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 吴钩 | 宋朝女性能继承父母遗产吗?(原声)

6.7 吴钩 | 宋朝女性能继承父母遗产吗?(原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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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变幻莫测,历史教你选择。欢迎收听由观乎文化和喜马拉雅共同制作的《中国历史大变局》节目,我是吴钩,由我为你主讲宋朝大变局。


我们上一讲介绍了宋朝贫困人口可以享有的社会福利,接下来,我们要讲一讲宋朝人的财产制度,更准确地说是要谈一谈宋朝女性的财产制度,因为古代男性的财产权是毫无疑问的,有争议的是女性的财产权。那么一个生活在宋朝的女子,到底有没有财产权呢?


我先说一个小故事:南宋时候,在巴陵县——就是今天的湖南岳阳,有一个未婚的女子,姓石,石头的石,大家称她为“阿石”。这是宋朝人称呼女性的一个习惯,比如一个姓吴的女子,人们一般会叫她“阿吴”。这个阿石已经有了婚配,但是还没有成亲,她的未婚夫叫廖万英。


阿石父母双亡,也没给她留下什么遗产。她有一个叔叔叫石居易——跟唐朝诗人白居易同名。这位叔叔就很可怜阿石,看她没有什么嫁妆,便送了她一块田地。阿石又委托她的哥哥,叫石辉的,将这块田产卖出去,换成现金,用来购买她结婚的嫁妆。但是石辉这个人,是一个无赖,之前因为吃喝玩乐,欠下一屁股债,居然把卖地得来的400贯钱据为己有,用来还债。宋朝的400贯钱折算成人民币的话,大约有二十万。也就是说,哥哥吞占了妹妹的嫁妆,而且数额还不小。


阿石的未婚夫廖万英听到这个消息之后,心里就很生气,然后跑上门来,向她的大舅子石辉索取400贯钱。石辉就不给,廖万英就将他告上了法庭。那么大家猜一猜法官会怎么判决这一起财产纠纷案?


法官首先将石辉臭骂了一顿,他说你作为兄长,父母不在,长兄为父,本来妹妹要出嫁,你应该有责任给妹妹准备嫁妆,但你非但没掏一毛钱,还将叔叔助嫁的田产给霸占了,你丢不丢人?


然后,法官又将廖万英臭骂了一顿:说你男子汉大丈夫,却盯着未婚妻那点嫁妆,羞不羞啊?现在闹上法庭,就算你得到了嫁妆,但亲戚之间的感情已经难以修补,岂不是得不偿失?请反省一下你的做法是否恰当[①]


虽然法官对诉讼双方都作出了道义上的谴责,但案子应该怎么判,还是要按法律来。宋朝的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根据宋朝的法律,法官认为,廖万英有权利要求石辉归还未婚妻的陪嫁田,石辉必须将田地赎回来,还给他的妹妹和妹夫。这是法官作出的一个判决。


这个判决告诉我们,宋代的女性是有财产权的。一般来说,在宋朝,未婚的女孩子,她的财产权是以嫁妆的形式出现的。一个未嫁的女孩子获得一份嫁妆,作为她从娘家继承的财产,是宋朝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我们现在不要小看宋朝人的嫁妆,一听到嫁妆这两个字以为就是一些金银首饰,值不了多少钱。其实因为宋朝流行厚嫁之风,女孩子的嫁妆是非常丰厚的,不仅仅是一些金银首饰,而是几亩、十几亩甚至几百亩的田产,或者是一套、几套的房产,都是不动产,价值非常高的。


到了南宋的时候,法律又对女儿所能继承的财产份额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什么规定呢?“父母双亡,儿女分家,女合得男之半。”[②]女合得男之半,这句话又是什么意思呢?就是说兄弟姐妹分家的时候,姐妹能分到的财产,是她们兄弟的一半。以现在的眼光来看,这当然是男女不平等,女的只有男的一半。但是放在中国历史上,应该承认,这真的是难能可贵的。你要知道,不管是宋朝之前,还是在宋朝之后的朝代,法律都没有很明确地赋予女性“合得男之半”的财产继承权。


“女合得男之半”,这是女孩子有兄弟的情况下能够继承到的财产份额。还有一种情况:一户人家假如只生了女儿,没有生男丁,按照宋朝人的说法,这叫做“户绝”。因为按古人的观念,只有男丁才可以传承香火,没有男丁的话,就意味着香火要断绝,所以叫“户绝”。宋朝法律规定,在户绝的情况下,女儿是可以继承到父母的全部遗产的[③]


