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商业汇票
(1)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
(2)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4)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5)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背书不得附条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承兑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10.支票
(1)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的,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2)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支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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