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解有问题,抽逃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受让人应当全面审查,其受让抽逃出资的股权本身就是存在过错,所以现股东与原股东就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现股东与原股东是民事合同关系,原股东赔偿后,可以以原股东违约起诉原股东。另外一个关键,所谓深石原则,公司的股东利益与债权人利益冲突时优先保护债权人,所以现股东不能免责
怎么证明"明知"?
我在想一个问题,如果新股东明知,但以原价受让股份,也要承担连带补充责任对吧?如果知情是远低于股价要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不知情,无责任,那么这个知情责任范围是不是就是这个股价范围内。
张庚园律师 回复 @Fearless_XZ: 是明知就应该承担责任的。
张老师好,如果出现出资瑕疵的情况,受让该部分股份的第三人,要不要承担瑕疵出资的责任?
👍
我记得前面有一期是讲的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