这里说的女儿,是指未出嫁的女儿。如果这户人家既有未出嫁的女儿,又有已经出嫁的女儿,那么财产应该怎么分割?法律也有比较详细的规定,法律是这么规定的:未出嫁的女儿继承财产的三分之二,已出嫁的女儿继承三分之一。这个规定我认为是很合理的,为什么?因为出嫁女在前面就已经继承到了一份嫁妆。


前面我们说过,女孩子继承到的财产,通常是以“嫁妆”的名义保管下来,等到她出嫁的时候,她会带着这些财产到丈夫家,归他们小夫妻共同所有,娘家是不可以占用这笔财产的。所以在前面我们讲到的故事里面,廖万英起诉他的大舅子,才可获得胜诉。


夫家也不能占用媳妇带过来的嫁妆,因为宋朝的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④]”。这是什么意思呢?意思是说在古代,我们都是大家庭,家长一般都生养了几个儿女,财产是大家庭的共同财产,将来家长去世了,兄弟姐妹才分家。媳妇从娘家带过来的嫁妆,是属于小夫妻的私财,不是大家庭的共同财产。分家的时候,这个是私财是不可以拿出来分的。


因为法律有这么一个规定,有一些人贪小便宜,就用大家庭的共同财产去买地、买房,然后说是我妻子的嫁妆——这么登记。这样在分家的时候,这些财产就不用拿出来分,就落入了自己的口袋。当时有一些大家族的家长,用心良苦地告诫她的子女:你千万不要这么做,这么做虽然可以占一点小便宜,但日后会吃大亏的。日后为什么会吃大亏?下面我们会说到。


既然妻子的嫁妆是归小夫妻共同所有,那么丈夫对妻子的嫁妆是不是有支配权呢?也不一定。因为嫁妆的支配权通常还是牢牢掌握在妻子手里的。也就是说,怎么保管,怎么处分自己的嫁妆,妻子说了算。如果丈夫动用他妻子的嫁妆,会被别人瞧不起,别人会指指点点,说这个男人没出息,连老婆的嫁妆都要挪用。


当然,在很多时候,妻子也会将自己的嫁妆拿出来,交给她丈夫去使用,或者交给家庭去使用。当一个妻子这么做的时候,通常会被当成好人好事来称赞一番的。这也说明,妻子不拿出自己的嫁妆,是本分;拿出来了,是美德。


由于嫁妆实际上是归妻子本人支配的,将来万一这小俩口离婚了,妻子是可以带着她的个人财产回到娘家,或者是改嫁。所以,宋朝那些大家族的家长,才会这样告诫子女:你千万不要把大家庭的共有财产偷偷地改成你妻子嫁妆的名义,虽然这么做可以占点小便宜,但是将来万一你妻子要是改嫁了,这些财产就会被她带走咯,这就是要吃大亏。


宋朝两个家庭如果结成了亲家,那么在新郎新娘成亲之前,双方要交换婚帖。其中女方的婚帖会写明:出嫁的是我们家哪个小娘子,排行第几,芳名叫什么,生辰八字又是什么,但还有最重要的一栏也必须要写出来,是什么呢?是要列出陪嫁的嫁妆:金银珠宝是多少,田产是多少,房产又是多少,都要写得清清楚楚,不能含糊。为什么要列明这些陪嫁的嫁妆?是炫富吗?不是。这是婚前财产证明。将来万一小夫妻离婚了,或者是出于其他的原因,妻子要改嫁,这婚帖上面写清楚的嫁妆,妻子是可以带走的。婚帖就是她的财产证明。


说到这里,我可以很明确地说,宋朝的女性是有财产权的。放在中国历史上,当然不包括现代社会,宋朝女性所拥有的财产权,也是最大的。


我们可以来比较一下。先说宋朝之前——唐朝的情况。唐朝的女性也有法定的财产继承权,也是可以办嫁妆的名义来继承父母的一部分遗产,但是继承的份额是非常少的,是她兄弟聘礼的一半。在户绝的情况下,也就是说,在没有男丁的情况下,唐朝(时)的女儿也可以继承她父母的全部遗产。这是唐朝的情况,宋朝的女性财产权是从唐朝制度延续下来的,并且是在唐朝制度的基础上做出了发展。比如唐代女性的嫁妆份额,法定是她兄弟聘礼的一半。北宋的时候还沿用这样的规定,但是到南宋的时候,女性以办嫁妆名义能继承的财产份额,已经扩大到她兄弟份额的一半。


