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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讲,我们讲到了宋代皇帝与皇权所受到的种种束缚。宋朝皇帝受到的制约,也体现在圣旨的格式上。这一讲,我们就来看看宋朝的圣旨有什么特点,又是如何出台的。
从圣旨的文书格式来看,唐宋圣旨与明清圣旨的差异是非常大的。不少编写古装电视剧的编剧朋友不了解这些差异,往往会将唐宋时期的圣旨写成了明清圣旨的格式。那么唐宋圣旨与明清圣旨的文本格式到底有什么不同呢?
记得2017年2月,有媒体报道,浙江绍兴市的草塔镇某村庄发现了一份“唐朝圣旨”,是唐代宗李豫于广德三年(即公元765年)颁给河中节度使郭子仪的告身。告身,就是皇帝颁发的任命状。据说那个小村庄有多户人家姓郭,自称是唐代名将郭子仪的后代,郭家人一直保留着这份“唐朝圣旨”,作为传家宝。2017年农历正月初三取出来祭拜先祖时,被前来考察的人发现,这才有了“绍兴小村惊现唐代圣旨”的新闻。
从新闻配发的“圣旨”图片来看,这份“圣旨”的文字大意是说,因为郭子仪平定叛乱、政绩卓著,皇帝赐封郭子仪为河中节度使。“圣旨”的开头,有八个字:“奉天承运皇帝制宝”。
绍兴小村发现的圣旨
10多年前,浙江的武义县也发现了一份宋代的圣旨,是南宋末宋度宗授予马光祖为“参知政事兼管文殿学士”的告身。“圣旨”的开头也是八个字:“奉天承运皇帝制曰”;落款是:宋咸淳二年八月十五日,并加盖“敕命之宝”的印章[①]。
我们可以非常肯定地说,这两份所谓的唐朝“圣旨”与宋朝“圣旨”,都是后人伪造的。因为唐宋圣旨的文书格式不是这个样子的。
唐宋圣旨的开头,通常是两个字:“门下”;或者一个字:“敕”。到了明代,才用“奉天承运皇帝诏曰”作为圣旨的开头语。
唐宋圣旨的落款,也不是盖一个“敕命之宝”的皇帝宝印,而是一大串签名,从宰相、副宰相,到中书舍人、给事中,再到接受这份圣旨的尚书省官员、制作圣旨的工作人员等等都要签名。到了明清时候,这一大串签名就不见了,只盖一个皇帝的宝印。
这种圣旨格式的差异反映了什么?不仅仅是官方文书形式的改变,更是皇帝圣旨出台程序的变迁。宋代圣旨常用的开头语“门下”,是指宰相机构——门下省,表示这道圣旨是经由宰相机构颁发的;而明清圣旨的开头语变成了“奉天承运皇帝诏曰”,则意味着圣旨是皇帝直接下发的。
这是因为朱元璋废除了宰相制度之后,皇帝直接指挥政府,成了政府的首脑,代表皇帝命令的圣旨,当然也是由皇帝直接颁发。而在宋代,皇帝只是国家元首,并非政府首脑,政府首脑是宰相。一般情况下,皇帝并不能直接指挥政府,而是由宰相来指挥。皇帝的圣旨,虽然是以皇帝的名义发布的,但在程序上,必须经由宰相机构颁发。绕过宰相机构直接发布的圣旨,通常会被认为不合法。
宋朝的圣旨,不但必须由宰相机构颁发,而且从起草到生效,通常都需要经过非常严密的程序。现在我们就来看看宋朝时一道圣旨的出台流程:
所有的圣旨,当然都是以君主的名义发布,君主有权力直接授意拟旨,但更为常见的情况,是宰相机构先将意见写成札子,进呈皇帝,获得认可,再授意起草圣旨。
负责起草圣旨的人,是中书省的中书舍人,元丰改制前则是知制诰起草圣旨,并不是说皇帝指定哪一个亲信太监大笔一挥,就可以成为圣旨。
中书舍人的职责有二,一为“制词”,即根据皇帝的旨意起草圣旨。宋朝人将皇帝的旨意称为“词头”。中书舍人有一项特权:如果他觉得“词头”不合法度,无论这词头出自皇帝本人的意思,还是宰相进呈的意思,他都可以拒绝草诏,这叫做“封还词头”,是宋朝法律明确赋予中书舍人的权力。
中书舍人若“封还词头”,而皇帝又固执地非要下诏不可,那么可以由次舍人草诏,但次舍人同样可以“封还词头”。理论上,只要中书舍人达成“拒不草诏”的一致意见,便可以将一道不适宜的圣旨书“扼杀于萌芽状态”。
不妨来看一个例子:宋神宗熙宁三年(1070),参知政事王安石欲将自己的亲信、新法的支持者李定破格提拔为御史,皇帝也同意了。但李定这个人人品很坏,声名很臭,知制诰宋敏求即拒绝起草任命李定的诏书,封还词头,并于三天后辞职;接替他的另外两名知制诰苏颂、李大临,也以“爱惜朝廷之法制”为由,再次封还词头。为让李定顺利通过任命,神宗与王安石免去苏颂与李大临之职,任命听话的人当知制诰,总算将李定弄进中央政府当了御史[②]。
如果负责草诏的中书舍人认为词头并无什么失当,或者他懒得多事,总之将诏书起草好了,也写得很漂亮,便可以进呈皇帝认可,然后抄在黄纸上颁发下去,叫做“录黄”。但这不代表圣旨就一定可以颁发下去,它还要经中书舍人“宣行”,这就涉及到宋代中书舍人的另一项职权:宣行圣旨。
如果宣行的中书舍人认为圣旨不当,他有权拒绝在录黄上签名,不宣行,实际上就是驳回圣旨。如果负责宣行的中书舍人并无异议,便可签名表示通过,即完成宣行的程序,这叫做“书行”,再发至门下省审核。
