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结婚本是你情我愿的事,但在一起案件中,男子秦丹采取拍摄不雅照片、威胁损毁名誉、干扰店铺经营等方式要求女子李双双与其结婚,而婚后二人并未共同生活。2023年4月,李双双向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与秦丹的婚姻。日前,平谷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认定李双双要求撤销与秦丹的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强扭”的婚姻
2022年5月,李双双、秦丹在饭局相识,秦丹对李双双一见钟情,并迸发炙热的爱慕之情,见面后便陷入与其步入婚姻殿堂、生子共度美好生活的无限畅想之中。
而李双双却对秦丹毫无他想,她觉得这个男孩油嘴滑舌,不太靠谱,于是拒绝了秦丹,但在秦丹的眼里她的“拒绝”却是“半推半就”。
那次聚会之后,秦丹对李双双的思念日益浓烈,他多次前往李双双经营的美容店铺,李双双不搭理他,他便采取耍赖、轰走客人的方式要求与其交往。事后李双双向法庭陈述,那段时间她过得非常灰暗、糟糕,因为秦丹的捣乱使得本就不怎么盈利的美容店的经营雪上加霜,她承受着双重压力,生活不堪重负。而更令李双双崩溃的是,有一天,秦丹竟偷偷溜进美容店的更衣室,偷拍了李双双换衣服的照片。有照片在手,秦丹更肆无忌惮,扬言若李双双不与其结婚,就把照片发给李双双的亲戚朋友,甚至发布网络。
最终,李双双不堪压力于2022年9月21日与秦丹登记结婚,而婚后二人并未共同生活。2023年4月,李双双向平谷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与秦丹的婚姻。秦丹同意李双双的诉讼请求,但对于胁迫一事持否定态度。
本案处理的关键点有二,一是秦丹强迫李双双结婚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胁迫”;二是李双双行使撤销权是否超过了法定期间。
平谷法院认为,本案中,秦丹采取拍摄不雅照片、威胁损毁名誉、干扰店铺经营等方式要求李双双与其结婚,致使李双双精神上饱受摧残,最终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秦丹登记结婚,已构成对李双双的胁迫,秦丹在庭审中对此并不否认。
关于李双双行使的撤销权是否超过了法定期间,自双方结婚登记至李双双起诉之日并未超过一年,婚后双方亦未共同生活,李双双要求撤销与秦丹的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平谷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迫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愿结婚,可撤销
法官进一步就该案使用的法律进行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家庭篇的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婚姻法律中的胁迫,是指行为人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行为。可见,无论是对婚姻一方当事人,还是其近亲属,无论是身体上的强制抑或精神上的控制,只要能够对受胁迫者的自由意志产生影响,使其违背自由意志而结婚的,都构成胁迫。本案中,经过调查,秦丹确采用偷拍不雅照、扰乱店铺经营、恐吓等方式胁迫李双双与其登记结婚,可以认定构成胁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受胁迫而结婚,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申请撤销婚姻是有时间限制的,这也是为了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且这一年,自起算之日起持续计算,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即该期间为除斥期间。也就是说,如果受胁迫方在这一年期限内,没有提出撤销该婚姻关系的申请,那么受胁迫方就失去了提出申请撤销该婚姻的权利。
可撤销的婚姻情形有两种,除了上述的“胁迫”外,还有“一方患有重大疾病而未告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而未告知对方的,对方可以请求撤销。该疾病通常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的正常告知和生活的疾病。请求撤销婚姻的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患有重大疾病开始计算。
法官提醒,当事人享有婚姻自由,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或者任何组织、个人加以干涉。婚姻应当坦诚相待,隐瞒重大疾病而不告知对方,对方亦可行使撤销权。“强扭”的婚姻并不“甜蜜”,“隐瞒”的婚姻亦不“长久”,本案被告欣然接受原告的诉讼请求,想必其必然尝到了胁迫下缔结而成的婚姻的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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