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背法条9-10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背法条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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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商业汇票

(1)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

(2)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4)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5)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背书不得附条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承兑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10.支票

(1)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的,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2)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支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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