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2-如何规避劳动用工风险(二)

0012-如何规避劳动用工风险(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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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再来继续跟大家分享关于企业劳动用工方面另外3个要点:


第一点,劳动合同中如何规定试用期的问题

关于试用期期限的设立,《劳动合同法》里有明确的规定,应严格按照该规定进行设定,超过法定试用期限的试用期是无效的。


1、劳动合同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4、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二点,工作时间的问题

标准工时制下,员工的法定工作时间是每日工作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不得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如果对于刚成立的公司来说,无法按照上述工时来执行,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修改:


1、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不定时工作制。

2、有些条件允许的工作岗位,可以采取远程办公的方式,让员工自己在家办公,自行安排工作时间。

3、注重员工的休息权。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不是公司只要付加班费就可以无限制的要求员工加班。


第三点,是要注意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和管理。

关于女职工的特殊管理主要是指三期待遇。三期是指孕期、产期、哺乳期。在这三个特殊期限内,女职工享有休产假及要求减轻劳动量的权利。另外,在三期内,除女职工存在法定的过错,否则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劳动关系,即便劳动合同已经到期,也应顺延至三期届满才能正式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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