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7、案例:刘某故意杀人案——湖北法院2017年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10件典型案例之三

167、案例:刘某故意杀人案——湖北法院2017年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10件典型案例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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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案例:刘某故意杀人案——湖北法院2017年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10件典型案例之三

    大家好!本期介绍湖北法院2017年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10件典型案例之案例三——刘某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点

    被告人刘某作案时未满16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其犯罪行为对被害人亲属造成的损失应由其监护人,即其父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2000年8月26日出生,原系天门市竟陵高级中学高一年级学生。2015年11月23日其因手头拮据,从天门市横林镇乘车至天门市彭市镇意欲行窃,在被害人肖佑枝(女,殁年70岁)家中吃过晚饭,离开后又返回偷听其谈话害怕被发现后暴露自己,遂将肖佑枝及其丈夫刘家普(男,殁年72岁)杀害,并拿走被害人口袋里的钱以及一部手机等物后逃离现场。同年12月3日,被告人刘某在天门市竟陵高级中学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6年7月18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故意杀人罪,向我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泽胜、刘泽勇、刘泽平、刘锋同时向我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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