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吴晓波,又到了每周和大家分享商业经典的时刻。
今天邀请李红勃老师来和大家解读《洞穴奇案》。
大家好,我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红勃,很高兴受吴晓波老师的邀请,来参与法律经典系列读物跟大家的一个分享,今天我们来讲《洞穴奇案》。
那么正如书名所展现的,这是一个奇案,非常地离奇,非常地不可思议,而它发生在什么呢?发生在一个离地面可能几百公尺的一个深深的洞穴里面。
在1949年的时候,哈佛大学的富勒教授,他当时基于100年前发生的两个真实的案件,在著名的《哈佛法律评论》上写了一个假想的案例,就是我们今天说的《洞⽳奇案》的前身。
说的就是什么?在一个很遥远的时代,大概时间我们把它定位在公元4299年,离现在还有2000年以后,地球上一个叫做纽卡斯国的,实际上由于作者全部是美国人,所以实际上整个的语境是在美国的背景之下,在一个虚拟的时代,在一个虚拟的国家里面,发生了这么一件事情。
有一帮人他们都爱探险,他们的探险就是到无人烟的地方,去探测那种没有被人发现的洞穴,所以这样一个探险者的团队,大概5个人,他们去在一个石灰岩洞里面探险。从洞口进去之后,到洞底离地面可能就几百公尺,也就完全脱离了文明社会,在这个过程中发生了山崩,所以洞口被大石头堵住了。
好在这些被封在洞穴里的人他还有一个对外联系的无线电话,然后里面可能还有一格信号,所以他们就跟外面联系说,我们被困在某某地方的洞穴里,现在急需援助。所以有关部门尽快地启动了救援的行动,并且告诉他们大概救援队已经出发了,但是由于他们所处的洞穴远离这个城市,以及道路非常原始,没有通行的道路,所以救援队可能会在10天、20天之后到达。不久应该是电池就耗尽了,所以洞穴里的人就跟外界完全断绝了联系。
这本书就是在以这样一个案例为基础的,那么后来在这个洞穴里面,所有的人,5个人,大家陷入绝境。随着时间的一天一天过去,洞穴里面可能有一点水大家还能喝到一点水,但是里面没有任何食物,所有带的一点点食物全部吃光了,所以大家开始面临即刻到来的死亡的威胁。
时间大概已经到了第二十一天了,这时候洞穴里面有一个人他就说,咱们可能就熬不过今天这个夜晚了,谁都不一定能迎来明天的凌晨,如果要避免大家都死去,那么我们可不可以采用抽签的方式,在这五个人里面抽中哪一个人,我们把他作为食物,吃了他,然后以保证其他的人还有机会活下去。有一个人提出了这样一个建议,就是说我们能不能活下去,把这样的一个命运交给命运来决策,就是大家通过抽签,好吧。
但是到了快抽签的时候,首先发起倡议说大家抽签来吃一个人的人退缩了,他说我提出了这样一个特别残忍的建议说不定上天会惩罚我,说不定我会抽中被吃的,所以我拒绝。但是剩下的四个人坚持抽签,这样的话最终果然抽到了这个人,所以其他四个就把被抽中的可怜虫把他作为食物的来源。
大概又熬过了一周之后,终于等到了救援队的到来。当这四个人被从洞穴里救出去之后,他们向外界真实地陈述了在洞穴里发生过的这样一个吃人的事件随后检察机关就把这四个幸存者告上了法院。那么这四个人有罪吗?本案就以此来展开,整个的讨论就以这样一个案例为原型。
我们在这本书里面看到了什么?十四个法官针对这个经典案例的不同的立场、不同的理由、不同的论证。所以这本书就成为法理学的通识读物,在英美国家这本书非常地流行,对吧,几乎每一个法学院的学生,那么要从读《洞穴奇案》开始,才能进入到法理学微妙的世界。
后来这本书被翻译成中文之后,在汉语的领域,包括在我们中国内地,在中国香港、中国台湾,广大的法律人和对法律感兴趣的年轻人都在阅读这本书。所以其中有一个推荐者甚至说,《洞穴奇案》作为法理学领域最有影响力的通识读物,它是一个法学生或者一个对法律和法律命题好奇的人一生必读的佳作。
