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票据行为——背书、承兑、保证(二)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票据行为——背书、承兑、保证(二)

00:00
28:04

【举例】出票人甲在票据正面写明“不得转让”或“禁止背书”字样,乙再背书给丙会导致背书行为无效。

【举例】出票人甲背书给乙,乙背书给丙,并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然后丙背书给丁,该背书行为人,则乙(原背书人)对丁(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对丙(直接的被背书人)仍然承担票据责任。
  【注意】与追索权的结合考核。

(三)承兑(仅适用于商业汇票
  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
  1.受理承兑
  付款人应当在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
  2.附条件的承兑
  
承兑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视为“拒绝承兑”

  (四)保证
  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1.保证人
  (1)保证人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
  (2)不得担任保证人的主体
  ①国家机关
  ②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③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取得书面授权)
  ④职能部门

  2.必须记载事项记载事项
  (1)表明“保证”的字样;
  (2保证人签章;
  (3)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4)被保证人的名称;
  (5)保证日期。


3.保证责任
  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4.附条件的保证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5.保证效力
  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总结1】关于背书的效力


以上内容来自专辑
用户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发表第一个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