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票据期限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票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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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票据期限 

(一)提示承兑期限
  1.期限规定
  (1)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关于票据承兑期限:

 假设定日付款的票据,出票日为11日,到期日为51日,提示承兑期限为11日至51日。

假设出票后定期付款票据,出票日为11日,出票后四个月到期,即到期日为51日,提示承兑期限为11日至51日。

假设见票后定期付款票据,出票日为11日,则提示承兑期限为11日至21日。假定是见票后四个月付款,如果在110提示承兑,那么到期日为510日。

  2.超过承兑期限法律后果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假设丙在票据到期之后还没有提示承兑,此时丙不可以向乙进行追索权,但不会丧失对出票人和付款人的票据权利,丙可以要求甲或是A银行承担票据责任。

  (二)付款期限和提示付款期限
  1.期限规定
  (1)汇票。
  ①纸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电子承兑汇票期限自出票日至到期日不超过1年
  ②见票即付的票据“汇票”,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③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提示付款期限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关于付款期限和提示付款期限:


 假设为纸质商业汇票,出票日为11日,付款期限为11日至71日。假设到期日为41日,提示付款期限为到期日起10天,所以提示付款期限为41日至410日。

  (2)本票。
  本票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3)支票。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10

  2.超过付款期限法律后果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甲向乙出票,已经由A银行进行承兑,后来丙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向A银行提示付款。此时丙不可以向乙进行追索,可以向甲或是A银行进行追索权;另外丙公司也可以作出书面说明,然后和票据再一起提示付款,此时A银行要进行付款。

  (三)追索权期限
  1.期限规定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拒绝证明之日起3日内
  2.超过期限的法律后果
  (1)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2)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四)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1.期限规定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
  商业汇票:

2)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
  银行汇票:


 银行本票:

3)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5)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说明】此处的前手不包括出票人和承兑人。
  追索权和再追索权:



假设丁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拒绝付款。丁向丙进行追索,追索期限为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行驶;此时丙具有再追索权,3个月的计算起点由丙是否付款决定,如果丙向丁进行了付款,那么丙行使再追索权的时间为自丙清偿之日起3个月内行使;如果丙不向丁付款,而丁向人民法院起诉让丙进行付款,那么丙行使再追索权的时间为自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内行使。

  2.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期限法律后果
  持票人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款金额相当的利益。

 假设甲和乙之间有一个票据关系,甲向乙出具商业承兑汇票,乙的票据权利到期未行使,那么乙的票据权利消失,但是乙仍然有民事权利,可以向甲行使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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