第一位法官,我们把他的一个观点可以称之严格规则主义。在法理学上,我们经常会有一种讨论叫如果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办,就是严格按照法律,法律怎么规定就怎么规定,法律说往东我们就不能往西,法律说是死刑我们就不能是有期,所以严格按照法律规则办,这叫严格规则主义。
那与它对应的另一种立场叫自由裁量主义,他说法律就如同鞋子,你不能说为了适应这个鞋子,把自己的脚切掉,削⾜适履。法律的意义在哪里?法律是我们为我们人的生活来制定的一个工具,所以我们应该根据生活去选择性地或者叫自由地去适用法律,而不是把生活用剪刀剪一剪、裁一裁,套到法律这个鞋子里面去。实际上这就是法学的两种不同的立场,叫严格规则主义或者叫自由裁量主义。
那么第一位法官他就说,法律就是法律,法律通过文字的方式表达出来,我们就应该严格遵循法律文字,尊重法律的原意,这是一种什么?展现出法官对法律的一种基本忠诚。那么在现代社会,法律由谁来制定?一般由议会,比如说西方叫议会,我们中国叫全国人大,所以它代表着民意。代表着民意制定的法律之后,我们要把法律呈现出来,老百姓说民事活动应该这么做,刑事犯罪应该这么惩罚,这是国家的意志。然后通过什么呢?通过严格的法律条文来表达。
所以大家如果你在阅读法律条文的时候你会发现,法律的这样一个文字,它和诗歌不同,它和文学艺术不同,它和政党通过的文件那种政治性话语不同,法律是非常讲究的,文字里面的每一个字、每一个词、每一个标点符号,它都要求尽可能严谨准确。通过阅读法律条文,法官能够明白地知道自己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什么行为有罪、什么行为无罪,有罪者应该受到什么样的制裁。
因此对于任何一个在法学院学习的人,对于任何一个以法律为业的职业家,尤其是法官,一定要敬畏文字,敬畏法律条文本身。
所以第一位法官说,如果我们作为法官、审判案子的人,我们都不看法律条文,对法律的文件不尊重,没有起码的敬畏的话,我们何以言为法官,你还有资格称之为法官吗?所以他说在我们纽卡斯国家的刑法中,明确规定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处死刑,类似于这样一个条款,什么叫故意?就是明明知道这个事情不对还去做。
所以这洞穴里这四个人,洞穴里面四个人吃了另一个,明明他还活着,明明他不愿意,你们四个通过抽签的方式把他当成晚餐,所以对你们来说生命得以延续,对他而说生命戛然而止,所以你们明知而为属于故意,你们把一个活人当成了晚餐,所以你们杀人。
因此第一个法官说这四个人有罪,不管他以任何理由提出他们的抗辩,法律就是法律,而法官的职责就是负责把法律上的条文,把法律的文字和鲜活的案件一一地对接,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去审理案件。所以第一个法官说这四个人有罪。根据法律规定,他们应该处死刑,但是毕竟考虑到这个案子的复杂性、特殊性,所以我主张,他说从我法官的角度,我要判他们有罪。但是我认为行政长官,比如纽卡斯国的国王还是总统,可以通过豁免权让这几个人不用死。
你还是有罪,但你不用死,这叫什么?这在宪法上叫特赦。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也有特赦制度,所以有一些人犯了罪之后,那么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基于某一种正当的理由宣布这些人不用坐牢,或者不用再执行死刑了,这叫特赦制度。这是第一位法官,他们有罪,但是应当特赦。
好,来看第二个法官。第二位法官说,如果我们把法律比作一个鞋子的话,各位,你买这个鞋子到底是为了看,还是为了穿?如果我们要是用来穿这个鞋子的话,各位我们对鞋子的第一要求是什么?很多人都会说舒服,我们希望这个鞋子舒服,它合脚。所以假如我们买了一个鞋子,穿在脚上又疼又难走路,我们还需要它吗?要不要对它进行改造?
