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四出于热心帮朋友看孩子却因看管不慎导致孩子受伤,他该负责吗?日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判决了这样一起侵权案,法院认为李四在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游乐设施区域既未陪同亦未看管孩子,对孩子受伤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张三和李四系朋友关系,因张三家中有事,张三委托李四看护其子张小。李四带领其子和张小前往游乐园游玩,在孩子游玩过程中,李四一直在游乐园某处歇息,未看护张小。临近游乐园关闭之时,游乐设施处无工作人员,张小在游玩时被游乐设施碰伤面部,导致鼻子流血、一颗牙齿脱落。孩子受伤后,李四急忙跑过去查看并将张小送往医院就医。
平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小作为未成年人,其监护人对其负有监护职责。事故发生当天,张三委托李四看管原告,构成委托监护关系,受托人李四应履行临时监护义务。因游乐设施区域具有一定危险性,李四理应陪同在此区域玩耍的张小且予以看管,但其既未陪同亦未看管,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应指出,李四带张小到游乐场所游玩,游乐园作为向社会公众提供游乐服务的经营者,对在其经营管理范围内活动的游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经勘察,张小游玩设施存在一定危险性,游乐园未设置摄像头、未设置警示标识,亦未提交证据证明事发时有工作人员在现场管理,故游乐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张小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接受别人委托照看孩子时,充当临时监护人的职责,负有临时监护义务。在监护期间,作为临时监护的受托人,如果在监护期间尽到监护义务,不存在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因疏忽大意看护不利,未能妥善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造成伤害,存在过错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同理,在临时监护期间,因未妥善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造成他人伤害的,临时监护人亦应承担责任。
法官表示,当父母临时委托他人看护孩子时,并非转移监护关系,父母依然是孩子的第一监护人,负有监护义务,受托人只是负有临时监护义务,在未履行临时监护义务时才承担责任。需要指出,受朋友委托临时看护朋友孩子的行为属于无偿的帮助行为,这种互帮互助的风尚是值得肯定的,符合当前社会价值观念,但一定要尽心照看,妥善履行临时监护义务,以免孩子发生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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