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密云区法院获悉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该案中,小王在景区游玩下缆车时不慎将膝盖摔伤,遂将景区告上法院主张医疗费、瘢痕修复费用损失。景区同意赔偿医疗费,但对于瘢痕修复费用认为缺乏必要性,故不同意赔偿。日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认定小王到整容外科医院支出的瘢痕修复费用,亦应属于涉案事故造成的损失,酌定瘢痕整容费数额为8000元。
2021年5月1日小王到某景区游玩,由于景区安保措施不到位,小王下缆车时不慎摔倒在地,导致双膝关节损伤、皮肤挫伤。因伤口较深且处于炎热季节,伤口反复感染,形成了久消不散的瘢痕。小王多次到整形外科医院进行抗瘢痕治疗,后因医疗费、瘢痕修复费用等损失,将景区诉至法院。
景区辩称,同意按责任比例赔偿原告治疗腿伤的损失,但认为瘢痕修复仅具有美容性质,对伤情恢复没有辅助作用,缺乏必要性,故不同意赔偿。
就案涉腿部瘢痕修复费用能否予以支持的问题,根据密云法院核实的情况,认为小王因涉案事故受伤所形成的瘢痕虽然不影响健康安全,但受自身体质、受伤皮肤层次等因素影响难以恢复原状,因此出于美观等考量,小王寻求瘢痕修复治疗也并无不当。景区虽否认进行瘢痕治疗的必要性,但未提出相反证据,故本院认定小王到整容外科医院支出的瘢痕修复费用,亦应属于涉案事故造成的损失,酌定瘢痕整容费数额为800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整容费,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的特殊赔偿项目,仅限于事故造成人身特殊部位受损,且自身无法恢复原貌,必须依靠特殊医疗手段方能予以恢复的特殊情形。具体到本案,小王受伤的位置在夏季是裸露部位,且小王也是遵循医嘱进行的必要性治疗而非扩大治疗,故法院支持部分瘢痕整容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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