负责审核录黄的门下省机构是给事中。给事中如果认为圣旨不当,也有权力封驳。宋代给事中封驳圣旨的权力也是法定的。
我们再来看一个例子:南宋初,有个叫做王继先的御医,因为治好了高宗之病,高宗想封他为“武功大夫”,相当于提拔为中层干部。圣旨发下来,被一位叫富直柔的给事中封驳回去,因为这种破例的人事任命不合宋代的“伎术官法”。宋朝将观测天文、医术、绘画等技术性工作人员列为“伎术官”,他们的升迁是受到限制的,不能获得高的行政级别。富直柔反驳的依据,就是这个。但高宗说,“这是特例,让给事中放行吧。”但富直柔不屈不挠,再次封驳。最后高宗不得不屈服,收回成命[③]。
给事中如对录黄没啥意见,便签署下自己名字,表示审核通过,这叫做“书读”。给事中若未“书读”,门下省长官(宰相)先签名,则为“违制”。显然,中书舍人不“书行”、给事中不“书读”,都对皇帝的圣旨构成了合法的封驳。
一道诏书经过中书舍人“制词”、“书行”与给事中的“书读”等三道关卡之后,如果都没有发现问题,就可以成为正式的圣旨,交给宰相机构的分支——尚书省执行了。但这里我们还要补充一点:作为正式政令的圣旨,必须有宰相副署,副就是副部长的副,署就是署名的署。宰相如果不签名,圣旨也无法生效。
那些同意这道圣旨生效、颁发的人,从中书舍人、给事中,到三省的长官,即宰相,都需要在圣旨上签名。所以,我们在宋朝传下来的圣旨中,可以看到一长串签名。签名既代表权力,更代表责任。将来若是发现这道圣旨是错误的政令,那么所有在圣旨上签名的人,都需要问责。
圣旨生效、实行之后,如果发现诏书有失当之处,该怎么办呢?还有最后一道关卡——台谏。台谏拥有论列政令得失、审查诏书乃至追改诏书的法定权力。前面我们提到宋神宗要封李定为御史却受到知制诰一而再再而三封还词头的故事,这个故事还有尾声,我们讲完它:宋神宗与王安石通过更换知制诰的办法,如愿以偿地将李定任命为御史。但是,其他御史官不久又以李定没有为母亲“丁忧”为理由,展开对李定的弹劾。丁忧是古代的一项制度,指父母过世,当官的儿子要停职回家,守孝三年。如果不丁忧,即为不孝,会受到弹劾。御史的弹劾,最后迫使李定狼狈辞职。
了解了宋朝圣旨的出台流程,我们会知道,在以宋代为历史背景的古装电视剧里,皇帝喊一声“拟旨”,马上就可以发布一道圣旨的镜头,这不过是编剧的想象而已。
当然,宋朝皇帝有时候也会绕过中书舍人草诏、给事中审核等法定程序,也不用宰相副署,直接下诏,这叫做“手诏”、“内降”、“内批”。历史上也不鲜见。但,这类私旨在法理上并不具备合法性,政府也可以拒不执行。因此,我们可以说,在政治正常时期,宋朝的君权是受到多重制度性制约的,皇帝不大可能“有权就是任性”。
但这么周密的圣旨出台程序,到了明清时期便找不到了,明代废除了宰相制度,宰相副署圣旨的机制也就不复存在,不过明朝的内阁学士在草拟圣旨时,还可以封还词头,六科给事中在审核圣旨时,也可以封驳,而在清代,封还词头与封驳圣旨的做法基本都消失了,理论上,清代皇帝随随便便就可以下一道圣旨。
体现在圣旨的文书格式上,就是圣旨的开头出现了“奉天承运皇帝诏曰”的常用语,圣旨的结尾不见了一串签名,换成了皇帝的宝印。这其实也是皇权得到强化的反映。好了,今天的话题先讲到这。下一讲,我们还要来谈谈宋朝的“左右派”。感谢你收听今天的《中国历史大变局》。我们下一讲再见。
[①]马光祖敕命文书发现于浙江武义,由武义县档案馆提供鉴定,同时提供鉴定的还有《马氏宗谱》收录的原文。马光祖敕命文书原文如下:奉天承运,帝制曰:朕惟朝廷烈职必须欲求臣之忠,必先崇其爵禄,听臣忠言谠论,以尽其辅弼之诚。尔光祖登名进士,历任两广提刑兼督按抚司农,其功及我朝,历岁既久。今特升尔参知政事兼管文殿学士,所以彰殿,报臣之心。尔当益励益修,厥德厥志,可依前件。右特下,升授如前,牒到奉行。奉议大夫吏部考功郎中兼清吏司奉行,金紫光禄大夫太子太傅掌天下国史敕令臣陈惟之保举,正奉大夫尚书吏部侍郎上柱国开国功臣田洪谨言。右敕下为管文殿学士马光祖,准此。宋咸淳二年八月十五日辰时下加盖“敕命之宝”章;
[②]出自《皇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第六十九《青苗法下》;
[③]《宋史》卷四百七十列传第二百二十九《王继先传》:“王继先,开封人。奸黠善佞。建炎初以医得幸,其后浸贵宠,世号王医师。至和安大夫、开州团练使致仕。寻以覃恩,改授武功大夫,落致仕。给事中富直柔奏:‘继先以杂流易前班,则自此转行无碍,深恐将帅解体。’帝曰:‘朕顷冒海气,继先诊视有奇效。可特书读。’直柔再驳,命乃寝。既而特授荣州防御使。
老师如果可以贴一张宋朝圣旨图片就太好了
为什么要出女生版,都不能按顺序听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