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

9.2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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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
耕地占用税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义务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义务人为用地申请人。其中,用地申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由同级土地储备中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门、单位履行 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义务人为实际用地人。
二、征税对象
耕地占用税的征税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行为。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具体而言,下列占地行为应缴纳耕地占用税:
1.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
临时占用耕地,是指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在一般不超过2年内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
2.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
(1)园地,包括果园、茶园、橡胶园、其他园地。其中,其他园地包括种植桑树、可可、咖啡、油棕、胡椒、药材等其他多年生作物的园地。
(2)林地,包括乔木林地、竹林地、红树林地、森林沼泽、灌木林地、灌丛沼泽、其他林地, 不包括城镇村庄范围内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用地,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用地。其中,其他林地,包括疏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林地。
(3)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沼泽草地、人工牧草地,以及用于农业生产并已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使用权证的草地。
(4)农田水利用地,包括农田排灌沟渠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5)养殖水面,包括人工开挖或者天然形成的用于水产养殖的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6)渔业水域滩涂,包括专门用于种植或者养殖水生动植物的海水潮浸地带和滩地,以及用于种植芦苇并定期进行人工养护管理的苇田。
此外,纳税人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属于上述所称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情形,同样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
需要注意的是,下列占地行为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1)建设农田水利设施占用耕地的。
(2)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所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
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生产种子、 种苗的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 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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