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结算法律制度——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一)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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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一)适用范围
  (1)银行汇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支取现金。
  (2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二)必须记载事项(七项)
  (1)表明“银行汇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出票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三)银行汇票独有的特殊规定
  1.关于记载“现金”字样银行汇票的特殊要求
  (1)使用限制。
  签发现金银行汇票,申请人和收款人必须均为个人,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汇票。
  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现金”字样。
  (2)背书转让限制
  银行汇票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3)允许挂失
  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2.关于银行汇票记载“实际结算金额”特殊规定
  (1)更改限制
  一经填写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2)兑付受理限制
  提示付款时,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3)背书转让限制
  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票据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3.提示付款
  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迄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七、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一)适用范围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链接】
  单位才能使用的支付结算方式包括:托收承付、商业汇票和国内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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