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工作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近年来,通过系列改革和专项行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取得长足进步。
全国两会期间,在接受新京报记者专访时,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提出,执行工作仍然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人民法院将全面履行执行职责,充分发挥强制执行兑现胜诉债权、引导社会诚信、维护法律权威的职能作用,确保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执行领域得到不折不扣贯彻落实。
开展民事强制执行法后续起草修订工作
新京报:近年来,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当前,人民法院在推进解决执行难方面还面临哪些挑战?未来将在哪些方面发力?
刘贵祥:近年来,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确实取得明显成效。但我们也深刻认识到,这与党中央“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要求和人民群众新期待相比,仍然存在不小差距,执行工作仍然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
对执行工作现代化的深度思考、系统性研判还有不足,在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体制优势转化为执行治理效能方面还有较大提升空间;执行体制机制改革仍需进一步深化,执行规范化建设以及加强对执行权制约监督的任务依然较为艰巨;执行队伍政治建设、廉政建设、能力建设还需持续发力,清除执行领域的顽瘴痼疾还需驰而不息、久久为功。
未来,我们要着力加强执行难综合治理,深化执行联动机制建设,在原覆盖基本财产形式的信息化查控系统基础上,继续推进与国家移民局、自然资源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等联动单位的合作,更加有力地破解查人找物难题。
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工作,完善失信被执行人联合信用惩戒机制。同时,细化信用惩戒分级机制,畅通信用惩戒救济渠道,探索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制度。
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有序推进交叉执行工作,更好发挥这一制度的执行效能,彻底解决一批执行积案、长期未化解信访案件和存在地方保护主义问题的“骨头案”。
2018年9月,民事强制执行法被正式纳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牵头起草单位,着力推进民事强制执行立法的研究和起草工作,草案起草工作进展顺利,目前已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接下来,我们将根据审议情况和要求,开展后续起草修订工作,为草案二次审议做好各项准备。
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基本形成
新京报:执行工作最重要的是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推动建立了怎样的执行模式,以解决执行中的新问题?
刘贵祥:党中央专门出台解决执行难的文件,全国31个省党委、政府、政法委全部建立支持法院解决执行难的工作机制,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基本形成。
人民法院建成覆盖全国的网络查控系统,与公安部、民政部、自然资源部等16家单位和39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实现对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形式的“一网打尽”,极大提升了执行效率,实现了执行查控模式的根本变革。
全面推行网络司法拍卖,实现执行变价模式的重大变革,拍卖成交率、溢价率成倍增长,流拍率、降价率、拍卖成本明显下降,有效祛除权力寻租空间,斩断不法利益链条。
开展联合信用惩戒,实现反规避执行模式的重大变革。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推动联合惩戒工作。2016年以来,与国家发改委等60家单位签署文件,采取11类37大项150项惩戒措施,对失信被执行人担任公职、代表委员以及出行、购房、投资等进行限制。
建立“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指挥”的执行管理新模式,依托执行指挥中心,基本实现对执行案件、事项、人员的扁平化、集约化、可视化管理,真正让执行管理 “一竿子插到底”。比如,自202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部署开展异地交叉执行工作试点以来,试点及部分主动开展的法院共提级、交叉执行案件10767件,取得实质性进展4203件,执行到位金额超过206.67亿元,攻克了一批大案要案“骨头案”。
截至去年底,1315万人次迫于信用惩戒压力自动履行义务
新京报: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一直是执行工作中存在的较为突出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难点在哪?人民法院采取了哪些应对措施?
刘贵祥:被执行人恶意逃避债务,规避甚至抗拒执行是人民法院重点解决的问题。我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对规避、抗拒执行行为进行有效遏制和打击。
依法用好相关强制措施。各级法院通过开展反规避执行、集中执行等专项行动,加强对被执行人及其近亲属、关联人员的调查传唤和对相关场所的搜查工作,发现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或者具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规避执行行为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和单位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拒执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将拒执罪的追诉由以往的单一公诉模式改为公诉、自诉并行模式,使打击拒执罪在法治化轨道上更加便捷高效地开展。
依法用好失信惩戒措施。人民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实施以来,截至2023年12月底,1315万人次迫于信用惩戒压力自动履行义务。人民法院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予以曝光,并采取11类37大项150项的信用惩戒措施,促使债务人主动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在采取失信惩戒措施时平衡保护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比如,对在纳入失信名单后履行债务的,即刻解除失信惩戒,删除失信名单,等等。同时,积极开展失信修复试点工作,加强对守信行为的激励。
不断提高财产查控能力。通过与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及各商业银行等单位联网,法官可以查询被执行人在全国范围内的存款、不动产、动产等16类25项信息,实现了对多种财产形式应查尽查。鼓励申请执行人一方积极参与财产调查,赋予申请人及其代理律师适当的财产调查权利,允许通过发布悬赏、申请审计等形式主动收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规避执行线索,积极配合法院提升查控效率。对被执行人转移、处置财产可能影响债权实现的,支持债权人运用代位权、撤销权诉讼等方式开展权利救济,有效限制被执行人转移财产。
强制执行必须保持其应有的谦抑性和审慎性
新京报:在执行工作中,对企业的执行有时会面临两难境地,当企业陷入债务危机时,人民法院如果加大执行力度,很可能导致企业破产。应如何正确看待依法强制执行和善意文明执行的关系,把加大执行力度与追求社会效果有机结合起来?
刘贵祥:强制执行行使的是国家公权力,其核心要义是通过国家强制力实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执行目的之所在。善意文明执行是更高水平的执行,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的措施是否适当,是否符合比例原则,直接关系司法的公平正义,关系被执行人的切身利益、生产生活,甚至关系到一个企业的生死存亡。
因此,强制执行这种公权力,必须保持其应有的谦抑性和审慎性,必须在全方位监督下规范运行。为此,我们提出要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
当前,执行难仍然是执行工作的主要矛盾。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持续加大执行力度,依法惩治规避执行、逃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依然是执行工作的重心和主线。同时,执行工作是做“人”的工作,同样需要智慧、柔性、温度。
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绝不是为强制执行松绑,不是减小强制执行的力度,而是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时候要充分考量和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在依法保证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尽可能采取措施减小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尽可能采取对其生产经营影响最小的措施,把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依法能动地落到实处。
加快制定证券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民事责任两个司法解释
新京报:证券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民事责任追究的规则体系建设和审判方面,取得了怎样的成效?最高法还将作出哪些部署?
刘贵祥: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虚假陈述行为一样,也是证券市场常见的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了投资者信心和资本市场秩序,应当予以严厉打击。
我国证券法和刑法分别规定了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在两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最高法院制定了三个刑事司法解释,行政主管部门也有相应监管规章,上述规范协力推动了对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有效追究。
相对于证券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规则体系建设和司法执法实践,民事责任体系建设明显薄弱,实践中相关案例也数量有限。但是,内幕信息的拥有者利用内幕信息“抢跑”,严重损害了证券市场交易的公平性,市场操纵者利用各种“题材”和“噱头”诱使跟风炒作,对投资者进行“收割”,不仅给高买低卖的投资者带来损失,也严重破坏了市场生态。
单靠行政处罚和刑事打击,还不足以形成有效震慑。追究违法者民事责任,必须提高其违法成本。根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推动金融市场高质量发展的部署和要求,我们已经加快了制定司法解释的工作节奏,尽快明确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损失计算方法。目前最高法已经对证券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民事责任两个司法解释进行立项并开展了工作,争取在各界支持下早日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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