这个财产权的扩大,我认为与宋代的厚嫁之风有关,一个女性的陪嫁财产越多,她在夫家的地位就越高,即使以后离婚,她还可以把她的财产带走[⑤],生活也会有一定的保障。出于对自家女儿的关心或者说保护,父母也乐意给予女儿更多的财产。


那么宋朝之后呢?明清时期,法律已经很少提到女性的财产继承权了,当然按民间的习惯,女孩子一般也可以以办嫁妆的名义从父母那里继承到一笔财产。不过,请注意,这是民间的习惯,而不是法律的规定。未经法律确认的权利,我认为是不稳定的,有些地方可能有这样的习惯,另外一些地方则没有。比如在我老家,直到80年代,按民间的风俗的话,女孩子还是不能从她娘家那里继承到财产的。而且,按照明清的法律,女性带着她的嫁妆进了夫家之后,这个嫁妆的财产权也是归丈夫家所有,以后离婚她回娘家了,或者改嫁了,是不可以带走的。这一点和宋代的情况不一样。


只有在一种情况下,明清的法律才明确承认的女性财产继承权。哪种情况下呢?就是在一对父母没有儿子继承香火的情况下,女儿是可以继承她父母的遗产的。但是,法律同时又规定,如果父亲没有生儿子就去世了,那么他的族人就有义务给他挑选一个继子,来继承他的香火。财产也是由继子来继承,还是没有女儿的份。


与宋代相比,明清女性的财产继承权可以说出现了很大的倒退。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倒退呢?我个人认为,跟明清时候的主流意识形态越来越僵化有关。明清时候,理学已经被尊为国家正统。在宋代时,理学只是一种民间学派,理学以“在野”的地位,对帝王,对士大夫群体提出了各种严格的道德要求;而理学在明清时候成了国家正统之后,却是以“在朝”的地位,对民间,包括对女性提出了严格的道德要求。也就是说理学约束的对象发生了变化,从约束士大夫群体转为约束民间社会,约束女性。


好,讲完宋朝女性的财产权之后,下一讲我们还要讲一讲宋朝女性可不可以自己提出离婚。我们可能都以为古代只有休妻,没有离婚。真的是这样吗?下回我们细说。感谢您收听今天的《中国历史大变局》。


今天女人的地位可以说提高了很多,女性的财产权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在实践当中,女性的财产权是否和男性平等了呢?欢迎大家在评论区分享自己的经历和想法。


如果你有什么问题,也可以在下方的评论区中提出,小助手们会挑选大家的问题,汇集起来统一给大家答复。听众答疑将在微信公众号“姜鹏历史沙龙”中统一推送哦~~


[①]见载《名公书判清明集》卷6《诉奁田》;

[②]出自《名公书判清明集》卷8《女婿不应中分妻家财产》;

[③]见载《宋刑统》卷12《户绝资产》准唐《丧葬令》;《名公书判清明集》卷9《孤女赎父田》也有“户绝财产尽给在室诸女,而归宗女减半”的规定;

[④]出自《宋刑统》卷12《户婚律·卑幼私用财》;

[⑤]见载《宋刑统》卷12《户婚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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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 鸣鹅曲木

    吴钩老师口音很清楚,能否去掉女声?

  • 毛毛牛bj

    宋朝在继承财产上是比较公平的,男女平等,难能可贵。安徽有个歙县牌坊村,贞节牌坊好几座,为青年丧夫守寡一生的所谓节妇所立。都是用石头柱子搭起来的,很高大。牌坊村不止歙县这一座,立牌坊是当时的风气。明清时代理学被尊为正统,这些贞洁牌坊就是理学“存天理,灭人欲。”的产物。明清时代妇女的地位大倒退。据说裹小脚也是从宋朝开始流行,也是有理学推动的因素,大兴于明朝,对妇女的摧残,罄竹难书。

  • 朝歌月

    老师可爱的口音

  • 白小豆豆

    真想不到,宋朝的嫁妆和财产制度这么合理,再次膜拜宋朝。

  • 鸣鹅曲木

    建议去掉女声

  • 和_vvv

    阿石。

  • 大山子_q1

    吴老师声音好听,越听越可耐

  • yinrome

    听到“法院”和“法官”,立刻出戏

  • 听友206468405

    宋朝有法官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