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江苏一饭店老板张某将300斤冷肉带到王某摊位处,请其帮忙绞碎。考虑到张某经常光顾,已收摊的王某便借相邻肉铺的绞肉机帮忙绞肉。
结果在绞肉过程中,王某不慎将手绞入机器中,受伤严重,经鉴定为八级残疾。
事后,王某就赔偿问题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这些猪肉是张某3个月前从王某处购买的,但3个月后让王某绞肉不属于买卖行为的附随义务。王某无偿提供劳务,且猪肉是用作饭店经营使用,应认定王某与饭店之间构成义务帮工。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自身承担70%的主要责任;张某承担30%的次要责任,赔偿王某1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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