所以他说,在本案中,如果我们按照第一个法官的意思办,故意杀人就处死刑,我们就会发现他得出了一个极端不能被接受的结果。明明这四个人做得没问题,结果还要把他们推上绞刑架。而且最重要的就是本案还有一个特殊的因素,在这五个人跟外界沟通之后,政府就紧急派救援队上山,但是由于山路特别崎岖,而且山崩和地震正在继续,所以在救援队出发的途中,有十个救援队员因为山崩而牺牲了。
因此他说,这本来是死五个经过他们抽签之后死了一个,好不容易活下四个,而且为了救这几个人还牺牲了十个勇敢的营救队员,代价已经足够大了,然后我们的法官还说就要严格按照法条办,所以这四个人你们去上绞刑架。因此第二个法官说,我们一定要探寻立法的精神,我们首先来看一看这个案子,能不能适用纽卡斯国的刑法,也就是法律能不能管辖到这个情况。
这里怎么会有法律管辖?刚才我一再提醒大家说,洞穴离地面400多公尺,深深的在大地的深处。所以法官说当我们议会坐在人民大会堂里立法的时候,我们对人的行为其中某种要求,比如说喝酒之后不能开车,比如说你必须履行合同,我们提这些要求的时候,其实它都有一个假设的前提,就是这个人生活在正常的社会之中。他生活在正常的一个社会之中,他有理性,能做选择,能够做判断,所以我们所有的法律对人提出的要求都是他能做到,他处在一个正常的文明社会的前提之下,这是一个假设,只有这时候我们才能用法律对他提出要求。
那么我们现在想象一下,各位,你可以把自己置身于一个场景,你们现在从这个山洞掉进去,在一个离地面几百米的深深的黑洞里面,跟外界没有沟通,看不到,只有黑暗,没有光明,你根本不知道未来会怎么样,会不会有救援队到来,你们还有没有活着的机会。各位,这个时候我现在问一句,你们还是理性人吗?你们所处与地面几百米深处与世隔绝的黑黑的山洞,还是个文明社会吗?所以以理性的人和文明社会为前提的那些法律,此刻还适用于你们吗?
一旦人被逼入绝境,大家都知道不能吃人,但是你会发现在历史上总是会出现吃人的事情。你比如说有一首诗叫,“是岁江南旱,衢州人食人”,在那一年大旱,大家都快饿死的时候,没办法,甚至父亲吃孩子、丈夫吃妻子。为什么会陷入这种境地呢?这时候你跟他讲道德,这时候你跟他讲法律,我们虽然不在困境之中,但是我们可以想象一下自己如果处在这种绝境之中,你的唯一的念头是什么?各位,是爱吗?是慈悲吗?是尊重人的生命吗?我想可能都不是,就是一个本能的深刻的需求,尽一切可能活下去,就这么简单。
所以第二位法官说,当这些人被置入这样一个与世隔绝的深洞的时候,就不要跟他们讲文明世界的法律了,他们只能适合于丛林法则里的自然法则,就尽一切可能活下去。所以他们通过抽签的方式,他们已经足够文明了,没有说强的把弱的按在地上给吃掉,他们说我们通过抽签,把我们五个人全部置于命运的掌心,我们每个人都有可能被抽中,所以在生和死的面前机会均等,完了之后,我们由命运来选择。
所以说,这时候他们本身自己离开了法律的约束的范围,这时候国家的法律已经对他们没有管辖权了,他们处于绝境之时,对他们唯一有效的就是活下去的本能,和生死的自然的法则。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你就不要再跟我讲掩耳盗铃式的虚伪的形式主义。
所以他就认为第一个法官很虚伪,你坐在这儿吹着空调舒服地在法庭上,然后肚子里温暖的食物,喝着咖啡,然后你告诉我说我们要严格按法律办,把你置入这种场景,说不定你比别人吃得更多。因此这个时候国家的法律已经没有效力了,回到自然法,一切为了活下去,所以他们无罪。
好,这是第二个法官的观点。
大家看到关于这样的一个洞穴奇案,不同的法官从自己的立场,分别对这个案子作出了自己的有罪还是无罪的结论,并且基于不同的法理学的一个原理、思潮,对自己的观点进行了一个论证。这本书被评价得非常高,无论是在英美学界还是汉语法学界,我们认为这是一个法学生必读的,也是任何一个对法律问题或者对法律的思考感兴趣的人都应读的一本法理学的通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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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应该是关中人,大概率咸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