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因借贷不还被告上法庭,其表示借款信息虽是本人,但实际用钱的并不是自己。但刘某并无证据证明系他人使用自己个人信息借款,最终还是要承担还款责任。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认为,该案虽然是普通的借款合同纠纷,但起因系刘某借出自己的居民身份证供他人使用而产生的。法官提示,居民身份证仅限用于公民个人从事有关社会活动时使用,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刘某和张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在恋爱期间刘某将自己居民身份证和手机号码交于张某使用,张某使用刘某的身份证和手机号在多个手机移动软件上进行注册并供自己使用,刘某对此知道并默许但不清楚张某在哪些手机软件上进行注册。
二人分手后,刘某并未阻止张某使用刘某个人信息注册的手机软件。2023年,王某以刘某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返在借贷平台上刘某向王某的借款10000元并支付利息,王某提供二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平台借款协议及支付宝转账记录,均显示是刘某的个人信息。刘某表示,钱不是本人借的,是自己将身份证和手机号码交给张某使用,实际上是张某借的钱,自己毫不知情,自己也联系不上张某。王某表示,自己是将钱借给刘某,并不认识张某。
平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借贷平台是以刘某的个人信息注册,平台借款协议、支付宝转账记录与微信聊天记录均显示为刘某,刘某并无证据证明系张某使用其个人信息借款,故刘某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经本院调解,原被告达成和解并即时履行。
法院解析,本案虽然是普通的借款合同纠纷,但起因系刘某借出自己的居民身份证供他人使用而产生的。
本案中,原告王某提交的证据均指向刘某,刘某是借款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而非张某,刘某辩称实际借款方系张某的意见因缺乏证据证明而不被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居民身份证仅限用于公民个人从事有关社会活动时使用,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他人在处理个人信息,需征得个人信息所属的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张某虽经刘某同意使用刘某的个人信息,但张某使用刘某个人信息在借款平台上借款的行为明显超过刘某同意使用的合理范围,刘某可向张某主张赔偿责任。刘某作为理性的成年人,允许向他人肆意使用自己个人信息,最终也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我国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都对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保护作出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自然人在社会生活中要注意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谨慎让他人知晓或同意他人使用自己的个人信息,不随意将个人信息交于他人使用,以免发生类似本案情况。一旦发现个人信息被他人非法使用,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求助,尽可能减少损失和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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