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2、裁判结果

162、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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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裁判结果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陈某某提出亲子鉴定申请后,因王某明确表示不同意做亲子鉴定,致使鉴定未能进行。因此,陈某某要求确认与王某系母女关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判决驳回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陈某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陈某某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陈某某与甘某某同居并生有一女甘某的事实,但陈某某对其诉请确认与王某系母女关系没有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故一审认为陈某某提出的确认与王某系母女关系的请求因缺乏事实依据而不予支持,并无不当。退而言之,即使陈某某对其诉请提供了必要证据予以证明,王某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本院仍然不能确认陈某某与王某系母女关系。理由如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的规定,在一方当事人提供必要证据证明亲子关系成立,而对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只是“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是“应当”或者“必须”推定该主张成立。是否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还应结合是否有利于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等情况来综合确定。首先,王某在年幼时遭遇遗弃,陈某某如系王某的生母,则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王某某抚养王某已经十余年,陈某某早在1999年3月就已得知王某某抚养了王某,在王某最需要母爱的时候,陈某某既未给王某以任何关爱,也未及时采取措施确认其与王某的母女关系以争取对王某的抚养权; 在时隔十余年后王某生父甘某某遇车祸去世,王某有可能获取相应的交通事故赔偿款时,陈某某才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与王某系母女关系,本院有理由相信陈某某的该主张并非基于其对王某的关爱之情。其次,王某已经年满十六周岁,其智力和认知能力足以理解亲子鉴定的意义,但一、二审中,王某均不同意做亲子鉴定,并坚决不愿与陈某某共同生活,故对其意见应予充分尊重,且王某与王某某已共同生活十五年有余,王某也明确表示王某某对其关怀照顾得很好,双方的父女感情甚笃,在此情况下如确认陈某某与王某系母女关系对未成年人王某会产生不利的影响。综上,从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和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本案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推定陈某某的主张成立,故对陈某某关于确认其与王某系母女关系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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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 节目做的很不错,学习到了 🌸🌸🌸期待你的回关