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耕地占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9.4耕地占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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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 、计税依据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属于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的土地(以下简称应税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应税土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
二、单位税额
由于我国不同地区之间人口和耕地资源的分布极不均衡,有些地区人烟稠密,耕地资源相对匮乏;而有些地区则人烟稀少,耕地资源比较丰富。各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也有很大差异。考虑到不同地区之间客观条件的差别以及与此相关的税收调节力度和纳税人负担能力方面的差别,耕地占用税在税率设计上采用了地区差别幅度单位税额。基本规 定如下:
1.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下同),每平 方米为10~50元。
2.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40元。
3.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30元。
4.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25元。
《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耕地占用税法所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见表9-1)规定的平均税额。
《耕地占用税法》第五条规定,在人均耕地低于0.5亩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过《耕地占 用税法》第四条第二款确定的适用税额的50%。
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第二款或者第五条确定的当地适用税额,加按150%征收。
基本农田,是指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
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第二款确定的适用税额,但降低的部分不得超过50%。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 务院备案。
三 、税额计算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应税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应税土地当地适用税额计税,实行一次性征收。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加按150%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150%
当地适用税额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应税土地所在 地县级行政区的现行适用税额。
【 例 9 - 1】 假设某市一家企业新占用62500平方米耕地用于工业建设,所占耕地适用的定额税率为18元/平方米,请计算该企业应纳的耕地占用税。
应纳税额=62500×18=11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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