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耕地占用税--减免税优惠

9.3耕地占用税--减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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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减免税优惠
一 、减免税基本优惠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免税的军事设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的军事设施。具体包括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下列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1)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
(2)军用机场、港口、码头;
(3)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4)军用洞库、仓库;
(5)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测量、导航、助航标志;
(6)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
(7)边防、海防管控设施;
(8)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
上述所称军事设施,还包括军队为执行任务必需设置的临时设施。
2.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
(1)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2)免税的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3)免税的社会福利机构,是指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以及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专门为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场所。
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具体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养老院(或老人院)、老年公寓、护老院、护养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人服务中心等。
残疾人服务机构,是指为残疾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具体包括为肢体、智力、视力、听力、语言、精神方面有残疾的人员提供康复和功能补偿的辅助器具,进行康复治疗、康复训练,承担教育、养护和托管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
儿童福利机构,是指为孤、弃、残儿童提供养护、康复、医疗、教育、托管等服务的儿童社会福利服务机构。具体包括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SOS 儿童村、孤儿学校、残疾儿童康复中心、社区特教班等。
社会救助机构,是指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寻亲、医疗、未成年人教育、离站等服务的救助管理机构。具体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专门机构。
(4)免税的医疗机构,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内专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
医疗机构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3.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
二 、减免税其他优惠
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1)减税的铁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规定两侧留地、防火隔离带。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2)减税的公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属于农村公路的村道的主体工程以及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具体包括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 三级公路、四级公路和等外公路的主体工程及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
专用公路和城区内机动车道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3)减税的飞机场跑道、停机坪,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民用机场专门用于民用航空器起降、滑行、停放的场所。
(4)减税的港口,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港口内供船舶进出、停靠以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的场所。
(5)减税的航道,具体范围限于在江、河、湖泊、港湾等水域内供船舶安全航行的通道。
根据实际需要,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对上述规定的情形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6)减税的水利工程,具体范围限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防洪、排涝、灌溉、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工程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占压地和经批准的管理范围用地。
2.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3.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的其他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4.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依据“六税两费”优惠政策相关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耕地占用税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项优惠政策。
三、需要注意的事项
1.纳税人符合上述规定情形,享受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的,应当留存相关证明资料备查。
2.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以及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依法分别享受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优惠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情形的,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申报补缴税款,补缴税款按改变用途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改变用途时当地适用税额计算。
四、减免税管理
耕地占用税减免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纳税人根据政策规定自行判断符合优惠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纳税人对留存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符合耕地占用税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应留存下列材料:
(1)军事设施占用应税土地的证明材料;
(2)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应税土地的证明材料;
(3)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应税土地的证明材料;
(4)农村居民建房占用土地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5)其他减免耕地占用税情形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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