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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股权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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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公司法司解三第十八条所规定的,在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受让人应当承担连带补充清偿责任。而此处关键在于如何认定“知道或应当知道”,实务中依据最高法观点,受让人在受让股权时,应当负有审查公司章程和出资实缴情况,因此一般都认定受让人对于未全面出资是应当知道的。
听友88962841 回复 @听友86142303: 棒
串通低价购买股权会有什么影响
张庚园律师 回复 @那只蜗牛_tl: 需要先考虑损害了谁的利益
小明履行出资义务,低价收股权,这个怎么样?
打卡
的确应该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不是明知
做公司不容易啊
厉害了
如果新股东知道旧股东瑕疵出资,但是也以同样价款购买,要承担责任嘛?谢谢解答
张庚园律师 回复 @Fearless_XZ: 如果是知道的话,就还是有风险的。
不对啊,不是后面要补齐吗?怎么逃
连带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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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公司法司解三第十八条所规定的,在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受让人应当承担连带补充清偿责任。而此处关键在于如何认定“知道或应当知道”,实务中依据最高法观点,受让人在受让股权时,应当负有审查公司章程和出资实缴情况,因此一般都认定受让人对于未全面出资是应当知道的。
听友88962841 回复 @听友86142303: 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