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夜钓捞鱼竿溺亡,家属索赔80万,自陷风险不赔

男子夜钓捞鱼竿溺亡,家属索赔80万,自陷风险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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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聊过好几个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话题,即,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经营者对消费者等进入公共场所的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今天的话题虽然也和安全保障义务有一定关系,却因被害人自陷风险,法院不支持家属的索赔。
什么时自陷风险,说白了就是被害人在危害的结果发生之前已经意识到了存在的风险,还是过于自信的走进了风险。小A下水之前,就意识到了下水会有溺水身亡的风险,在对水库环境不熟悉的情况下,在自身游泳水平没有那么高的情况下,依然下了水,去捞鱼竿,这就是一种自陷风险。举个大家都听说过的例子。某女生C对追求者D说,只要你从桥上跳入湖中,我就答应做你女朋友。女生C在追求者D跳入湖中之后随即离开。后来D溺亡于湖中。从桥上跳下可能溺亡,正常的成年人都知道,但是跳不跳,D自己是能控制和支配的,虽然C说了那听起来像是鼓动的话,其对D的死亡结果也不承担刑事责任,D属于自陷风险。
如果说是水库堤坝突然松动等原因,导致小A掉进了水库溺亡,即使已经过了规定的垂钓时间,小B等也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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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 珞儿_北辰

    这样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