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媒体报道,江苏一饭店老板在将三个月前从肉摊上买的300斤肉带到卖肉摊位上请肉摊老板帮忙绞肉时,导致肉摊老板在绞肉过程中不小心把手绞进了机器,且被鉴定为八级伤残,事发后肉摊老板因赔偿问题把饭店老板告到了法院,而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饭店老板在买肉3个月后让肉摊老板帮忙绞肉已经不属于买卖行为的附随义务,且这些猪肉是用作饭店经营使用,所以应认定肉摊老板和饭店之间构成义务帮工。最终法院判决肉摊老板自身承担70%的主要责任,饭店老板承担30%的次要责任,需赔偿肉摊老板19万余元。
网友A:天下果然没有免费的午餐!但是按常理来说,肉铺老板受伤属于操作不当,顾客赔偿那是情义,不赔偿也没什么说不过去的,不能道德绑架顾客。
网友B:这也不是肉店老板自愿提供的服务,总不能又想白嫖又不想承担责任吧!想安全没风险花钱不就好了嘛!反倒是肉店老板这个忙帮的太亏了。
那你认为肉摊老板免费帮顾客绞肉致残顾客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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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盲机灵鬼还真不少
什么?3个月买出去的肉,3个月后回来绞肉?这肉一点都不新鲜了
成都热情老板就差帮你把鱼肉做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