵,且未见劫盗之状,假令为劫,岂绍贞能制而缚之乎?’因令送开封府鞫之,及狱成,果县民诣嵩岳祈祷,以兵自防耳。上大骇曰:‘几险平民于法!’各赐茶卉、束帛而遣之。”
[④]载于《杨乃武案审结奏折简述》:“讯无与葛毕氏通奸确据,但就同食教经而论,亦属不知远嫌。又复诬指何春芳在葛家之玩笑,虽因图脱己罪,并非有心陷害,实系狱囚诬指平人,有违定制律。应杖一百,业已革去举人,免其再议。葛毕氏捏供与杨乃武商令谋毒本夫,讯因畏刑所致,惟与杨乃武同居时,不避嫌疑,致招他议,虽无奸私实据,实属不守妇道,拟杖八十。”
宋朝有法官吗?
你讲的有依据吗
是不是瞎拍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