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据“成都发布”微信公众号显示,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的通知》。《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住房套数认定,《通知》显示,缴存人购买成都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向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的,其住房套数以缴存人家庭成员在成都市住建部门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记录的住房套数为依据:无住房的,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执行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一套住房的,认定为购买第二套住房,执行第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不予住房公积金贷款。
关于再交易房的住房价值认定方面,《通知》提到,购买再交易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住房价值以住建部门确认的网签备案合同价款、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住房价值两者中的低值认定,并计算贷款额度。
此外,《通知》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成都市自住住房的,住房套数调整为以缴存人家庭成员在成都市住建部门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记录的住房套数为依据,不再将个人征信中未结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纳入住房套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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