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税目
征税对象的“具体化”。
(四)税率
1.性质
计税税额的“尺度”。
2.地位
税率是税法的“核心要素”。
3.税率的分类
(1)比例税率
(2)累进税率
①全额累进税率(我国目前已取消)
②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
③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
(3)定额税率
征税对象的“单位”直接规定一定的税额。
(五)计税依据
1.性质
计算应纳税额依据或标准
2.分类
(1)从价计征(与价格相关,以金额为基准)
(2)从量计征(与物理属性相关,以数量为基准)
(六)纳税环节
税法上规定的征税对象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七)纳税期限
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后”应依法缴纳税款的期限。
(八)纳税地点
根据各个税种纳税对象的纳税环节和有利于对税款的源泉控制而规定的纳税人的具体纳税地点。
(九)税收优惠
1.减税和免税
(1)减税是对应征税款减少征收部分税款。
(2)免税是对按规定征收的税款给予免除。
【提示】
期限:长期减免税项目、一定期限的减免税
2.起征点
(1)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部数额征税”
(2)征税对象的数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
3.免征额
对征税对象的“一部分”免于征税的数额。
(十)法律责任
税法中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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